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2/19 22:20

延誤行駛處罰款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12/19 00:07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梁、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梁、隧道、涵管內,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各類機房、管制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梁、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一、進入站區內月台管制區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二、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梁、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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