拆凶宅賣地 買家求償敗訴
法院:已去除不安因素 不能視為凶地
2010年07月03日蘋果日報【王吟芳、林享明╱綜合報導】男子隋**去年買地準備蓋屋,成交後意外得知該處已拆除的舊宅曾有人上吊自殺,憤而提告索賠331萬元;高雄高分院調查發現賣方未隱瞞實情,且凶宅拆後留下的土地已去除不安因素,認定該筆交易沒瑕疵,昨判隋某敗訴。
影響心理
隋男昨說:「不會再上訴了,地就留著自己用。」但仍堅稱當時仲介沒說清楚,事後地主也以土地上已無房屋為由拒絕退款,「只能說當初應該一併把仲介告進去。」
現況註有自殺
隋男起訴指出,去年6月間,他透過仲介以326萬向陳登讚買下屏東縣麟洛鄉四筆土地,不料整地時竟從鄰居口中得知,賣方陳登讚的前手地主姓宋,宋家舊宅的三合院及土地9年前遭法院拍賣時,家中長輩曾在屋內上吊自殺。隋男認為土地價值已減損,交易時賣方卻未告知,因此提告索賠。
陳登讚稱,他在2006年經法拍標得該土地時,就曾聽說舊宅有人自殺,後來他拆除三合院,兩年後委託仲介公司賣地時,都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標「有自殺」,並未刻意隱瞞,但房屋拆除後,土地經曝曬兩年,應已無減價值,買方不能以「凶宅」概念類推他的土地是「凶地」,要求解約。
賣方稱未隱瞞
法院傳喚賣方委託的永慶及迦南房屋仲介,都證稱陳男賣地時曾告知原屋內有人自殺,法院另傳訊買方委託的仲介林輝山,林也證稱洽購時曾問有無「不乾淨」的事,陳男回答:「2001年間前地主長輩曾在舊屋內上吊,但上吊地點是在舊宅右側。」他認為隋男洽購的是位於舊宅左側的土地,才沒告知隋男有關自殺的事情。
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登讚售地時並未隱瞞前手地主自殺一事,而發生在房屋內的非自然死亡事故,即一般人所謂的凶宅,是房屋交易重要資訊,這類不動產是房屋本身會影響價格,若房屋拆除後出售土地,就應認為已去除負面因素,不能再以類推「凶宅」之模式認定是「凶地」,故判隋男敗訴。
土地買賣注意事項
◎地目用途不清
.向房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界線模糊
.向房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土地鑑界
◎土地遭設定抵押
.土地移轉前,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簽約完,可請地政士保管權狀,避免賣方私下移轉處分
◎凶地
.詢問管區、鄰居、向房仲業者或上「台灣凶宅網」http://www.unluckyhouse.com/查詢
資料來源: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