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27 00:15
更新日期:2010/11/26 19:01

台北縣有位民眾,因為在自己購買的地下室汽車停車格中,停放重型機車,兩年下來,遭到大樓管委會以違規為由,開罰3萬多元,羅先生氣不過告上法院,結果法官認為,管委會無權干涉停車格內的使用方式,因此判處大樓管委會敗訴。


羅先生1000CC的重型機車,花了他60多萬,根本不敢停放在馬路上,因此他就放在自己購買的地下室停車格中,沒想到管委會以違規停放機車為由,每次開罰1000元,兩年下來開了3三萬多元罰單,羅先生氣到把違規單貼在牆上,還告上法院討公道。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羅先生以100多萬買下停車格的產權跟使用權,依法可以自由使用跟處分停車格的用途,因此判處管委會敗訴。


管委會說,現在既然被判敗訴,他們也將召開協調會,看如何規範重型機車停在地下室中,至於對羅先生開出的3萬多元罰單,也將會撤銷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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