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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件可悲、可恨的父母殺人悲劇!曹姓女子帶著女兒燒炭自殺,事前已有跡象,曹小妹還向學校老師求救。但校方、社工師以及警方,雖然都行禮如儀地通報、訪視,結果依然只能眼睜睜看著曹小妹被媽媽帶上黃泉路。這已經不只是父母殺人,而且是官僚體制也一起殺人了! 每一個體都有自己的生命權,他人無權代為決定,這是很基本的道理。可是這幾年接二連三的父母帶子女自殺的悲劇,顯示出父母把子女當成自己「財產」,這種觀念在台灣還是根深柢固。更可怕的是,很多悲劇中,父母的一方因為感情路不順遂,所以帶著兒女一起自殺,作為對另一方的報復。曹小妹妹的媽媽強迫女兒同死,一方面視子女為自己的財產,生了她就可以令她死;另一方面,又認為孩子也是其生父蘇姓男子的,帶曹小妹自殺也就是殺死了「蘇家的親人」,以作為報復。就是這種父權思想之下最愚昧、最落伍的觀念複合體,奪走曹小妹妹的生命。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誰說的?天下自私的父母,愚昧的父母,多的是!就是傳統這種「天下無不是父母」之說,縱容了監護權的濫用,縱容各種虐童事件的發生。過去,我們花了很多力氣實施生命教育,要青少年珍惜生命。可是,台灣社會對父母實施了什麼生命教育?反而任令傷害兒童事件一再發生。 無能保護幼兒,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恥辱。就在最近的社會新聞裡,我們看見角頭大哥活活虐死女兒,親手埋屍,鄰居曾通報家暴事件,可惡的是,社工體系卻反應遲鈍。我們也看見,貧母抱著病危的嬰兒步行幾公里求醫,孩子營養不良加以延誤就醫,可悲可憫至極,卻掩蓋不了、挽救不了孩子枉死的事實。父母護佑子女力有未逮,甚至親手剝奪子女生命,這種例子層出不窮,證明台灣還缺乏集體保護幼兒人權的基本架構。 為人父母者需要接受生命教育。阻止高風險家庭走上悲劇,自然是第一要務。成年人的父母若自作孽不可活,社會體系至少應保護小孩有活命的機會! 【2010/04/1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真是太悲慘了,接二連三又見全家燒炭自殺的新聞!歲末寒冬,一方面是年貨大街、企業尾牙的熱鬧畫面,另方面卻是貧苦人家過不了年關的黯淡景象。這真是令人十分不忍、十分不安的一種對比。
全家自殺,如果其中有人倖存,令人不知該為倖存者感到欣慰,或為其失去至親的慘況而更加悲傷。最近這類事件中,有孩子逃出求救稱「爸爸灌我們農藥」的,有家長醒來發現孩子氣絕的,也有大孩子機靈報警卻還是眼睜睜見弟妹已隨父母身亡的。不忍卒睹的新聞故事裡,有一種可悲又可恨的情節尤令人不解:那些強令子女一同走絕路的父母,該當何罪?
當然就是殺人罪了,法律而言如此。但誰都知事情沒那麼簡單。有人會憐憫這種父母,畢竟如果孩子死了卻大人獨活,情何以堪。尤其某些文化裡殘存「家人同命」的觀念,令父母覺得理當把孩子一同帶走。法官要對這種本來就不想活了、事後更傷心欲絕的父母判殺人罪,有時難免覺得其情可憫。
但現代社會,切莫再寬容這種父母視孩子為「私產」而自認可處置其生死的觀念了!當代普世的人權平等原則,應優先於傳統長幼尊卑的倫理。刑法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尚加重其刑;而幼童無保護自己的能力,本來需要成年人格外呵護,如果反遭強令致死,則如此父母豈有「其情可憫」的餘地?尤其如果還發生孩子逃出來求救的情節,可見雖年幼仍有求生意志,大人的悲苦處境以孩子一同陪葬,實在不可給予合理化的藉口。
自殺者處境堪憐,顯示社會的支援體系不夠,必定是令人覺得苦到「死也沒差」的地步才選擇走上此路。這是整體的社會問題和社會責任,尤其近年來「全家燒炭」的新聞標題不時可見,貧戶的處境絕非執政者雲淡風輕一句「苦民所苦」就可解決。而站在照顧兒童人權的角度,我們尤其要呼籲學校、社區、社工體系特別警覺「高危險群」兒童的生活情境。父母親的「殺人罪」現象存在一天,法官為難,社會也於心不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