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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20 01:36
謝姓保全員前年底騎單車在板橋陽明街準備左轉文德路時,與同向騎機車的蔣姓婦人擦撞後倒地,謝因傷重癱瘓呈植物人狀態,家屬認為車禍是蔣婦不當超車引起,向板橋地院訴請損害賠償500多萬,法官認為雙方都有過失,要各負一半責任,判蔣婦賠償167萬餘元。
謝姓保全員家屬主張,前年12月22日傍晚5時30分左右,謝騎單車在板橋陽明街與文德路的T型路口,同向的蔣姓婦人騎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從謝的左側超車,兩車擦撞致謝倒地,因頭部嚴重受創癱瘓至今,呈植物人狀態。
家屬說,這起車禍讓謝生不如死,蔣姓婦人卻不聞不問,因此要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520餘萬元;。蔣姓婦人則說,她當時和謝的單車併列前進,是謝左轉文德路擦撞她機車右後方,車禍的過失並不在她,希望法官駁回謝家人求償之訴。
法官調查後認為,蔣婦在車禍發生前,見謝騎單車在同一車道前方,應注意車前狀況不應自謝的左側超車,但仍貿然超車,且卻未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超車,要負車禍過失責任。
但謝未依「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規定,並在陽明街與文德路的T型路口貿然左轉也有過失,雙方各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對謝的家屬求償金額打對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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