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小姐問:
十幾年前,母親跟同居人一起買了一間房子,所有權各一半,但是頭期款、每月房貸都由母親繳。前幾年,兩人分手,房子母親住,同居人不在台灣。母親現因付不起房貸,想賣屋,可是他不願意,有何辦法可把他的房屋所有權移轉到我母親名下,來解決房子的事?
陳美華律師答:
首先要確認,買房子時,母親是否另有考量,所以借用同居人名義,登記為二分之一的所有權;還是單純的約定共同購買,只是同居人之後沒有給付應負擔的房屋價金。
如屬前者,母親與同居人為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借名登記須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因此母親須先向同居人表示終止借名登記的意思後,才可請求同居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她名下。但如對方收到通知後不願履行,可向法院提出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就可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
宜協商或聲請調解
至於可提出的證據,如母親繳納頭期款及房貸證明,或繳納房屋稅、地價稅收據,如母親也保管所有權狀,更可證明當初確為借名登記。
若是後者,則屬約定共同購買,母親只能依約定向同居人請求返還代墊的房屋價金,此情形就不能請求對方移轉房屋所有權。
由於雙方各有一半所有權,因此母親如要出賣,僅能賣出自己的持分,而且對方有優先購買權,這樣的房屋一般人較不願購買,因此建議母親與同居人協商或聲請調解,較能盡速解決。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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