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男子去年底騎機車行經重新橋機車道,輪胎爆胎後逕自把機車停在路旁,導致林姓騎士擦撞跌倒摔死,板檢認為蕭未擺放故障標誌有疏失,昨依過失致死罪將蕭姓男子起訴。
起訴書指出,51歲蕭姓男子在去年11月27日中午,騎機車行經重新橋時,發現後輪遭釘子刺破無法行駛,於是把機車停在機車道旁,打電話向友人求救,沒想到同方向的林姓機車騎士不慎擦撞蕭的機車,又與一旁的陳姓騎士發生碰撞而跌倒,林姓男子頭部受到重創,送醫救治後不治。
檢察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因故障不能行駛時,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或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豎立故障標誌及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認為但蕭逕自把機車停放在機車道上,導致死亡車禍發生,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但因蕭姓男子坦承犯錯,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檢方審酌現場實際狀況,因蕭的機車已難以移動,加上一般機車未配置如汽車一樣的三角警告標誌,因此向法院請求宣告緩刑。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