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07 01:33
電信優惠免費贈送?小心費用「不請自來」! 發佈日期: 2010.06.15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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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搭配續約方案購買了一支新手機,店員說現在申辦該方案立即贈送來電答鈴免月租費30元一個月,林先生便開心地回家並使用了該服務。


一個月過去了,林先生在忙碌中遺忘了這件事;然而,卻在下個月的帳單中,發現竟被收取30元使用來電答鈴的費用!林先生認為,業者主動提供優惠服務,優惠期間結束卻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即繼續收取費用,反而要消費者於到期後自行取消,實在太超過了!


為此,消基會調查各家電信業者,以了解優惠到期的處理方式,同時並詢問門號合約到期時,業者的通知方式,是否皆會主動通知消費者,提供最妥善的服務。


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對象分別為:編號1號「PHS大眾電信」、編號2號「中華電信」、編號3號「遠傳電信」、編號4號「台灣大哥大」、編號5號「威寶電信」、編號6號「亞太電信」6家電信業者,向業者索取優惠購機方案合約書,檢視其中事項,並以電訪方式進行確認。


調查結果


一、 2家業者提供優惠,但是到期卻沒有通知,而是要求消費者自行取消。


調查6家主要的電信業者,發現皆有優惠方案會贈送來電答鈴,免月租費期間1~3個月不等。但有2家業者提供優惠服務,優惠到期皆要求消費者若不需使用,則需自行取消,否則期滿將恢復原價收取費用,分別為:編號1號的「PHS大眾電信」、編號2號「中華電信」。


其中,編號2號「中華電信」於契約中有提供同意申租和接受優惠與否的表格,由消費者勾選是否同意,勾選後才會贈送前數個月免月租費的優惠,然而優惠到期後並不會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仍需要自行取消。


而編號1號的「PHS大眾電信」是主動提供續約的用戶1或是3個月(視續約方案而定)來電答鈴免月租費的優惠,續約生效的同時,優惠亦同時提供;但是免費服務到期之後,亦不會通知消費者或是停止該服務,而是持續提供並自行向消費者收取該服務的費用,惟有消費者主動告知欲取消,業者才會取消該項服務。


二、 2家業者贈送來電答鈴,一旦變更音樂即視為啟用?!


業者贈送一個月來電答鈴免月租費的服務,消費者通常會自行挑選、變更自己喜歡的歌曲作為鈴聲使用,然而其中2家業者,一旦變更音樂即會被視為申請該服務,期滿立即收費!


包括編號3號的「遠傳電信」表示:若消費者在贈送期間上網進行答鈴歌曲的變更,則網頁系統會詢問是否要使用?消費者點選『是』之後即會被視為啟用該項服務,進而於到期之後收費!而消費者在沒有做任何變更的情況之下,該服務才會在到期後自動取消;且上述狀況該業者表示均不會於契約上說明。


以及編號4號「台灣大哥大」,前往拿取契約時,僅告知消費者一個月後該服務會自動取消,但是事後仔細觀看契約才發現後面其實尚有但書:「於試用期間曾下載、上傳或使用任何800行動答鈴相關服務者除外」,因此去電詢問業者才知道原來上網更換來電答鈴等行為亦會被視為同意繼續使用,優惠到期後將被收取月租費!


剩餘2家業者,編號5號「威寶電信」、編號6號「亞太電信」則皆是到期後以簡訊通知,消費者若有回覆才視為申請付費使用該服務,否則服務亦會自動停止。


三、 3家業者門號合約到期不通知,1家不一定會通知?!


另外,門號到期消費者常是消費者決定是否續約、變更費率、停止租用的時刻,然而業者們是否會於門號合約到期時,主動通知消費者呢?


調查結果發現,有3家業者並不會在門號合約到期的時候,主動通知消費者,並於到期後以原合約費率計算,惟簽訂合約搭配之優惠將隨著結束,分別為:編號1號「PHS大眾電信」、編號4號「台灣大哥大」、編號5號「威寶電信」。


而編號2號「中華電信」則是表示不一定會通知,不同營運處的作法不同,同時還要視通話量而定。剩餘2家,編號3號「遠傳電信」、編號6號「亞太電信」則是會以電話通知消費者其門號的合約即將到期。


消基會呼籲


一、 業者贈送優惠服務固然很好,但不應以消費者到期後未自行取消即視為同意付費使用,業者應取消不合理的作法。


業者以贈送限定時間的免費服務作為吸引消費者,或是回饋消費者的措施,固然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優惠期間到期後,卻不見業者通知消費者,若是消費者未有自行取消該項服務,即被視為同意付費使用,實不合理!


消基會認為,業者主動贈送優惠項目,理應為到期後由消費者表示欲繼續付費使用才可收取費用,而非要求消費者自行取消!縱使業者有於廣告DM、契約等處寫上:期間過後將恢復原費率計收,如不需使用,請自行來電申請取消。此仍是漠視消費者事前對於是否要付費使用該服務的選擇權,以及業者於收費前告知的義務。蓋業者是免費優惠提供,而非申請服務,前幾個月免費方式,期滿自應由消費者決定是否續用。


此外,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表示主動贈送之來電答鈴服務,一旦消費者變更音樂即視為啟用該服務,更是沒有道理!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取消所有不合理的作法,以提供消費者更妥善的服務才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但是若業者並沒有和消費者對於收費服務有相同認定,契約則不會成立,業者不應自行以消費者未取消服務視為默示而作為收費憑據!


二、 各項服務、優惠到期,業者應給予通知並了解消費者是否有繼續使用之意願,再行收費。


此次調查亦可以發現,門號到期有3家業者並不會主動通知消費者,1家為不一定會通知,而主動提供優惠的業者中,有2家業者到期不會通知;顯見業者的服務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


消基會認為,電信契約一簽動輒1~3年,期間長常讓消費者無法確實記得當初啟用服務的日子,按照消保法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因此,業者向消費者提供收費的服務,合約到期前即應給予通知,並確認消費者是否有繼續使用的意願,以更加確實的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三、 消費者應詳細了解契約內容,並培養關心自身消費權益的習慣消費者簽訂合約,亦有了解契約內容的責任。


在簽訂契約之前,應詳細閱讀並了解契約內容,事先詢問服務、優惠內容以及到期相關事項等,而若是消費者沒有使用優惠服務的需要,可直接拒絕接受該項優惠贈送,減少後續相關手續的處理;簽訂之後,則應關心並熟悉自身的消費者權益,以避免個人的疏忽,造成權益的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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