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部份內容摘自BabyHome、奇摩知識+ 離婚後的問題

      之前有上來詢問過法律問題,真的粉感謝你耐心的回答,現在我又碰到問題,想請教一下柯律師
       1.請問離婚後,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夫妻財產那塊嗎?如可以,法律的追朔期是多久?因為我前夫離婚快四個月了 
       2.在離婚協議書上,前夫有寫說往後小孩的一切問題,都與他無關,而且他也口頭說,小孩都給我了,他沒有責任,請問,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嗎?(因我們只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法院不是規定,無監護權的一方,也是有撫養的責任,那我該怎做呢? 
      3.因在協議書上當初我們沒有寫探視權的探視時間,多久探視一次,該怎樣去事後補加這條呢?
      4.我有一個朋友,跟她老公離婚多年,小孩的監護權在男方那,現在男方欲打官司,要跟女方索取每個月兩萬共十幾年的撫養費費用190萬,前提是男方所賺的錢比女方多,而小孩在男方那又過得不好,女方應怎做,他自己已負債累累,需要負擔負養費嗎?還有怎樣可以要得回監護權呢? 以上問題,麻煩科律師了
作者柯伊伶律師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在離婚後二年內請求,才不會罹於時效。
         二、依法律規定前夫雖無監護權,但仍有分擔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但如離婚協議書內記載扶養費全部由您負擔,則解釋上變成您同意承擔您前夫的責任,是一種債務承擔契約,故您已支付的部分,就不可以再向您前夫請求給付,但您與前夫間債務承擔契約,對於子女不生效力,因此,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請求其父給付扶養費用。
       三、離婚協議書未記載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雙方可以事後再協議,如協議不成,就必須聲請法院酌定。
       四、如上所述,即使沒有監護權但仍有分擔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但每個月兩萬的扶養費,高於行情,可抗辯金額過高,且扶養費的分擔是依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比例分擔,可抗辯對方經濟能力較佳,女方負債累累,故男方應分擔比例較高之扶養費來減免責任,至於欲爭取改定監護權,必須有證據證明男方監護子女對子女有不利的情事,法院才會改定監護權。
      作者海闊天空 謝謝柯律師抽空熱心的回答
       我跟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並沒有寫扶養費全由我負擔,他只是寫一切問題跟扶養跟他無關,這前所述,您仍可以「子女」名義,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請求其父(即您前夫)給付扶養費用甲(女方)與乙(男方)曾經在一起過交往當時,甲未滿18歲(16歲),乙21歲,甲17歲時與乙在一起同居未婚生下一名小孩,當時甲方嫌乙方條件不好而不願意嫁他,小孩出生後,甲方報領養(小孩跟媽媽姓),甲方曾跟乙方索取100萬才願意結婚但乙並沒那麼多錢,最後兩方起爭執吵架撕破臉之後便沒再聯絡,小孩還是由甲方歸屬。目前小孩已2歲多,請問男方還有權利要回小孩的監護權嗎?女方還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擔贍養費養小孩嗎?如果在N年後,上述兩項問題有可能再發生嗎?追朔時間有時間上的限制嗎?
       謝謝回答,希望能有法律依據。 發問者自選
       第一,男方如果以意思表示認領該小孩(民法第1065條前段之任意認領),小孩就視為婚生子女了(溯及出生時就是乙的婚生子女了,至於女方是當然視為婚生子女的。
      第二,至於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行使,須由父母協議定之,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
      第三,由於男方一直都沒有盡到作父親的義務,所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一的規定,法院會依照子女與父母過去的生活關係,與雙方的情感,等因素決定由誰行使權利,所以男方很可能無法取的該權利。最後,男方無論有沒有權利行使親權,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一,父母親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為離婚或婚姻被撤銷,而消滅。也就是說,是你的小孩,雖然你沒有權利去當他的法定代理人(甚至連見面的權利都沒有也有可能),撫養費還是免不了要負擔的。
      只要小孩尚未成年,這個父親都要負擔撫養義務,至於時效方面,由於前面的前已經由女方代墊了,這部份會轉成一般的債權,有15年的時效(民法第125條)。也就是說,一歲以前的義務,在小孩十六歲以前都可以請求,一歲到兩歲間的債務,十七歲以前都可以請求。所以你要全免,要等到小孩三十五歲時(因為20歲為成年),才有可能。極端一點的例子,那小孩如果成年了,卻是因為車禍或其他因素,不能自食其力,這個父親還是繼續要負責喔,一直到男方死了或小孩死了,這個義務才會解消。 
      請問追討扶養費的期限是多少年?扶養費的請求權是15年嗎?還是更久?有無實際的判列可供參考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追討未成年扶養費-兄照顧腦麻父判賠117萬
【張欽╱台北報導】桃園男子張**不滿父親張**30年前離家出走,將腦性麻痺弟弟張**丟給他照顧,憤而提告向父親求償他14年來支付養護中心的扶養費共117萬餘元。台北地院認定父親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昨判張**賠償長子117萬餘元張**昨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其回應。張**昨不在家,他的另一個兒子透過對講機說:「爸爸到林口工作,不清楚官司的事。」 
     張**(約40歲)指控,父親張**(65歲)30年前離家出走,將當時年僅5歲、患有腦性麻痺的弟弟丟給母親照顧,母親在1992年弟弟16歲時過世後,他就一肩扛起照顧弟弟的責任,直到弟弟21歲,他才將弟弟安置到養護中心至今。 張銘山不滿父親離家多年,對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善盡扶養腦麻弟弟的義務,也沒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去年對父親提告,要求返還1997年至今他代為支付弟弟在安養中心的養護費共117萬餘元。 
       父辯稱曾為醫兒舉債

張**辯稱,罹患腦性麻痺的次子在1976年出生後,為了治療病情,5年就花了200萬元因而舉債,並在1981年因違反票據法遭通緝,又被地下錢莊追債,太太叫他快跑,他才無奈離家,1992年得知太太過世後,他找到張**兄弟卻被怒斥,後來就沒往來,並非惡意離棄

        張父還主張,他已65歲,名下只有1戶居住的房屋,沒有多餘財產,且張**是身為兄長對弟弟也有扶養義務,法院若判他敗訴要賠錢,他勢必因房子被拍賣而流落街頭,希望法院能免除他的扶養義務,若判決要負擔照顧義務,也希望能分期到一定歲數終止,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父扶養義務優先
       法官審理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張**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長子張**是第三順位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順位在張父之後,認定張父要償還哥哥代付的扶養費,且經評估張父存款至少有100萬元以上,因此判父親要全數賠償。
      法定扶養義務人排序 :
      1.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
      2.家長:戶籍內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戶長 
      3.兄弟姊妹 
      4.家屬: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親戚
       5.媳婦、女婿 
      6.岳父母或公婆
        註:一般而言,扶養義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養育責任,反之,成年子女只要有謀生能力,對父母就有照顧責任。
       資料來源:律師岳珍 
        您好:民法設有時效制度的規則,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原則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短期時效外,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
        在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之請求權為雖為5年,但是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之親屬間扶養請求權係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因此在問題中的兒子對於父親之扶養費請求權於親子關係存續中,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91年台上字第994號】
       參考法規民法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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