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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1/01/05 02:15
更新日期:2011/01/04 03:01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國內購買海外連動債商品不必擔心求償無門了!行政院會本周四將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將設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處理信用卡、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糾紛,不一定走法律程序,只要金融機構承諾接受評議,對一定金額以下必須理賠,不得拒絕,消費者可望獲一定保障。


此外,金管會近期將訂定銀行、保險、證券合作推廣辦法修正,加強跨業銷售金融商品之監理,保護消費者,同時監理與興利並重,將開放金融業登陸投資融資性租賃公司,已有永豐、富邦金及開發金躍躍欲試。


行政院上周政務審查會已原則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金融消保法將參考英國作法,將目前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提高到法律位階,對消費者更有保障。


在金融消保法中最重要機制,是在訴訟外設計一個財團法人性質的評議委員會機構,一定金額以下金融商品糾紛可透過評議機制解決,不一定要走訴訟程序,以達成和解目的。金融機構是否需強制接受,日前政院審議時,同意給予金融機構有選擇權,可同意或不同意接受評議機構的評議結果。


吳當傑說,金融機構一定不敢拒絕承諾,否則無法取信於投資人。未來只要是國內業者銷售的任何金融商品,都可望透過評議機制解決糾紛。未來不同商品,授權評議的一定金額都不同,因為金融商品有差異性,基金和保險處理原則就不同,為保留彈性,法律條文不明訂金額上限。


為加強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將對監理主動出擊,對銀行銷售基金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從嚴管理,銀行銷售結構性商品,只准銷售外匯及黃金二種,若不保本要明白揭露,保本最高保至七成。


銀行局近期將與保險局、證期局聯手進行合作推廣辦法修正,在銀行通路出售證券或保險商品條件、銷售行為,將加強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以佣金、配額等不當方式促銷金融商品,對不顧消費者保護,為銀行帶來風險等行為加強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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