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推薦廣告 標示未清恐違法
【台灣醒報記者李玟瑩報導】近日來許多知名藝人、素人會利用廣告、部落格幫產品做「薦證」,但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觸法。知名藝人小鐘、唐林、潘迎紫、女王、貴婦奈奈等全都被點名。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演藝人員勿誤導消費者,也要求政府機關積極監控,做好嚴格把關。
消基會日前針對電視購物頻道進行廣告不實調查,結果發現抽查的15件電視購物廣告中,就有13件使用「薦證」作為宣傳手法,而名人薦證的狀況相當普遍。
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吳光明直指:「消費者就是難教、好騙」,部落客替廠商撰寫試用越來越普遍,儼然成了另類廣告天地。部落客收取現金報酬,或是取用廠商提供試用品再撰寫試用文的情形,消費者並非全知情。吳光明表示,假如部落客沒有註明與業者關係,將收取多少費用等問題透明化,可能會造成消費者的誤導。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面對五花八門的廣告產品時,需睜大眼睛,理性判斷。應以商品實際成分需求來做購買評估,而非單一相信名人見證或素人見證。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2009年修正「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其中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須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億美金。
而公平會在2007年首例開罰溫翠蘋,她因代言竹炭內衣宣稱「燃燒代謝脂肪」、「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被開罰八萬元。今年五月,公平法薦證相關修法未通過前,北縣衛生局也率先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藝人方季惟。因其代言的酵素減肥食品,不但宣稱療效,還特意使人相信廣告內容,被罰4萬元。
薦證人應先了解商品本身,並切身試用後再進行推薦,對一般食品及化妝品不可誇大宣稱療效誤導消費者。謝天仁強調,要有效壓抑不實,誇張廣告的歪風,主管機關應以薦證者依法裁罰,才能避免薦證者為了賺取利益作違法或不實薦證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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