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藝術專科學校畢業的莊姓女子,2年前遭許姓女子駕車撞傷,左足趾殘廢,她以喪失教授鋼琴能力為由,請求賠償減少勞動能力321萬餘元,法官查出莊女是聲樂組畢業,專長並非鋼琴,無從認定喪失勞動能力,判決許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118萬餘元。
從事汽車貸款行銷的許姓女子(39歲)97年5月28日駕車在台中市復興路撞到莊姓女行人,導致莊女左腳足趾無法彎曲,功能嚴重障礙,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將許女判刑3月確定。
莊女自稱曾赴國外留學,只差6學分即可取得碩士學位,放假回國期間遭車禍導致左足失能,日後無法再從事音樂表演及教學,以國內教授鋼琴每小時收費1500元以上,並依他研習鋼琴資歷,每月收入至少可達3萬元以上,據以提起民事賠償,包括減少勞動能力損害321萬餘元,及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471萬餘元。
不過法官查出莊女畢業於台灣藝術專科學校音樂科聲樂組,專長並非鋼琴,又無法提出證明自美國天普大學返國後從事鋼琴教學或表演,而是在企業專職國貿人員,負責與客戶訂單往來、新產品開發等工作,無從認定減少勞動能力,因此未准許她請求賠償喪失勞動能力損害321萬餘元。
法官以莊姓女子車禍後跛行,歷經多次手術及長期復健等過程,判決許姓女子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及醫藥費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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