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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自己和主管吵架憤而離職,卻拿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或拿兩份不實的求職遭拒證明就想領失業給付,未來將沒這麼容易。勞委會最近發現許多不實領取失業給付的狀況,宣示未來將嚴格查核。 高雄縣有一家食品公司的員工,拿公司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但高雄縣政府發現沒有這位員工被資遣的通報資料,進一步追查,才了解這位員工是與主管吵架,當場提出辭呈,且馬上打包走人,並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當然沒有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職訓局局長林三貴表示,台灣不少企業在員工辭職後,礙於人情因素,會給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好讓離職員工領失業給付。由於台灣不管一家公司每個月有多少員工離職,所需繳納的就業保險保費都一樣,所以雇主開證明不會有壓力;而美國作法是,被資遣員工愈多,雇主所需負擔的保費愈重,所以雇主不敢亂開。 勞保局特別提醒雇主,如果基於好心開給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要小心離職員工反過來要求雇主付資遣費。 而民眾如果非自願失業,第一次到職訓局就服站登記,會收到工作推介,若沒有求職成功,之後每個月再次到就服站認定,只要出示兩份求職遭拒的證明,表示自己有求職意願但找不到工作,就可繼續領失業給付。但有不少失業民眾找公司開立不實的求職遭拒證明。勞委會提醒,如有公司配合失業勞工開虛偽的證明,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印文罪。 林三貴認為,國人應把失業給付看成一種鼓勵找工作的「尋職津貼」,而不是不領白不領;現在就業保險中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失業者找到工作的薪水加上提早就業津貼,應會比枯坐只領失業給付的金額高。 【2010/08/23 聯合報】@ http://udn.com/ |
- Aug 24 Tue 2010 01:41
法律櫥窗:企業主或勞工應特別注意的事**『不實證明亂開 失業給付將嚴核』**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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