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新北市永和區某國小上法治教育授課內容資料**本文摘自教育部人權諮詢暨資源中心(授課時間:10月18日)

==威脅公布隱私照片是恐嚇行為(100年9月20日)==
●HOT九月法律主題:校園霸凌事件防制
文/陳正芬(檢察官)
午休時間,小倩拜託同學小如陪她去上廁所。小如笑她:「膽小鬼!光天化日之下,為什麼不敢一個人上廁所?」小倩欲言又止。

  這天,兩人又結伴到廁所。當小倩一進廁所,「啊!你們為什麼在這裡?」飽受驚嚇的小倩質問對方,對方有恃無恐的說:「要拿回照片,就趕快給錢!」小倩哀求:「我說過我沒錢……」「再給你一星期籌錢,否則就公開照片給大家欣賞咯!」
 
  小如仗義直言:「你們根本就是勒索,我要去跟老師說。」「少管閒事,你敢說,小心你的臉會開花!」阿強一夥人撂下狠話後就離開了。

  「為什麼他們有你的照片?」「是什麼樣的照片?」小倩禁不起小如的追問,只好和盤托出。原來,小倩曾和同校學長小孟交往,一天兩人視訊聊天時,小孟提議要小倩穿比基尼泳裝,小倩答應了,沒想到這段畫面居然被小孟側錄收存。後來,小倩想分手,但是小孟不甘心,於是把照片交給拜把兄弟阿強,指使他去威脅小倩。

  聽完小倩的遭遇後,小如主張向老師求助:「千萬不能妥協,要給他們教訓!」為了擺脫噩夢,小倩於是報告老師。當老師知道後,驚覺這是犯罪行為,趕緊請教學校的法律顧問如何處置。
有法可循
陳正芬
  小孟沒有經過小倩的同意,偷偷側錄她穿比基尼泳裝的過程,並節取畫面,沖洗照片,構成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犯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小孟透過阿強等人,用侵犯個人隱私的照片來威脅小倩,要她付錢,這種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的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小孟雖然沒有親自出面,但是提供阿強照片,並指使他勒索小倩,所以小孟和阿強等人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的共同正犯,同樣會受到處罰。

  阿強撂狠話威脅小如,足以使她產生恐懼感,所以阿強等人會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行,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你該知道

◎陳慧珊(臺北市松山高中教師)

  拍攝親密行為的照片或影片,雖然是私人的決定,然而,別忘了保護自己的隱私。在網路時代,照片或影片是非常容易散播的,如果不加留意,對未來的影響恐怕無法衡量。所以,學會溝通,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可以避免憾事發生。別忘了,親密關係是以尊重為基礎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的頭像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