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22 00:56

 

非勞僱關係 卻設競業條款 「太惡劣」
2010年09月21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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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在**不動產長庚站前加盟店擔任業務員時,被要求簽承攬契約書,而非勞動契約,但上班時還須打卡、參加教育訓練等,且契約中還不合理的訂有競業條款,導致他離職後到鄰近的不動產公司任職,被求償高額違約金。對此,業者坦承疏失,不會向吳先生求償。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表示,若為承攬關係,契約不能訂競業條款。投訴組

吳先生說,去年12月看到**不動產長庚站前加盟店求職廣告,前往應徵,該店稱要以承攬業務、按件計酬的方式與他簽約,不屬勞僱關係,他同意簽署,並自辦勞健保,但該店卻規定他須參加公司教育訓練,上班還須打卡,甚至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時數不可超過30分鐘。

不受公司制度規範

吳先生表示,因待遇不甚理想6月26日離職,由於契約中訂有競業條款,要求離職後不得到附近不動產公司任職,但經詢問擔任律師的友人,得知承攬契約不可訂競業條款,離職後於是到鄰近的不動產公司任職,卻收到**長庚站前店寄出的存證信函,指他違反競業條款,要他賠償10萬元。吳先生氣得大罵「太惡劣!」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勞資爭議科科長謝青雲說,勞務給付關係主要分僱傭與承攬,若是承攬關係,承攬人不受公司制度規範,契約中不可訂競業條款,但承攬人無法享有《勞基法》等所規範僱主須對勞工盡的義務與責任,包括投保勞保、職災補償、資遣費、提撥勞退金等。

房仲公司坦承疏失

謝青雲表示,受僱人接受公司指揮、上下班須打卡,且有遵從紀律與接受制裁義務,就應屬僱傭關係,僱主可與勞工約定競業條款,民眾求職時,若遇類似爭議,影響權益,可向各地勞政單位申訴。
對此,全國不動產長庚站前加盟店經理范志鵬坦承疏失,會盡快移除承攬契約的競業條款,也不會向吳先生求償。全國不動產總公司說,相關人事業務是由各加盟店自行制定,但若有糾紛會協調處理。

勞工申訴管道

˙勞委會申訴電話:0800-085-151
˙勞委會民意信箱網:http://kmvc.cla.gov.tw/qDocPCase/index.html
˙各縣巿勞工局處
˙青少年或社會新鮮人遇勞資爭議可向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申訴,電話(02)2358-2109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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