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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1.13 02:42 am


立法院院會昨(12)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嚴增訂大股東適格性標準。未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逾10%,須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持股逾5%就須申報,門檻較行政院原提案更為嚴格。

行政院原提案是要求持股超逾15%才需申請核准、持股10%則需申報。不過,國內才剛審議過有「世紀大案」之稱的南山人壽併購案,立法院因此決定從嚴。

目前該項適格性審查已在銀行間實施,保險公司一併納入,將使得國內金融監督法規更加嚴謹。

為避免身分不明金主輕易買到保險公司「借殼」交易,金管會提出「保險法增訂第139條之1、第139條之2及第171條之2條文草案」,比照現行銀行金控業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及申報門檻辦理。審核標準則包括:持有股數、目的、適格條件、資金來源及持有股票是否質借等。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保險法從嚴增訂大股東適格性標準,將可使國內金融監理更完備,未來類似南山人壽股權交易案,都將有更明確審核標準,保障廣大保險民眾權益。

根據修正通過版本,未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5%以上就須申報;持股達10%、25%或50%以上時,均應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也就是說,保險業大股東持股比率愈高,適格性審核將愈趨嚴格。

修法通過後,除新入主保險公司的大股東,須面臨適格性考驗外,目前已是保險公司大股東者,若持股超過標準,未來則須補辦申報;當公司股權變動時,大股東也須事先通過適格性審核。

昨天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未來主管機關審查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條件時,應審酌申請人的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標的保險公司的利害關係,以及申請人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經驗及能力與其所提經營計畫,是否有助保險公司長期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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