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最新三讀通過法案-『停車場法3讀 路邊及路外30分鐘為單位』**本文摘自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1/06/11 00:3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增訂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現行「停車場法」第十四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第十七條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取。」


 


        提案修法委員林建榮指出,九十九年十月底全國機動車輛數目達二千一百六十六萬餘輛,較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二點一,其中小客車數目為五百七十八萬餘輛,較去年同期增加百分之一點七七,顯示民眾車輛持有率攀高,停車空間需求持續成長。


 


        交通部在審查會表示,目前已實施路邊停車收費管理之地方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十五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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