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指 6家銀行擴大房貸擔保,告上法院。金管會表示,銀行公會97年要求銀行在契約中列舉擔保債務項目,由借款人勾選,雖不溯既往,金管會仍「強烈希望」業者改訂契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對於消基會的指控,金管會已促請 6家銀行先檢視相關契約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消基會指控情事,應盡快改善,並督促所有銀行稽核單位檢視現行房貸契約,將檢視結果函報金管會。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點名國泰世華、渣打、台灣中小企銀、華泰、京城、大台北6家銀行,在房貸契約中逕自將消費者信用卡卡債、票據等債務列入擔保範圍,造成有消費者在房屋轉手賣出,欲申請清償證明塗銷房屋抵押權時,才發現仍有循環利息而拿不到證明。

金管會指出,銀行公會依銀行法規定,在97年 1月24日發布銀行自律規範,要求銀行在房貸契約書中,應提供房貸借款人自行選擇設定普通或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列舉擔保的債務項目,由客戶自行勾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等模糊字眼。

不過,邱淑貞表示,相關規範不溯及既往,金管會「強烈希望」銀行能本著積極態度,以最新的公平合理規範,與客戶協商更新房貸契約,相信從過往經驗,銀行應能「從善如流」。

邱淑貞補充說明,銀行辦理房貸業務時,若借款人選擇採「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規定,擔保的債權「應以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因此消費者的卡債、應支付票據等才會列入擔保範圍。

她解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用最高額度去設定現在或未來可發生的債權,也就是說借款人不用每借一筆,就須設定一次抵押權,由於相當便利,目前消費者辦理房貸大多選擇這種方式。

【2011/01/11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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