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31 23:36
消貸審閱期 銀行不得取消
聯合理財網 2010/03/02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黃欣/台北報導】

針對消基會批評國內有銀行的契約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1日表示,依據消保法規定,民眾辦理消費貸款有五天以上審閱期,銀行不得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

契約審閱期主要是讓民眾能有足夠時間看清契約內容,避免訂約之後才後悔;在審閱期內,民眾即使反悔不訂約,銀行都必須接受。

邱淑貞指出,金管會已經訂定「消費性貸款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範本,目前正在消保會審查,很快就會發布。

消基會近日隨機抽查國內十家銀行的消費貸款契約書,發現北富銀、玉山、國泰世華、萬泰銀、遠東銀、華南銀和台銀等七家銀行,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消基會批評,這樣的規定對消費者不利。

金管會昨天也請這七家銀行提供消費貸款契約,官員指出,經金管會檢視,並未發現銀行契約有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的文字。

邱淑貞表示,目前各銀行消費貸款契約對審閱期有兩種記載方式,一種是明文說明有幾天以上審閱期;另一種僅說要有合理的審閱期;由於各銀行消費貸款契約文字不一,金管會在新的契約範本中,已要求銀行統一在契約明定五天以上的審閱期,且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

依據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應該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邱淑貞說,如果銀行以契約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期,便違反消保法規定,約定依規定無效。

銀行則指出,在實務上,反而是有一些消費者主動要求拋棄審閱期,理由則是消費者向銀行貸款,希望趕快拿到錢,不想等五天審閱期結束才拿到錢。對此,邱淑貞說,消費者可以主動要求拋棄審閱期,但銀行不能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否則金管會將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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