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郭玫君】 2011.01.11 05:21 pm


根據消保法規定,消保官與被評為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兩種代替消費者提出訴訟的管道,分別是「團體訴訟」與「不作為訴訟」。

「團體訴訟」是代替消費者請求賠償;「不作為訴訟」則是當惡劣業者出現嚴重違反消保法行為,罔顧消費者權益,消保團體可用自己團體的名義,訴求司法途徑,一旦成立,業者就必須停止其惡劣行為,不作為訴訟被視為消保法的尚方寶劍。過去消基會在「新莊博士的家」、「東高停車場」、「阿里山小火車」等數十個知名案件中曾提出團體訴訟,但是不作為訴訟卻是頭一遭。

【2011/01/1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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