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11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潘杏惠/新北報導〕針對下訂金保留婚宴場地衍生的消費糾紛,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室主任楊舜惠指出,由於消保法目前沒有具體訂出細部規定,依民法第二四九條規定,消費者支付訂金後,若無法履約,業者可沒收款項;反之,如果是業者反悔的話,消費者可要求加倍返還定金,甚至具體求償損失。


楊舜惠也提醒消費者,很多人在挑選婚宴場地時,習慣精挑細選,但如果每家飯店都下訂金,最後才挑選其中一家,甚至料想可以拿回訂金,這就涉及誠信問題,法律並沒有保障這樣的消費行為。尤其,消費者取消婚宴場地,業者面臨損失,事實上也是可以向消費者進行求償的。


楊舜惠指出,去年法制局就接獲兩起下訂金保留婚宴場地衍生的消費糾紛,兩件都是消費者反悔,想拿回訂金,其中一起達成和解,另外一起則依民法規定,由業者逕行沒收。


楊舜惠認為,隨著民國九十九、民國百年興起的結婚熱潮,婚禮消費糾紛會越來越多,未來也將展開稽查。


另外,楊舜惠也提到,消保法針對部分下訂金的消費行為有定型化契約條款保障,包括旅遊、訂民宿、或是上補習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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