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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1月26日 蘋果日報

讀者小T問:
我在二○○七年發生車禍,我沒駕照,與對方和解條件之一是強制險各自請領。對方申請我的強制險理賠十三萬元,保險公司已向我代位求償。過了三年,對方又去申請殘障第九級理賠,總賠償金額是二十二萬元,保險公司沒有知會我,等賠付對方後才告訴我。我現在仍分期繳納第一次理賠的十三萬元,後來第二筆二十二萬元強制險理賠已經起訴,到時上法院我該怎麼辦?


 


律師廖修譽答:
二○○七年發生的車禍,若當時強制責任險已理賠十三萬元,保險公司又已因肇事人未有駕照進而代位請求,代表該案請求權人已於時限內提出請求,應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給付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限制。又雙方簽有和解契約,是否於已請求後再得請求,須看事後的請求是否已被排除。


聲請法院委託鑑定


所以,對方此次提出的殘障第九級賠償請求,除要審核是否超出和解書請求的範圍外,也要審核有無時效逾期。若保險公司沒通過這兩樣條件就理賠,則屬違法,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你可以提出抗辯。
若保險公司理賠符合法定程序,你還可聲請法院,委託專業單位鑑定對方是否符合殘障第九級。法院如認定不符合,理賠超額給付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自行負責;法院如認定對方確實符合殘障第九級,保險公司向你代位請求,就有可能成立。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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