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律師遭控受客戶委託,追討新台幣118萬餘元債權,卻藉機從中獲利16萬餘元。高院審理,以詐欺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審酌他已與客戶和解,給予緩刑3年。
高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王姓律師民國96年間,受薛姓客戶委託向劉女追討118萬餘元債款,王向法院對劉女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後,明知債款可在7日內提領,卻騙薛女半年後才能拿到錢。
判決指出,薛女因急需用錢,聽取王姓律師的建議,將債權移轉給王,王則給她60萬元並抵銷41萬餘元律師費。王取得薛女債權,領得118萬餘元後,扣除給薛女的60萬元與律師費,共計從中獲利16萬餘元。薛女後收到相關函文,驚覺受騙而報警。
法院一審時,合議庭以詐欺罪判王有期徒刑8月。案件上訴到高院後,合議庭審酌王姓律師已與薛女和解,並返還款項,改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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