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17日蘋果日報
【陳嘉恩、張勵德╱台北報導】政府帶頭僱用上萬名派遣勞工,衍生許多勞資爭議,但部分機關卻以勞務外包為由規避責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研商後,日前決定將廠商派到公家機關工作的員工明確定義為派遣工,未來這類人員如被要求加班、機關也須付加班費,但勞團指政府部門和派遣業者普遍會互推責任,新規定恐無法落實。
勞資爭議
政府部門與派遣工之間的勞資爭議頻傳,去年國立台灣美術館曾有離職導覽員出面控訴資方規避加班費和特休假等,但國美館卻指該爭議為勞務外包廠商與員工間的爭議。為避免這類問題再發生,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勞委會日前研商後,決定修改《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申訴怕丟飯碗」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公布的新版《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來凡是由廠商派到公家機關工作的員工均為派遣工,政府部門須督促派遣公司遵守《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令,並提供勞健保、勞退金,若違法應要求限期改正,否則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公部門要求派遣勞工加班時,只要不可歸責於派遣公司,公家機關也須負加班費。
勞委會勞資處長劉傳名說,新版範本採納勞委會意見,把派遣勞工的概念納入,公務機關必須負起部分僱主責任,對勞工來說更有保障。
在公部門擔任派遣工的楊小姐說:「政府部門就是不想要負責任才用派遣工,派遣勞工大多擔心申訴會丟飯碗,看不出新規有多大保障。」
派遣業者、104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方光瑋說,「把公部門派遣明確化可避免爭議,對守規矩業者影響不大。」有運用派遣人力的經濟部人事處長吳基安表示,經濟部和下屬單位會遵照新的辦法辦理。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說:「擔心新規定只是做做樣子,許多政府部門仍無視得標的派遣公司違法,不願處理爭議。」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重點
修正重點:
˙明確規範廠商派遣勞工至公務機關工作為派遣工
˙公務機關要求派遣工加班,須由機關支付加班費
˙公務機關若發現派遣工權益不符《勞基法》等法令,應限期改正
適用對象:政府新辦理的勞務採購案
投訴管道:
˙勞委會0800-085-151
˙各縣市勞工局處
資料來源: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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