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11 23:0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1日電)桃園縣呂姓婦女騎乘機車時被人孔蓋絆倒而摔車死亡,家屬向交通部提國賠,獲償242萬多元,但交通部認為台電也應負責,轉而向台電要求代位賠償,法院判決台電須賠償交通部。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桃園縣1名呂姓婦女騎乘機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時,因柏油路面上鋪設的人孔蓋周圍有坑洞,導致她摔車,頭顱出血致死,家屬向交通部提起國賠,全案經法院審理後,已判賠家屬新台幣242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交通部認為依照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台灣電力公司對路段有養護責任,且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也曾函文請台電修復道路,但台電卻置之不理。因此,交通部對台電提起代位賠償242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部為公路主管機關,卻疏於督促台電修繕,而台電公司則未能維持養護工程品質,使得公路產生瑕疵,認定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判決台電須賠償交通部121萬多元。全案可上訴。1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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