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14 23:52
捷運面交要被罰錢??!!
發問者: |
QQ ( 初學者 3 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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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時間: |
2008-10-06 15: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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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時間: |
2008-10-15 19:4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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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贈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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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 ]
看今天的新聞說,網拍在捷運站裡面交要被罰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6/8/1 75c r.html)
請問,
Q1:大眾捷運法 是屬於法律層級 還是 命令層級?
Q2:為何法令是捷運局自己解釋的?這樣沒有違法嗎?
依照下面這些法都說明法令是由大法官解釋的呀~~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79條第二項,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一項,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個人覺得這樣開罰,整個就是很誇張、太超過!
- 2008-10-08 11:53:15 補充
謝謝右倫大大的解釋!
如果說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解釋,
是否能聲請大法官來解釋呢???
畢竟,這與人民的權利有很大的關係,
行政機關這樣擴大解釋法令,真的是很難服眾。
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也保障人民的自由,
若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緊急避難等,不能以法律限制。
以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所列舉這麼多的情況,其中以第7款、第13款來說,
不論從文義解釋、論理解釋都看不出其中有包含不能有網路面交的行為,
只能從"其他商業行為"這邊下手作文章,
然而,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說是概括條款,
應謹慎解釋才是,不應只由行政機關說了算!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
右倫 ( 初學者 4 級 ) |
回答時間: |
2008-10-06 23:15:27 |
[ 檢舉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四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Q1:大眾捷運法 是屬於法律層級 還是 命令層級?
答:法律層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Q2:為何法令是捷運局自己解釋的?這樣沒有違法嗎?
答:行政機關(捷運局)針對法令所做成的解釋為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不同,司法解釋是有司法權限的機關(法院)針對法令所做成的解釋。故沒有違法喔。
捷運內網拍面交罰1500 捷運:禁商業行為
國內網路拍賣盛行,而許多買家為了節省運貨,會選擇和賣家約在捷運站內進行「面交」;但近日確有一位李姓網路賣家向媒體投訴,因為和買家約在台北捷運站和賣家面交時,竟然被站務人員制止,警告不可以從事商業行為,否則將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李 先生認為,他並不是在現場兜售或是叫賣,也沒有影響捷運乘客的進出,質疑捷運公司連面交都不准,似乎太不近人情了。而不少網路賣家也指出,多年來也常常和買家約在捷運站面交,雙方都覺得很方便,但這一兩個月來,卻遭到站務人員的制止;李姓賣家認為只是單純的去交貨,而對方也僅算是取貨,面交地點更是避開人來人往的閘道口,懷疑單純的交付行為,怎麼會被解讀是商業行為。
台北捷運公司則出面解釋,按照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處一千五百元下罰鍰;而類似像網路交易的面交,都算是商業行為。但站務人員也坦承,雖然有監視器拍下雙方行為,不過只要雙方聲稱是朋友,只是還東西、借錢等等,就會很難舉發。
正是因為如此,至今捷運站務人員都還沒有開出一張是因為網路面交的罰單,往往選擇用勸導的方式;而網路買家或是買家也有默契,約定在面交的時候不要選擇收票處口,交貨和交錢也盡量隔個幾分鐘。賣家更是建議買家準備好零錢,以免賣家因為要找錢而漏餡,如果被抓包,雙方可說是朋友,一方要還東西、另一方則是要還錢。甚至有網友指出,乾脆約在站內的廁所裡面,保證安全。
參考資料 值根法律網 + 法源編輯室
- 2008-10-09 23:16:01 補充
問: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解釋,
是否能聲請大法官來解釋呢???
答:只有行政命令才可以喔,不過有一些限制喔。詳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本人也覺得這麼抽象的條文,把法律擴大解釋,真的是很難服眾。總之照上面那篇文章,雖然有監視器拍下雙方行為,不過只要雙方聲稱是朋友,只是還東西、借錢等等,就會很難舉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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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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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 ※貓部屋※玩具、收藏雜貨店 f5_jazz 張貼時間 : 2007/08/27 09:0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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