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師目前已成為所謂的『弱勢團體』,除了健保制度的設計缺失之外,病人動不動『抬棺抗議』。在在都造成醫師執行業務的困擾和隱憂。-『過勞醫師到處是,病人安全誰來顧』**本文摘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台灣勞工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內容:

 






新聞稿

2011/11/11

      醫師工時過長及過勞問題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然由於醫師倫理等各種因素,醫師(包括實習醫師)卻被排除在勞基法的保護範圍。今年4月成大實習醫師猝死案件引發各界關注,8月出現高雄長庚急診醫學科住院醫師猝死,凸顯改善醫師過勞問題已刻不容緩。但在各界將焦點放在醫師過勞問題的同時,往往忽略除了醫師本身的健康風險之外,同時對病人也可能帶來傷害。



超時工作形同酒駕

     國內外已有許多研究指出,工作16小時是人體極限,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的醫師其反應能力跟酒醉差不多;連續工作18小時以上的ICU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誤診的機率更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檢視台灣醫師的工作時數,連續工作超過36小時者比比皆是,乃威脅病人安全一大隱憂。就有醫師在反應過勞問題時提及,在精神不濟的情況之下經常開錯藥、搞錯病人床號,雖幸未釀成大禍,但始終耿耿於懷。
       衛生署於今年8月針對84家教學醫院調查,表示醫師每周平均約75小時,值班平均2次,與美國醫師相當,符合美國評鑑規定。但此報告除了受到各界反駁表示與事實不符之外,衛生署沒有講的是,美國IOM(國家醫學研究所) 對於醫師四周平均工作80小時有其配套的相關規定,包括「最長連續上班時數」「最高值班頻率」「每班之間最短休息時數」「最高夜班頻率」及「強制休假」等。



醫師至今仍為勞基法外孤兒,亦欠缺健康保障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醫療保健服務業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勞基法,惟醫師在醫院經營者和衛生署的顢頇阻撓下,至今仍淪為勞基法外的孤兒,因此,衛生署應為醫師過勞死個案頻傳負最大的責任。然而,醫療保健服務業亦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工時,亦即包括手術室、麻醉室等部門的醫事人員及清潔人員,排除勞基法工時、休假之相關規定,但勞資雙方仍必須參考勞基法之標準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但根據過去勞陣及護理人員權益促會訪視調查,大部份醫院卻違法片面擴大責任制工作者範圍且未報備,不僅剝奪醫護人員休息權及加班費,更導致這些辛苦照顧人的勞工普遍過勞。 
     日前勞委會檢討各業適用「責任制」規定的正當性,因此勞陣秘書長呼籲,勞委會應立即將醫療保健服務業於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範圍中排除,並公告醫師適用勞基法,保障醫護人員的基本勞動條件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認為,醫師納入勞基法並加以限制工時牽涉到醫院成本、醫師人力、病人需求及科別性質不同等問題,確實需要全面性的考量。然而健康的醫師是對病人安全基本的保障,因此建議第一步應先落實對於醫師的健康檢查,並可參考美國IOM的相關規定。



醫院賺大錢,人民倒大楣

      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5月曾開出支票,要讓所有行業都適用勞基法,但衛生署署長在今(2011)年4月時卻表示對於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持保留態度,因為「醫師工作性質特殊,工作有持續性、緊急性、不可預期性,同時採取責任制,不容易規範。」黃淑英委員表示,如果不限醫師工時,醫院的成本會下降,但因醫師過勞所導致許多醫療糾紛以及五大科(內、外、婦、兒、急)人力流失等問題,最終還是要民眾承受,造成醫院賺大錢人民倒大楣的現象,因此為保障民眾權益,規範醫師工時以避免醫師過勞有其必要性。今日上午將舉辦公聽會聆聽各界意見,希望從中找到解決方式,不讓病人的權益因制度上的問題受到影響。
      明天(十一月十二日)是一年一度的醫師節,醫師節定於國父誕辰紀念日有紀念其革命之精神,我們也呼籲全國醫師應該勇敢站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對於錯誤的制度應有改革之精神,維護自己及全民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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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教育小魔女-一個後山花蓮來的鄉下孩子,在北縣成功打拼的真實血淚奮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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