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14 23:52

捷運面交要被罰錢??!!

 

發問者:

QQ ( 初學者 3 級)

發問時間:

2008-10-06 15:58:30

解決時間:

2008-10-15 1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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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 ]

看今天的新聞說,網拍在捷運站裡面交要被罰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6/8/1 75c r.html)

請問,
Q1:大眾捷運法 是屬於法律層級 還是 命令層級?
Q2:為何法令是捷運局自己解釋的?這樣沒有違法嗎?
依照下面這些法都說明法令是由大法官解釋的呀~~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79條第二項,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一項,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個人覺得這樣開罰,整個就是很誇張、太超過!

  • 2008-10-08 11:53:15 補充

謝謝右倫大大的解釋!
如果說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解釋,
是否能聲請大法官來解釋呢???

畢竟,這與人民的權利有很大的關係,
行政機關這樣擴大解釋法令,真的是很難服眾。

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也保障人民的自由,
若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緊急避難等,不能以法律限制。

以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所列舉這麼多的情況,其中以第7款、第13款來說,
不論從文義解釋、論理解釋都看不出其中有包含不能有網路面交的行為,
只能從"其他商業行為"這邊下手作文章,
然而,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說是概括條款,
應謹慎解釋才是,不應只由行政機關說了算!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

右倫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8-10-06 23:15:27

[ 檢舉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第四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大眾捷運法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Q1:大眾捷運法 是屬於法律層級 還是 命令層級?
答:法律層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Q2:為何法令是捷運局自己解釋的?這樣沒有違法嗎?
答:行政機關(捷運局)針對法令所做成的解釋為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不同,司法解釋是有司法權限的機關(法院)針對法令所做成的解釋。故沒有違法喔。
 
捷運內網拍面交罰1500 捷運:禁商業行為
 
  國內網路拍賣盛行,而許多買家為了節省運貨,會選擇和賣家約在捷運站內進行「面交」;但近日確有一位李姓網路賣家向媒體投訴,因為和買家約在台北捷運站和賣家面交時,竟然被站務人員制止,警告不可以從事商業行為,否則將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李 先生認為,他並不是在現場兜售或是叫賣,也沒有影響捷運乘客的進出,質疑捷運公司連面交都不准,似乎太不近人情了。而不少網路賣家也指出,多年來也常常和買家約在捷運站面交,雙方都覺得很方便,但這一兩個月來,卻遭到站務人員的制止;李姓賣家認為只是單純的去交貨,而對方也僅算是取貨,面交地點更是避開人來人往的閘道口,懷疑單純的交付行為,怎麼會被解讀是商業行為。
 
  台北捷運公司則出面解釋,按照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處一千五百元下罰鍰;而類似像網路交易的面交,都算是商業行為。但站務人員也坦承,雖然有監視器拍下雙方行為,不過只要雙方聲稱是朋友,只是還東西、借錢等等,就會很難舉發。
 
  正是因為如此,至今捷運站務人員都還沒有開出一張是因為網路面交的罰單,往往選擇用勸導的方式;而網路買家或是買家也有默契,約定在面交的時候不要選擇收票處口,交貨和交錢也盡量隔個幾分鐘。賣家更是建議買家準備好零錢,以免賣家因為要找錢而漏餡,如果被抓包,雙方可說是朋友,一方要還東西、另一方則是要還錢。甚至有網友指出,乾脆約在站內的廁所裡面,保證安全。

參考資料 值根法律網 + 法源編輯室

  • 2008-10-09 23:16:01 補充

問: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解釋,
是否能聲請大法官來解釋呢???
答:只有行政命令才可以喔,不過有一些限制喔。詳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本人也覺得這麼抽象的條文,把法律擴大解釋,真的是很難服眾。總之照上面那篇文章,雖然有監視器拍下雙方行為,不過只要雙方聲稱是朋友,只是還東西、借錢等等,就會很難舉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囉。

新聞稿

拍賣網站賣「酒」,至少罰1萬,酒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至少罰10萬元,北市府951月迄今接獲檢舉已逾1,400件。(字數678)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發布日期: 2007-02-16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發稿日期:96216
聯絡人:徐偉誌
聯絡電話:27574539

拍賣網站賣「酒」,至少罰1萬,酒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至少罰10萬元,北市府951月迄今接獲檢舉已逾1,400件。

一般人常常將抽獎得來或家中多餘的東西上網拍賣變現,可是你知道嗎? 91年菸酒管理法實施後,禁止在網站上賣「酒」,如果被查到至少罰1萬元,也可能高達5萬元,如果涉及為「酒」廣告促銷沒有標示健康警語,依法可罰1050萬元。所以特別提醒您,家中的「酒」,寧可喝掉、送人都好,就是不要上網拍賣,以免得不償失。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林建元表示,依照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禁止在網路上或以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賣酒,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5萬元罰鍰。如果有為酒品廣告或促銷,亦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的健康警語,若違反規定,依法可處以1050萬元罰鍰。自951月迄今,該局接獲檢舉涉嫌網路賣酒或酒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的違規案件,已逾1,400件,數量相當龐大,該局均審慎查核處理,對於部分裁定確屬違規案件,基於菸酒管理並非以裁罰為目的,對於不知法令規定致初犯且違規情節較輕微的民眾,特別引用行政罰法的規定,減輕罰款金額,日後也會持續加強菸酒管理法令宣導,以減少違規案件。

因為不知道法令致違規受罰案件相當多,林局長再次呼籲各位網友,請勿在網站賣酒,另酒廣告亦應加註健康警語,以免違規受罰。同時也呼籲奇摩等相關網路拍賣業者,能夠以其他醒目的方式,提醒網友「勿在網路賣酒,酒廣告應加註健康警語,以免違規受罰。」避免網友責怪網站未告知的情事發生,讓網站獲得網友的喜愛與肯定。

  • 點閱: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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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賣出一個保險套,遭罰廿萬元;拿三根棉花棒交換,罰款三萬元!台北市洪媽媽向市議員陳建銘陳情,指出她上網交換額溫槍、束腹帶等「醫療用品」,卻遭衛生局約談,有朋友甚至被罰數萬元,她痛批太不合理。衛生局回應,每月檢舉件數達四百件,約談被檢舉者之後,若情節嚴重才會開罰。

【新聞】 網拍保險套、衛生棉、OK 重罰 

 

 

帳號 : 貓部屋玩具、收藏雜貨店 f5_jazz      張貼時間 : 2007/08/27 09:03:37

 

 

 

 

 

隱藏

 

 

網拍保險套、衛生棉、OK 重罰
中時 更新日期:2007/08/27 04:39 記者: 林上祚/台北報導

「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網拍商品看似百無禁忌,事實上並非如此,特別是「包山包海」的醫療器材更是禁忌,小林去年參加股東會,拿到了腕表型血壓計贈品,因小林沒高血壓,決定上網拍賣,上架兩天後,竟收到拍賣網站的停權通知。

小林被停權的理由是「腕表型血壓計屬於醫療器材,根據藥事法不得於拍賣網站上販售」。被停權不算什麼,更嚴重的,有人被重罰十萬元,甚至被判刑!

醫療器材是禁忌 動輒觸法

現在很多消費性電子產品,設計得輕巧可愛,還結合血壓、脈搏等測量功能,現代人跑步運動都隨身帶著,「天曉得這輕巧可愛的東西是醫療器材!」小林極不服氣地找上拍賣網站去理論,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居然說,「你應該感謝我們,如果被告上衛生署,衛生署可以罰你十萬元。」小林嚇壞了。

小林研究拍賣網的會員須知才發現,衛生署依據藥事法,認為「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不能賣腸胃藥、壯陽藥很正常,而醫療器材也不能賣,但「醫療器材」的範圍包山包海,出乎一般人的認知。

林上祚卅台北報導

「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網拍商品看似百無禁忌,事實上並非如此,特別是「包山包海」的醫療器材更是禁忌,有人因此被重罰十萬元,甚至有人因此被判刑!

小林去年參加股東會,拿到腕表型血壓計贈品,因小林沒高血壓,用幾次後上網拍賣,上架兩天後,竟收到拍賣網站通知指「腕表型血壓計屬於醫療器材,根據藥事法不得於拍賣網站販售」,他因此被停權。

醫療器材是禁忌 動輒觸法

現在很多消費性電子產品,設計得輕巧可愛,還結合血壓、脈搏等測量功能,現代人跑步運動都隨身帶著,「天曉得這輕巧可愛的東西是醫療器材!」小林極不服氣地找上拍賣網站去理論,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居然說,「你應該感謝我們,如果被告上衛生署,衛生署可以罰你十萬元。」小林嚇壞了。

小林研究了該拍賣網的會員須知才發現,衛生署依據藥事法,認為「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不能賣腸胃藥、壯陽藥很正常,而醫療器材也不能賣,更讓人跌破眼鏡的是,「醫療器材」的範圍包山包海,出乎一般人的認知,很容易不小心就誤觸了。

拐杖護具與貼布 都含在內

這包括:隱形眼鏡、體溫計、體脂計、耳溫槍、護具、輪椅,一般人到便利商店就買得到的保險套、酸痛貼布、OK繃、衛生棉條,居然也都是「醫療器材」。一位網友也在問,人難免會受傷需要用到拐杖,用二手的就可以了,「拐杖也是醫療器材?」

露天拍賣公關經理周瑩玲表示,根據衛生署認知,網路商店因為是虛擬空間,無法滿足藥商與醫療器材商營業場所之定義,因此禁止在網路上販售任何藥品或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包山包海,「有些商品為何被視為醫療器材,我們也不知道背後原因」周瑩玲說。

網友賣隱形眼鏡 竟被判刑

露天拍賣交易安全部主任陳韻淑表示,在所有違規商品當中,醫療器材與菸酒是網友最常犯的無心之過,許多網友不知道血壓計是醫療器材,拿到網站上販售,被政府抓到一罰就是十萬元罰款;有些商品因從國外買回,並沒獲台灣衛生主管機關販售許可,一旦被發現還有刑責問題,她說,先前有位網友,平行輸入韓國「娃娃隱形眼鏡」,就被被判四個月徒刑。

由於醫療器材網拍的罰責很重,雅虎奇摩也特別致函衛生署,請衛生署解釋OK繃是否是「醫療器材」,沒想到衛生署竟認定OK繃也是醫療器材。陳韻淑說,為保險起見,像護膝、護肘等商品,只要「疑似」醫療器材,露天都會要求商品下架,而且馬上凍結該會員網拍權利。相對之下,雅虎奇摩對於不慎觸法的網友,除非是累犯,否則不會凍結拍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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