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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20 00:01
酒駕成殘不理賠 消保官拒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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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芝鄉蕭姓男子95年喝喜酒後因車禍成殘,他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領得12萬餘元醫療給付,今年初蕭另申請殘廢給付,南山卻以蕭車禍時屬酗酒狀態,不願理賠。北縣消保官認為「酗酒不理賠」的除外條款是96年才變更附約,不應回溯。 北縣主任消保官楊舜惠本月7日調解此案時,認為蕭姓男子當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不符「酗酒」定義,兩造原有意和解,但楊舜惠認為,保險公司的條件違反保險法規定,裁定和解不成立。要蕭在保險公司決定拒付殘廢理賠時提出訴訟,且不排除發布消費警訊。 待業中的50歲蕭姓男子說,他從85年投保都按時繳保費,95年喝喜酒後騎車返家,被一輛違規左轉車輛撞倒,等他醒來人已在醫院。後來陸續動了三次手術,因髖關節粉碎骨折成殘,只能打零工。 他說,車禍當天確有喝酒,但喝不多,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給付都沒問題,直到申請殘廢給付時反接到存證信函,嚇得他向消基會求助。兩位消基會律師都認為保險公司沒道理,要他向消保官申訴。 楊舜惠說,根據醫院報告,蕭的血液酒精濃度300毫克(每100CC血液),與酒測達公共危險的550毫克還有差距,最多只能算「喝酒」,保險公司不能自行斷定為「酗酒」,況且酗酒不賠的除外條款是保單生效後才加上,保險公司不應回溯。 保險公司說,依規定若血液酒精濃度超過50毫克,即符合除外條款,才會要求追回溢付的理賠金。但考慮全案調處過程,決定不追討12 萬元,至於殘廢給付是否理賠,初步決定不理賠。 【2010/07/19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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