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因債權而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經其他債權人提出拍賣,因避免損失過大,乃於法院拍賣時承受該不動產,是否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果拍定人以債權人身分取得法拍屋,其「取得」時,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種銷售稅),惟嗣後於兩年內賣出,未符合特種銷售稅第5條規定,則應申報繳納特種銷售稅。
       又持有期間兩年內計算,係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兩年內。

 

【2011/09/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債權法拍屋 二年內賣出要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584356.shtml#ixzz1XjHkOW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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