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1/03/12 19:27

          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若拒絕讓擁有探視權一方,行使『子女探視權』,所產生之『強制執行親子探視權』法律效果。**本文摘自奇摩知識+及家庭暴力防治網
       父母之一方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後,惡意不讓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則他方應如何行使探視權?

這可由兩方面言之:倘若是透過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得持裁定書(或判決書、協議筆錄)及

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倘若是經父母雙方私下協議的探視約定,則由於是私文書,無法強制執

行,此時就必須持該協議書到法院,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或協議筆錄之後,始得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

           執行之方法有二:第一種方法是直接執行,即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將未成年

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但這種執行方法必須存在一個前提:即必須知道未成年子女的確切所在地,否則無從取交;

第二種方法是間接執行,先由執行法院對監護人發出執行命令,訂一定的期間命其遵照命令履行(即交付未成年子女讓對

方探視),如監護人未遵照執行命令履行,則執行法院可以拘提、管收監護人、或對監護人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的“怠金”(類似罰款),用此種方法讓監護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而不敢惡意阻撓他方的探視。
  
        以上二種強制執行的方法各有利弊,直接執行的方法雖然是直接有效,但是在過程中,倘若監護人激烈反抗以致不得不動用警力壓制,極容易對未成年子女造成驚嚇,反而令其對於「探視」產生負面的印象,不利親子關係的發展;間接執行的手段較為温和,通常也可以達到探視的目的,但是因為法院的執行程序並不能機動性地配合,易言之,有探視權的一方必須逐次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並且在每一次提出聲請之後,通常要在一、二個月或更久的時間之後才能探視到未成年子女,實質上已經減少了有探視權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次數。
  實務上監護人經常提出的疑問是:可否以「對方未付子女扶養費」為由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扶養費的給付,其目的在維持未成年子女的生存,而探視權之行使,目的是在維繫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感情,二者的目的並不相同,自不可相提並論。畢竟對於扶養費之請求,應該透過法院之裁判及強制執行程序來查封對方的資產或薪水,以達到求償之目的,而不是以中斷探視之方式來懲罰對方。
  附帶一提,探視權雖然也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但是對於不願前來探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卻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其父母前來探視,關於這一點,對於那些殷殷期朌未任監護權之父母前來探視的未成年人而言,確實是頗為無奈之情況。


       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簡略言之,親權是指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所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而監護權則是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所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
常見法律諮詢Q&A—監護權與扶養篇
監護權申請



Q1:

我太太曾將小孩摔倒在地上(但沒有驗傷單),且也無穩定收入,我想在監護權官司中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不知道有哪些該注意的地方?



A:


在爭取監護權訴訟中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點:子女是否年紀小?過去經驗的主要照顧者為誰?夫妻雙方分別是否有家庭支持系統?倘若您的孩子年紀約為3~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除非您妻子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例如:吸毒、犯罪、家暴等原因。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此時子女的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另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可以:(1)舉例列出您妻子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妻子經濟能力不佳、有菸酒癮、會嚴厲責打孩子、會將孩子托給娘家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2)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照顧孩子?以及您對孩子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而非口頭說說而已,如此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Q2:
我和太太已決定離婚,但目前對小孩的監護權及探視權尚無共識,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至少撫養其中一個孩子?


A:


一般來說,若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應先辦理協議離婚,並向戶政機關完成登記,至於對子女監護權和探視權的部份,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選定監護人,並定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法,此種非(訴)訟程序較為簡易、迅速,也避免與離婚訴訟合併,造成時間上的勞費。
如果您妻子對孩子監護權沒有讓步且孩子尚年幼時,通常法院會基於「幼兒從母」的原則判給母親,除非您妻子曾有虐待子女的情形。但即使孩子的監護權為妻子所有,您仍有權利探視子女,亦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關於探視的部分,可以於訴狀上條列清楚,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每週六上午9時起~週日下午5時止,為您的探視時間,您可至妻子家中將孩子接至自己家中或在外過夜,或每年寒暑假期間,子女分別有2週期間與您同住等探視條件。另外,當您評估爭取子女監護權並不樂觀時,若婚姻關係尚能維持,則建議您先別急著離婚,至少利用1~2年的時間,認真學習做一位好家長,與孩子維繫良好的互動關係,甚至成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縱使婚姻關係無法因時間而有所改善,屆時若仍有離婚之需要,您也具備了爭取監護權的適切性,或是退而求其次,採取共同監護也不失為妥協的方式。




 
 


Q3:

太太1個月前和我父親吵架,我的父親被太太抓傷,請問如果我聲請保護令,對未來爭取孩子監護權是否有幫助?



A:


若是您妻子與您父親發生肢體衝突,因為您父親才是被害人,所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想聲請保護令,必須由您父親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無法以您的名義提出,至於您父親若以委任狀委任您以您父親的代理人名義提出聲請,當然是不受限制。
日後若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對您未來要請求離婚或爭取子女監護權的確是有幫助的,因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亦構成裁判離婚事由;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因此,一旦您妻子被法院認定家暴行為成立,對於離婚訴訟及監護權之爭取,您就會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




 
 


Q4:

我想和女友分手,她卻要求我付贍養費,並將子女監護權歸她所有,但我不想答應她的條件,且她長期吸毒,我擔心會對小孩有不好影響。但之前我收玩具時不小心摔倒小孩,而女友帶小孩去驗傷且對我提告家暴成立;我替女兒洗澡時親女兒屁股,也被女友提告性侵成立,且她還告我欠她家人500萬,現在我很想爭取子女監護權,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A:


家暴保護令或性侵案件成立的確會導致您較難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因此若還未超過抗告期間(在您收到判決書的十日內),您可帶著判決書到判決你的地方法院聲請抗告並敘述抗告理由。若您能夠提出人證或物證,且證明原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並不正確,則抗告法院就有撤銷原裁定的可能,這對您想要爭取子女監護權才會較為有利。若已超過抗告期間,此案件便已確定且無法再行抗告,抗告是不受理的!
若您想要爭取監護權,則必須向法院提出理由或舉證,包括:
(1)表示沒有向女友家人借錢,此部分事實如果女友有意見,應舉證以證實她的說法。
(2)女友長期吸毒(可請法院查詢女友前科記錄)與沒有穩定經濟(可請法院向稅捐機關查詢女友所得收入)。
(3)您自身有穩定經濟能力足以撫養子女(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所得資料,提供法院參考)。





監護權改判



Q1:

離婚訴訟結案後監護權已判給前妻,但前妻曾有兩度表示無法管教,雖然沒有錄音,但我仍覺得前妻管教不適宜,請問我是否可針對離婚和監護權的部分再進行上訴?或我可以要求將監護權改判給自己嗎?



A: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0日,倘若您未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則超過該時候後,此案件便已確定且無法再行上訴。而關於離婚訴訟,法律規定是為三審確定的案件,亦即可經歷地方法院判決、高等法院判決,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決才確定。因此,若您未逾上訴期間,只要繳納上訴費用並附理由,當然有權上訴,至於上訴第三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原則 上限制由律師強制代理,宜併注意。但若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您便無法在法律上再做爭執,縱使重新起訴,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駁回,亦即同一案件不得再予審理,裁定駁回。
如果您與前妻能協議達成改定監護權的共識,則2人可以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子女監護人之登記,但倘若前妻不欲變更監護權,則除非您子女有明顯受到傷害,或您能舉證證明您前妻有何重大不適任繼續擔任監護人之情勢,例如:吸毒犯罪、虐待子女、會嚴厲責打孩子、子女生病不讓子女就醫等等,此時您就可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要改定監護權時,法官會考量孩子的意願及前妻的適任性,再做是否准予改定監護人之決定。 

  而縱使監護權歸屬他方後,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五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仍可能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至於面會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地點,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另外,當有監護權一方故意不予他方探視或阻擾探視時,他方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Q2:
日前我與前妻已達成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小孩監護權也歸前妻,但前妻為大陸籍且已有台灣身份證,我擔心小孩在離婚後被帶往大陸,請問我可以怎樣拿回監護權?


A:


關於未成年子女出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法律並無明文規範,因此您前妻既然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即可自行帶子女出國,雖未經過您的同意,但並無妨礙他人監督權之行使,且因為您並無監護權,因此您前妻並無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或刑法第241條略誘罪;除非您為了保障您親權之行使,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前妻帶其未成年子女出國),並經核准,入出國及移民署才會依法院之通知,依同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禁止您未成年子女出國。
原則上,若您想要聲請改定監護權並非易事,因為您與前妻近日才完成離婚手續;但您仍可向法院聲請,並證明雙方於監護權之約定後,發生如何之情事變更(例如:前妻即將帶子女出國並赴大陸定居,此舉妨礙您探視子女和親子關係之延續等),經法院認定屬實,且認定將不利於子女之發展,法院才有裁定改定監護權之空間。




 
 


Q3:
我與前妻簽署和解協議書時,並沒有律師陪同,但和解協議書上有記載:若我違反和解協議書,則必須無條件將小孩監護權歸於前妻,請問是否真會如此?


A:
簽署和解協議書時沒有律師在場並不會影響其效力。倘若簽署和解協議書之一方違約,而他方想依約取得子女監護權時,除非雙方均同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子女監護權人之登記,否則仍須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人」之訴訟。法院會針對何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子女是否年幼、原監護權人是否有不適任之情事和子女意願等原因,逐一檢視,並請社福機構進行家庭訪視報告,再行決定。並非訂約一方有違約之情事
,法院就會改定監護人。



探視權及扶養費



Q1:

我現在因保護令無法和子女會面,請問要如何聲請探視權?



A:

倘若保護令的內容是禁止您與子女接觸、通訊及騷擾,那麼您將無法探視子女。但如果保護令的內容只限制您不得與您妻子接觸、通訊或騷擾,並無針對子女之部分,則您可以依照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向當地家暴中心提出申請。當然亦可透過家屬與您妻子聯絡子女會面的方式,並要有公正人士在場,以免日後被誤會您違反保護令之疑慮。



 
 


Q2:
我與前妻約定探視子女的時間為每週六下午2點到週日下午5點,但後來前妻把小孩藏起來,不讓我探視。而前妻卻在法官面前說都有讓我探視,可是實際上並沒有履行,請問我可以怎麼辦?


A:


如果您與前妻關於子女的探視時間、地點,是經由法院之判決、裁定、和解,或法院、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而前妻卻不履行,則建議您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若您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也和前妻約定到分局見子女,但前妻卻沒有帶子女前去,則您可向法官陳報此狀況。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對您前妻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 金,如此便較有可能使您前妻配合。
若您前妻在法庭上執意表示有讓您探視子女,則您可以請前妻提出會面的確切時間與地點,或由您提出前妻未履行交付子女的證明。但如果您與前妻對於探視事宜僅為口頭或一般書面約定,未經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和解或法院之判決、裁定確定,則仍須經由調、和解或法院判決或裁定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3:
我和前妻已離婚且完成登記,但前妻卻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
,即我們當時有約定在經濟許可時,應共同負擔子女撫養費
,請問我是否可請求妻子給付子女扶養費?


A:

關於撫養費您可以用孩子的名義(您擔任孩子法定代理人)向前妻請求給付子女撫養費。而給付標準,若有協議約定,則按協議約定支付;若無約定,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較為合理。一般而言,以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新台幣24000元,如夫妻平均分擔,則每人每月應付約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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