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3月10日

 
讀者外國媳婦問:
        我是外國人,以依親居留證住在台灣,若我公公去世,依台灣法律規定,債務多於財產,子女可棄繼承權,若公公將部分遺產給孫子跟我,我們須負擔債務嗎?我要如何取得公公給我的遺產?若我發現丈夫外遇逾六個月,我是否喪失提告的權利?現在我丈夫反過頭來要求離婚,而且小孩監護權歸他,我可在不離婚的情形下,向丈夫和他情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嗎?

律師陳思合答:
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妳的公公去世後,繼承人應是妳的先生,妳與小孩都不是繼承人。

遺贈須扣除債務
        至於公公留下部分遺產要給妳和孫子,應該要透過遺囑以遺贈方式給妳和孫子,而且不得侵害應受繼承人的特留分。
目前《民法》已改採限定繼承原則,但遺贈必須在遺產扣除債務後,尚有剩餘才可以取得,取得遺產的程序可由遺囑執行人處理,或向法院提起給付遺贈之訴請求取得遺產,但因妳來函中對於公公給遺產的方式說得不清楚,尚須視實際狀況而定。
是否能提出《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告訴,本來就不用先離婚,但若距發現姦情後已逾六個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規定,將因逾告訴時效,不能提告,但這是指確切知道和丈夫外遇之人的身分才開始起算。

夫仍外遇可提告
       現今有些法院採取一罪一罰原則,如果丈夫仍持續外遇,妳應可就後面發生的通姦事實提起妨害家庭告訴。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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