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設計上的文字『用字遣詞』缺失,稍一不慎容易造成對刑案被害者的『二度傷害』。**-『接到傳票 不是罪犯 卻遭如此對待 立委質疑司法二度強暴 「如不到庭,逕行拘提」性侵被害人崩潰』**本文摘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內容:

 


2011-11-04╱中國時報╱第A12版╱社會綜合╱曾薏蘋、王己由 
  「中山之狼」徐偉展涉強盜殺人今年被判死刑定讞,但十五年前涉及強制性交罪尚未審結,被害張姓女子日前被台灣高等法院傳喚作證,一看到傳票上註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讓她當場崩潰。

  立委出面質疑,「是不是司法又要再度強暴她」;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昨天表示,此事件後,傳票格式已做修正,註明被害人若認為無到庭必要,可不到庭。

  高院也表示,傳票是制式格式,已通知張女可不到庭,用書面表示意見就好,也不會拘提;對於現行性侵案傳喚方式,容易造成誤會部分,會予以檢討改善。

  高院指出,傳張姓女被害人到庭作證,是因最高法院認為張女前次更審在準備程序庭所做的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再釐清。且徐的辯護人也聲請傳喚作證,為釐清案情早日定讞,才以「證人」身分傳喚張女。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昨天在立院質詢指出,被害人向他陳情,五年前最後一次出庭,但本月初,卻接到台灣高等法院傳票,要求到庭作證,傳票上居然還註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當場傻眼。

  呂學樟說,被害人苦苦哀求,不想再二度傷害,但被高院傳票一搞,成為二、三度傷害。

  被害人告訴他說,不曉得自己做錯什麼,「是不是司法又要再度強暴她?」

  立委表示,請對方來說明不就好了,公文書的用字遣詞要改變,要如何鼓勵被害人出庭作證,又可以了解被害人感受,司法院可以做的更細膩。

  林錦芳答詢時也認為傳票中的那些文字確實不洽當,若非要請性侵害被害人作證,可以檢附資料向法院陳述事件。
遭性侵 傳票:拘提作證 揭15年前傷疤害崩潰「真是恐龍法官」
*內容:


【何哲欣、唐鎮宇、張欽╱台北報導】
  法官在幹什麼!15年前遭「中山之狼」徐偉展性侵的張姓女子,歷經多年訴訟,今年3月徐被依強盜殺人罪判死刑定讞,但強制性交部分因仍有疑義,發回高院更11審,高院上月底又傳喚張女出庭,傳票上還載明「如不到庭,逕行拘提。」原以為可遠離噩夢的張女,突然又收到傳票讓她幾近崩潰,向立委陳情控訴:「我有作錯什麼嗎?法律對我公平嗎?」


中山之狼已判死
高院庭長陳晴教昨解釋,最高法院是以被害人的證詞沒有具結,缺乏證據能力無法寫在判決書內,因此發回更審,高院依程序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害人,傳票文字是統一的制式格式。他已請書記官通知張女,可以訴狀表示意見不必出庭,表明證詞可參考警局或偵訊筆錄即可,不會拘提,書記官也已向張女致歉。
據了解,當年懷第3胎的張女,遭徐偉展夥同他人性侵導致流產,徐還要家屬匯錢換人,期間更一度想殺人滅口,但因徐迷信殺孕婦會有報應才未下毒手。張女獲釋不久後與丈夫離婚,獨自扶養2子長大。
張女最後一次出庭是5年前,法官跟她說不用再出庭,但上月底她卻又接到傳票,還說要拘提她,她不知所措,只好向立委呂學樟陳情。
張女表姊代為受訪說,徐偉展既已死刑定讞,為什麼還要發回更審,「更審結果會影響死刑判決嗎?」且10多年前的事,多年出庭該講的都講了,「可以饒過我們嗎?」立委呂學樟痛批:「真是恐龍法官,一點同理心也沒有!判決一拖再拖,是要死刑犯苟延殘喘嗎?」 


婦團批欠缺人性
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批,連具結都沒讓證人具結,「這都沒做好,當什麼法官!」且問題錯在高院而非張女,高院要補正程序,卻又不考慮當事人感受,只考慮到自己便利,應檢討。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批即使傳證人合法,「也欠缺人性。」副執行長王玥好也說,性侵被害人每回憶一次都是傷害,如果是因為有新事證出現而傳被害人出庭還情有可原,但只是「證詞沒有具結」這種行政程序沒有補足,為何沒有早一點發現? 


中山之狼犯案事件簿
199610/10
.深夜徐偉展與潘姓少年偷計程車,搭載柯姓女子,載至山區搶奪財物後,將柯勒斃,挖洞埋屍。
10/13
.徐偉展夥同賴姓友人持電擊棒將莊女及懷孕3月的張女載至新店山區囚禁、輪姦兩女,因徐迷信殺孕婦會有報應,未痛下殺手。
1997
.檢方偵結,起訴徐偉展,具體求處死刑。
2011 03/17
.徐偉展第10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徐強盜殺害犯行明確,駁回上訴,死刑確定。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性侵被害人哪些情況
.因身心受創已無法陳述
.到庭後將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完整陳述或拒絕陳述
因應:可具狀說明通知法院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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