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判決國賠最新案例-『交安沒做好 摔死獲國賠**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 /台南報導 
        台南市盧姓男子騎單車行經下營區產業道路,人車墜落水溝,傷重不治。
       妻子以道路未做好安全措施,認為政府有過失,訴請國賠,台南高分院日前判決市府應賠償143萬元,且不得上訴。 
       盧姓男子98年9月13日深夜,騎腳踏車行經下營區產業道路,該處為丁字路口,盧姓男子在路口處沒轉彎,人車掉落路尾排水溝,造成顱內出血及脊椎損傷休克,送醫不治。妻子以該產業道路沒有設置護欄、標線、標誌及其他交通安全措施,認為管理有疏失,訴請賠償400多萬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市府有過失,但盧姓男子也有過失,且應負7成責任,判決應賠償盧姓男子124萬元。但台南市政府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 二審法官認為,該產業道路在開放通行前未設安全方向導引標誌,也沒有反光導標、危險標記及路面邊線,足以影響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因此認定該道路未具備道路應有的安全狀態和功能,當夜間光線不佳時,容易不知前方已無道路,而掉落排水溝。 合議庭認為市府有管理上的過失,但盧姓男子也有過失,應負6成責任。重新計算後,市府應賠償盧的妻子143萬餘元。 
       【2011/09/12 聯合報交安沒做好 摔死獲國賠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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