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1/01/03 06:03
更新日期:2011/01/0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新竹縣戴姓女子去年6月間超速被開出2張合計6000元罰單,她認為自己很遵守速限規定,遂把車子開去修理廠檢查,發現車子的儀表板顯示時速比實際速度還慢,因此向新竹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法官認為駕駛人應自行維護車輛完好,駁回她的異議。


戴姓女子向法院主張說,車子經檢查後,發覺車輛儀表板顯示的時速與實際行駛時速有落差,即儀表板顯示時速為90公里時,實際行駛時速為112公里,又儀表板顯示時速為110公里時,實際為124.8公里,平常車子不是她開,她依照儀表板時速駕駛,並無違規意圖,實在是無心誤觸交通法規。


不過法官認為,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的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亦即行為人雖無違規的故意,僅具有過失,而違反法律上的義務,仍應受行政罰。


判決指出,異議人自應妥善維護所有車輛時速儀表的完好,異議人未注意及此,因而肇生2次超速行駛違規,實在很難說沒有過失,所以駁回異議,全案還可以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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