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11:40
第四章 保全業務

【概論】

在過去十數年間,台灣地區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最大的變化應是私人保全(或私人警衛)的大量興起。這種以民間的力量或科技設備來達到財產或人身保障目的之私人保全有許多不同的型式:如私人安全警衛(即所謂的貼身保鏢)、現金運送保全、居家保全、商業或工業保全(包括工業廠區安全之維護、百貨公司、金融機構、珠寶店及便利超商等之安全等)以及各種保全器材之裝設等。事實上,美國保全研究者Hess和Wrobleski(1992)將保全業區分為契約保全(contract security)和內部保全(in-house security或proprietary security)。契約保全是由專業的保全公司或個人以利潤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務。而內部保全則是由企業或組織本身雇用人員,維護安全。前者為本文所指的保全業。後者在政府部門則為政風單位,在各企業體則為安全單位(如臺塑企業的警衛組人數達521人,專司保障廠區安全及高級主管之人身安全)。前者尚可由各保全公司取得資料,進行調查研究。後者則由於分佈過廣,資料取得不易,幾無調查研究可言。也正因此,吾人應可斷言,私人保全的型態與數量比起我們目前所知為廣為多。

這種社會秩序維護之私人化及普遍化,對於以往由政府所主導、掌控之正式社會控制(如警察、犯罪偵查和秩序維護等)產生了很大的挑戰。其發生、本質、型態及相關問題等對社會秩序維護之理論與實務運作均有濃厚的意義,卻未見有較學術性的討論,本文擬就上述諸問題為一敘述。

 

【私人保全之意義與型態】

台灣地區守望相助之萌芽始於民國五十四年台灣省辦理「推行守望相助發展工作」時,將「守望相助」納入社區倫理精神建設中之一項。及至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六日 蔣故總統經國先生於行政院長任內,再立法院提出八點政治與社會革新事項,其中第七點為:「家家做到守望相助,人人都能相互照顧」。內政部乃在同年六月訂立「守望相助推行要點」,是為現稱「守望相助工作」推行之始。此後,有關社區守望相助之法令規定及其內容曾有幾次修正:

  1. 私人保全之意義
    「保全」並非學術用語,亦非翻譯自美國用語「private security」或「private policing」。「保全」一詞之由來,乃源於民國六十七年,由中興保全公司創辦人林燈先生等人集資成立公司將日本警備業的私人警衛系統引進台灣。原擬和日本警備業同名,但因值戒嚴、戡亂時期,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為最高治安機關,名稱易為混淆敏感,乃以「台灣安全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設立。但名稱過於龐大籠統未獲核准,旋經改稱為「中興產業安全保障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濟部對「保障」二字,認為範圍空泛欠妥,後來改為「中興產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仍以名稱過於冗長,最後定名「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准後,成為台灣第一家保全公司,正式對外營業。爾後又有多家公司陸陸續續成立,均以保全公司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後來經過保全業者大力推展促銷,「保全業」此經營私人安全保障的概念逐漸深入國人印象中,大家也接受此名詞代表新義。

    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國的「私人保全」和歐美西方各國的「私人安全保障」(private security)或「私人警察」(private policing)以及日本的「私人警備」同意義。美國海斯(Hess, Karen M.)和羅勃來斯基(Wrobleski, Henry M.)兩位教授指出,私人保全是:一種利潤導向的事業,專業提供人員、器材或秩序、以便預防因人為疏忽(錯誤)、緊急狀況、災難或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1992:27)。其目的有下列六項:
    • 公平而一致地執行有關一般安全,門禁和財產管制和職員安全之政策和程序。
    • 提供一個可以吸引人員和保障他們不受外力剝削之工作環境。
    • 預防公司資產或科技之非法外洩。
    • 保障和維護公司的資產。
    • 處理威脅公司人員或公司之福利的現場事件。
    • 報告危害公司安全或公司潛在危機之狀況。

    保全人員的主要功能則在藉(1)收集資訊,(2)控制門禁和維持私人產業內之秩序,及(3)保障人員和財物免於犯罪和災難,而能預防損失。所以,私人保全之基本功能是預防損失(loss prevention)。

     

  2. 私人保全之型態
    保全服務可由一個人或一群專業人員所提供,也可以是由公司內部的安全人員所負責(稱室內保全,in-house或proprietary security)或雇用外來專業人員所負責(稱契約保全,contract security)。各有利弊。如室內保全人員顯將較忠誠,但契約保全較多選擇性,雇主有多樣選擇。室內保全有人事和行政負擔,契約保全則人員流動性高,忠誠度較不足。因此,公司(或組織)可以選擇兩者的組合。Hallcrest Report II(1990:127)認為契約保全主要有下列數種型態:
    • 駐衛警保全
    • 系統保全(又稱機械保全)
    • 運送保全
    • 人身保全
    • 私人徵信(包括背景調查、職工竊盜防止及私家偵探等)
    • 鎖匠保全(locksmiths)
    • 保全諮商
    • 保全器材產售
      (依保全業法規定,國內合法保全業者可經營系統、駐衛、人身、運送等保全服務,有關保全器材之產售,並非保全業得經營業務。)

       

      室內保全則有下列三種型態:
    • 警衛安全(以保障人員、建築物和財產的安全)
    • 資訊安全(尤其是電腦安全)
    • 人事安全(包括高級主管之安全)

 

 

【私人保全之發生理論】

如果純從社會治安的觀點而言,私人保全是一種「社會治安的自力救濟」(self-help)。而根據Spitzen和Scull(1977)的論證,治安的自力救濟和將安全保護當做商品一樣的販賣在人類的社會有長遠的歷史。既使到了十九世紀,公設警察壟斷了公共安全維護,私人警衛仍提供額外的私人安全維護。事實上,Reith(1975:13-15)認為,在人類的有記錄歷史中,人類一直在追求安全、保護和免於恐懼與危險之自由。人們武裝自己(建立軍隊)、圍著住宅設立障礙物(如我國的萬里長城),甚至創立法律和規定並加以執行。凡此均在保障人類生活環境的安全性與穩定性。Reith也描述了人類社會對安全之追求的四個階段:

首先,個人集合起來成一小團體共同尋找食物,滿足共同的需要並追尋集體安全。

其次,人們發現必須要有法律和規定,並且通過所謂的「善法」(good laws),並由統治者的軍隊加以執行。

第三,人們無可避免地也發現,有些人不遵守法律。而若法律不為人們所遵守,則法律無用,統治者和政府無力。

第四,人們開始建立不同形式的執法工具以強迫人們守法。有時有效,有時卻無效。而無法有效執法的社區則逐漸走向衰亡的命運。

 

因此,Reith的基本論點是認為,在統治者的軍隊和人民之間如果沒有「警察機制」(police mechanism)的存在,則文明易於衰亡。沒有警察機制來執行法律,社會逐漸走向無政府狀態。而當這種狀態發生的時候,軍隊會加以干預,執行法律,以回復短暫的社會秩序。但最後,政府總要介入某種型式的「警察機制」,以維持社會秩序。

據此以論,則各個時期各個社會均需以不同型式之「警察機制」來維持社會之秩序。而十九世紀以來,最為顯著和重要之「警察機制」體即英國皮爾爵士(Sir Robert Peel)所創設的倫敦警察,並為世界各國所仿效,而幾乎壟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之維護。但當代私人保全之發生,並不僅限於其廣泛性,更在於其滲入各個公共生活的領域。在各個都市環境中,私人保全幾乎無所不在,它存在於集合社區、高樓大廈;也存在於工作場所、購物中心、銀行,甚至於大型集會場所、醫院和捷運系統等。因此,其發生應有更深層的理論解釋。在這方面,文獻上有兩個理論:集體安全理論(collective security theory)和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mass private property theory),現分述如下。

  1. 集體安全理論
    該理論係美國犯罪學家McDowall與Loftin(1983)所提出。他們指出,在工業社會,社會異質性擴大,集體意識減弱,社會秩序不易維持。若政府努力維持社會的秩序,人們覺得政府控制了犯罪,違法者也得到懲罰,民眾尋求自力救濟、自我防衛的意願則不高。然而,當政府無法遏止日愈嚴重的犯罪問題,社會集體安全感受到威脅,人們感到愈不安全,此時乃產生保護自己的安全與正義的強烈慾望。通常, 他們放棄制度化的管道,尋求各種個人的方法,以保護自己。這種嘗試藉自己的力量解決問題的行為即為治安的自力救濟(self-help)。當人們自力救濟時,集體安全已不再是他們所關心的問題。

    自力救濟的方式甚多,例如,雇用私人保鏢、請求保全公司協助等。在美國,不少人購買槍隻,保護自己的生命與財產;在台灣,政府禁止槍隻買賣,但黑槍仍時有所聞,而更有一些人以穿防彈衣或坐防彈車、購買保全服務以保護自己或財物的安全。

    McDowall與Loftin曾以經驗性的研究測定其理論。二位學者在底特律地區收集1951到1977年手槍擁有數量的時間系列資料。他們同時也收集暴力犯罪、社會失控事件、警察人數等屬於集體安全變項的資料。他們發現,手槍銷售量與暴力犯或者社會秩序失控有關。當暴力犯罪一再發生,集體安全信心便降低,並促使個人改變保護自己的方式; 由以往依賴制度化機構保障其生命與財產,轉而尋求其它的社會控制方法,例如購買槍隻,以解決問題。

    其他也有不少經驗性研究與McDowall和Loftin的發現一致,支持集體安全模式理論,下列是一些重要的研究例子。

    Young, McDowall與Loftin(1987)等三人,以個人為研究單位,他們對底特律都會區的三個郡抽樣,研究與測定集體安全理論。他們發現,居民的槍隻擁有量與對警察的信心成反比,也與對法院的信心成反比。Young等三位學者研究支持集體安全模式理論。

    Lizotte與Bordua(1981)探討人們擁有槍隻自衛與擁有槍隻從事休閒運動等二個問題。二位犯罪學者訪問美國伊利諾州約200位居民。他們發現,民眾對於警察與法院的信任、害怕犯罪的程度、受害經歷、對犯罪情況的認知(perceived crime)等,與擁有槍隻的自衛行為具顯著的相關。但上述的研究發現不適用於解釋民眾購買槍隻從事休閒運動的行為。相同的結論亦見於Klein, Luxenburg與King(1989)等三位學者的研究中。

    上述幾個研究皆以個人做為分析的基本單位,而以地區為分析單位的研究如下。

    美國犯罪學家Kleck(1979)強調社會控制與一些社會事實(social facts)彼此互動,相互影響。他認為當犯罪率提升時,法律所產生的嚇阻作用則減弱,亦會間接的助長民眾購買槍隻的自衛行動。Kleck遂收集1947年至1973年美國大都會區槍隻數量與謀殺率資料, 他利用路徑分析方法測定其理論。Kleck發現,某一地區的謀殺、傷害犯罪率,影響該地區之槍隻總銷售量。顯然,當社會控制力減弱, 法律嚇阻作用降低時,私人擁有槍隻的數量隨之增加。Kleck的研究亦支持集體安全模式理論。

    此外,Clotfelter(1981)收集1964到1974年間美國五個州的犯罪率與槍隻統計,試圖估計手槍的需求模式。他發現,國家的暴動嚴重性程度是影響人們手槍需求的直接因素,當國內暴動頻繁時,各州的手槍需求隨之增加;暴動少時,手槍需求降低。

    以地區資料做為分析單位者還有Seidman(1975)。他收集美國底特律、洛杉磯以及紐瓦克(Newark)等三個城市的槍隻與一些犯罪統計的時間系列資料。他發現,暴動次數顯著的提高民眾槍隻的需求。Clotfelter與Seidman的研究皆支持社會控制與自衛行為的互補關係。

    上述的幾個研究發現顯示,人們尋求制度化以外的管道保護自己的努力,與警察的功能具有互補的關係。事實上,私人保全與警察的工作性質與功能,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二者相互配合,構成社會控制體系。當官方的社會控制力量不彰,社會秩序失調,人們尋求自我保護的動機因而增強;反之,當人們相信警察具有打擊犯罪,保護私人財產的能力時,尋求自我保護的動機便會減弱。

     

  2. 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
    解釋民眾自衛行為的另一個理論為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此理論對於私人警察的成長的解說與集體安全模式理論不同。提出此種論點的學者有很多,其中以加拿大籍的社會學家Shearing與Stenning(1981; 1983)所提出的,較有系統與學術價值。

    Shearing與Stenning認為,中古世紀歐洲社會封建制度的瓦解與工業革命,使擁有私人財產的人愈來愈多。而今日,私人財產的觀念更大為興盛,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應予保障的精神無人懷疑,且這種觀念在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明文規定。再者,擁有財產的人對其財產具有支配權力,這觀念也被接受,例如某公司的老闆規定,該公司禁止十八歲以下的人進入。這種規定是被允許的,它並未違反憲法所提人民自由行動的權利。私人財產與財產支配權的概念是私人保全興起的最大力量。

    Shearing與Stenning指出,在北美洲,私人財產與公共空間之互動,在1950年代以後更加頻繁。大眾的活動許多是在巨大的、卻為私人所擁有的建築物中進行,例如,購物中心、工廠、辦公區域、便利超商、旅館、餐廳、娛樂中心、校園、金融機構等。又如迪斯奈樂園,雖是屬於私人財產,但卻吸引成千上萬的人前來,成為現代社會主要特色之一。而其園內秩序的維持及意外事故的防止,非藉助私人保全力量不可。Shearing與Stenning也指出,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大眾化私人財產的數量於1950年代後正快速成長,尤其,城中區或者郊區的財產,逐漸被少數幾個人或者企業所控制。而這些私人所控制的財產,已成為大眾生活中的一部份,許多民眾租房子、購物、吃飯、休閒或娛樂,都得找上這些私人所擁有的財產。

    Shearing與Stenning(1983;496)指出,擁有財產的人,對其財產有支配的權力,這種觀念來自二個原因,第一,公設警察無法保護民眾的安全。傳統警力只及於街道或公共場所,除非特殊的狀況,例如有人從事違法行為或者民眾遭到犯罪的侵害,警察不能隨便進出私人財產。第二,私人財產的所有人較不喜歡公設警察干涉他們的事,他們喜歡用自己的方式處理自己的問題。因此,許多大廈、公寓、大型辦公大樓、工商業中心,自行雇用安全警衛人員,保護私人財產。他們也自訂規章,處理衝突事件,尋求私人的正義。

    事實上早在1974年,美國社會學者Becker就已提出與Shearing和Stenning(1981)十分近似的論點。Becker(1974)認為,只依靠警察來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似乎仍無法滿足一部份人的需要。尤其是那些有錢的階級,他們除了依賴公設警察外,也依賴自己的力量,購買設備或雇用私人警衛人員。如此,既可彌補公設警察力量的不足,更能直接地保護個人的生命與財產。

    Becker認為雖然當代警察的力量一直在提升,但是它並不能使有錢階級減少自衛的行為。有錢人不斷的雇用私人警衛,保護自己,以免遭受犯罪的侵害。Becker認為民眾的自力救濟行為是一種社會控制力量,然而自力救濟並不能獨立警力之外,它應與警力相互配合,共同提升社會的控制力,維護治安。Becker(1974)的理論說明擁有財富者,藉著個人的方法保護自己,其理論亦說明何以保全事業能在當今社會興隆茂盛的原因。雖然Becker(1974)與McDowall及Loftin(1981;1983)皆探討自我保護的行為,但Becker視自我保護為富有階級的特殊行為,而非警察效率低落,或者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的信心喪失所致;亦即,Becker認為不管警察的效率好或壞,只要個人擁有資產,自我保護的動機自然興起。然而,在八十年代私人保全服務業並不發達,因此Becker的論點便被忽略了。

    綜合上述,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免於損失,便運用非政府的力量,維護自己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這種以民間的力量代替傳統公設警力的方式,隨著近代大資本家及小資本家的興起,而快速發展。

    然而截至目前,測定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的經驗性研究仍十分有限。

     

  3. 集體安全理論與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在台灣地區之驗證
    為了檢驗上述二理論在台灣地區適用的可能性,許春金、侯崇文等曾於1992年收集購買保全服務之公司88家,未購買保全服務之公司行號81家,分析購買保全服務之主要決定因素為何。而其獨立變項則由二理論推演而來,包括:對法官信心度、對警察信心度、害怕犯罪被害程度、公司受害程度、公司附近犯罪狀況等集體安全變項及公司盈餘狀況、公司人數、公司財產價值等大家化私人財產變項。

    以區別分析(discriminant analysis)結果發現:就集體安全理論而言,對警察信心度愈高、愈肯定法院嚇阻犯罪之功能時,人們愈傾向於以制度化的管道保護自己;相反地,對警察缺少信心者、無法肯定法院嚇阻犯罪之功能時,人們愈傾向於採取自力救濟(購買保全服務)的方式保護自己。對害怕被害程度與害怕犯罪程度之分析結果亦然,雖然其區別係數並不高。

    其次,就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變項而言,研究顯示:公司人數、公司財產價值及公司盈餘狀況等能有效區別二者。顯示,公司愈大,雇用人員愈多,盈餘愈多及公司財產愈多,愈願意藉自己的力量保護公司財產;反之,公司小,員工少,盈餘少,以自己的財力,購買保全服務以保護自己的意願較低。

    故,研究結果支持集體安全理論及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的觀點。可是,大眾化私人財產理論卻提供更有力的解釋,說明了台灣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累積的財富,促使擁有者更以非制度化的自力救濟方式保護自己生命和財產安全。事實上,我們從近十年來金融機構之成長亦可看出端倪。中華民國八十年統計年鑑指出(頁732─733):民國七十年本國一般銀行數為558家,民國七十九年成長為737家;而郵政儲金匯業局則由1470家成長為1582家。而民國七十年時六層及以上之建築佔所有建築式樣之百分比為1.63,但民國八十年卻升為27.65(社會指標統計,民80年,頁215)。顯見大眾化私人財產有很高的成長。

    不僅如此,分析台灣刑案統計亦指出,三十餘年來,台灣地區的社會治安在汽車竊盜、強盜搶奪及無被害者犯罪之煙毒有相當程度的成長。在可預見的將來應不致有緩和的趨向。因此,台灣保全業的未來成長將是有相當大的空間。在探討此一主題時,先讓我們來討論私人保全之性質。

 

 

【私人保全之性質】

Shearing與Stenning(1983)在論私人保全之社會控制意涵時,提到其本質時有三點:非專職化角色(non-specialized)、顧客導向(client-oriented)及經濟導向之制裁(economic-oriented sanctions)。由於這些觀點對以下諸節的討論關係甚為重大,因此我們特加以闡述。

  1. 非專職化角色
    所謂的私人警察之非專職化角色乃是相對於刑事司法體系之人員而言的。刑事司法體系內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及矯治人員均是專職化的人員和機構。但相對於此,無論是內部保全或契約保全均統整至企業或公司的一部份功能。此在內部保全更為明顯:公司的每一員工均對預防損失或安全問題負有責任。換言之,員工的職業活動並無法與安全活動區隔。公司的其他功能有效,安全的功能亦是有效。如好的銷售策略就是好的安全策略。銷售人員能關心顧客的需求,則不僅能提高銷售量,亦能預防竊盜。因此,安全功能與銷售功能不可區分。

    在契約保全方面,專職的保全人員(公司)被雇用來監督其他部門的安全表現。如提醒員工下班時門窗要鎖好,文件(尤其機密文件)要保管好。如有違反者,則通知其部門主管加以注意。故安全的功能必與其他部門之功能整合方能發揮。

    Shearing與Stenning認為,私人保全之這種特性是回復到英國在工業化前之封建警政系統──警政是社區全民的責任,必得整合至其他功能,而由少數的專職人員(如警長)監督才能確保社區之安定。這種觀念在犯罪預防上是非常重要的──社區的功能運作健全,則犯罪與偏差行為自然少。

     

  2. 顧客或雇主導向
    私人保全是以顧客的利益和雇主的目標為考量。無論是內部保全或契約保全其主要顧客或雇主以工業或商業機構為主。尤其是契約保全,主要是以減少顧客損失提高其利潤為廣告號召。因此,私人保全可說是「收費警政」(policing for profit)──即其保全服務在獲取利潤或適合顧客的經營目標。而如果顧客的目標不在創造利潤(如醫院、教育機構、博物館等),則保全服務必須要能協助其達成該目標。

    由於這種顧客或雇主導向的保全服務,使得私人警衛與公設警察又有以下的區別:
    • 私人警衛純以工具化的觀點來界定問題,以行為是否違反顧客的利益為著眼點,而非如公設警察以大眾利益為著眼點。
    • 私人保全強調預防,而非如公設警察之著重事後偵查、逮捕及懲罰等。
    • 既使私人警察逮捕了嫌疑犯,雇主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仍為優先考量,而且不一定報警。

     

  3. 經濟導向之制裁
    私人保全雖強調預防損失而非報復,並不意謂沒有任何形式的制裁方法。當制裁被引用時,則常依據公司的權力,而非政府權力:如拒絕對方進入私有財產、革職等,甚至於提起訴訟或要求警方協助。因此,私人保全具有各種非道德性的制裁方式可加以援用。

 

 

【私人保全基本原理:風險評估與管理】

  1. 風險原理
    由於市場的競爭,現代的公司必須要講求效率和成本才有更多生存的空間。因此,如何減少公司的損失(loss prevention)也就成了經理人員的重要課題。保全或安全人員的主要職責也就是在此:降低愈多的損失,就有愈多的利潤。而使用科學的方法(即所謂的風險評估),預防損失的發生,就成了保全人員的基本職責。先讓我們來談四個基本觀念:情境損失預防(situational loss prevention),最小工夫原則(the least effort principle)、犯罪發生的特性(properties of crime)及替代效應(displacement)。然後再論風險評估與管理的步驟。由此這四個觀念互有關連,我們一併敘述。

    所謂的情境損失預防是指損失、傷害、意外事故或犯罪等基本上需要三種來源的聚合:人、環境及情境(往往是前二者的特殊混合,如某人於夜晚到一特殊場所而發生事故)。因此,任何一來源的控制均可減少損失。而損失產生的情境必須要以「最少工夫原則」加以評估。

    所謂最少工夫原則是指個人往往會採取最簡單的方式、最少努力的途徑以完成某一工作(Zipf, 1949)。例如,我們在一條小路上置一障礙物,人們就會繞道而行,或就此打住。因此,不同的人視不同的情境和整體環境,會有不同的途徑而造成損失(或犯罪)。但總以最少工夫的路徑去達成。此即所謂「理性選擇犯罪理論」(Cornish and Clarke, 1986)。而影響人們犯罪的情境特性包括以下諸項:
    • 標的物之吸引性(Attraction):
      吸引力愈大者,犯罪的可能性愈高。如現金即有很大的吸引力。

       

    • 標的物接近之可能性(Access):
      吸引力高而容易接近之標的物,則犯罪所需的工夫愈小。同理,如標的物愈容易接近,則其吸引力亦愈高,犯罪所需工夫亦小。除此之外,標的物所處的環境或位置也會影響其吸引力或接近可能性。例如,銀行裡的現金吸引力當然很大。而在今日,由於「現金」以許多不同的形式存在(例如,電子傳送現金),因此,所謂標的物接近之可能性和吸引力就很難決定了。因此,某種類的人其犯某種類犯罪的機會自然就增加了。例如,銀行裡的程式設計師較有可能盜取「電子金錢」,而櫃台行員則較有可能盜取「現金」。

       

    • 犯罪的複雜性(Complexity)
      有些犯罪需要些微的計畫或技巧,有些則完全不需要。然而,此方面的研究對此所知仍少。但我們可以說,犯罪的複雜性受下列因素所影響:所需的技術或經驗,所需要的時間及地點。我們仍需研究來找出這些因素如何影響犯罪所需之工夫。

       

    • 道德氣候(Moral Climate)
      一個人工作場所的道德氣候會影響他合理化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因此,公司的文化至少會制約其職員的道德程度。但我們在此方面的研究仍少。

       

    • 風險(Risk)
      從某一方面而言,綜合上面的各項因素即構成所謂的犯罪或損失「風險」。而犯罪者的最大風險則是被逮捕。其他的風險尚包括:是否有安全措施(如便衣警探巡邏,監督錄影、身份證明、守衛等)、所需的共犯(共犯愈多,被偵破的可能性愈大),是否會與被害者相遇,銷贓的困難度,所需時間及位置。而所有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被逮捕的風險。而保全人員即是要依據上述之風險評估而採取適當步驟以增加犯罪者被逮捕的風險,或減少損失的機會。但是我們仍應考慮所謂的「替代效應」。

      情境預防的最大批評即是會有替代效應的產生──地方的替代或類型的替代。因此,有人認為除非我們能處理「犯罪的原因」,否則情境犯罪預防將徒勞無功。但亦有相當多研究指出,替代效應並不顯著,或不會妨礙犯罪預防效果(Cornish and Clarke, 1986; Mayhewet. al. 1976; Reppetto, 1976; Gabor, 1981)。因此,替代效應的現象遠較吾人所了解為複雜。保全人員所應注意的是:不斷探索是否有副作用的產生,或評估替代效應的可能去處。如此,風險管理的模式才可建立。

     

  2. 風險內涵
    所謂風險是指: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有可能導致財產或物品損失之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損失可有不同的形式,如財產或建築物的傷害、工時(work hours)的損失,對工作人員所造的傷害,生產量的減少及竊盜等。

    風險又可分成純粹風險(pure risk)和動態風險(dynamic risk),純粹風險如自然災害:地震、水災、暴風雨等是。動態風險是指人為的危險或犯罪。人為的危險如縱火、訴訟、保險費上升等。犯罪則包括對財產和人身的傷害。

    但並非所有的風險均是有害:有時需冒風險以求進步。例如,管理階層決定在高犯罪地區經營超級市場,可能冒許多商店偷竊、財物損失及高人員離職率的風險。但也可能因都市更新計畫而大賺其錢。

    綜合上言,我們可以說所有的公司都會面對風險──由於人、環境或兩者之綜合而產生的威脅。而風險就是對這些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所期待造成的損失。現在,讓我們再來談風險管理。

     

  3. 風險管理
    所謂的風險管理是指:風險的預期、認知與評估以及因此而產生某種作為,企圖移除風險或減少潛在的損失至可接受的程度。因此,風險管理有時亦稱為預防損失管理(loss prevention management)。

    所謂的風險分析是要讓公司警覺到風險的所在,以及儘可能的明白其對公司營運所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風險分析往往依賴「安全調查」(security survey)為之。其結果是風險維護政策(risk protection policy)之依據。依照其重要性、成本等而擬出各種風險維護政策。例如:風險消除、風險減少、風險擴散、風險轉移或風險接受或其綜合等。風險計畫則說明經理人員的選擇,是要消除風險或減少風險(到何程度)、是否需人員的訓練、保險、責任的分攤及管理、協調等。追蹤與評估是要確保在風險與投資減低風險之間取得一合理平衡。而新的風險也有可能會產生(如千面人威脅),舊的風險則有可能變得較不嚴重。因此,每一組織內的安全措施均應定期檢查。

 

【結  論】

私人保全在台灣社會已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它以各種不同型態存在社會各角落,協助維持社會秩序。其發生固因社會治安惡化之結果,更因大眾化私人財產之增加。我們應重視其維護社會治安之功能。但與公設警察不同,私人保全具非專職化角色、顧客導向及經濟導向等之特質。而其經營乃基於風險管理之基本原理。預測保全業市場在未來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但保全業者應與學術界共同合作解決人力需求及品質、市場競爭及提高其專業形象,促進社會大眾對保全業的認同度等,如此保全業才能穩健地跨進二十一世紀。

本文僅觸及保全現象﹐其他有關法規、與客戶及公設警察之互動及原理之應用等則有待進一步的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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