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16 10:53

雖不構成刑責 仍可民事求償

2010年06月16日蘋果日報
 

律師林盛煌表示,性騷擾是指違背個人意願、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行為,足以影響人格尊嚴等,舉凡襲胸、摸臀、不斷講黃色笑話等,都可能構成性騷擾,但要構成刑事罰責,須有親吻、擁抱,或摸胸、臀、其他隱私處的行為,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法院應移送行政罰

林盛煌表示,性騷擾和強制猥褻的犯行雷同,但多數民眾分不清界線,實務上如果被害人遭侵犯時,受到強暴脅迫無法抗拒、掙脫,就會構成強制猥褻,但若單純來不及防備,則應是性騷擾;因性騷擾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六個月內提告,若提告錯誤,恐容易造成申訴延誤、權益受損。
事實上,過去曾發生多起爭議案例。三年前劉姓男子在速食店偷窺女子如廁並撫摸對方下體被控強制猥褻,法官認定僅構成性騷擾,卻因被害人未提告性騷擾而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此外,周姓男子前年在同學會合影時,摟女同學肩膀零點五秒被控性騷擾,同樣引起討論。
林盛煌指出,法院若認搭肩摟腰不構成刑事犯罪,應主動將全案移送社會局等主管機關裁決是否開罰十萬元以下罰鍰。
高市婦女新知常務理事林夙慧律師指出,性騷擾縱使不構成刑事犯罪,被害人仍可要求民事賠償。她強調,喜歡「動手動腳」的人要學會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未經對方允許,不要隨便碰觸他人身體,免得被告性騷。
記者郭芷余、王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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