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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13 13:04
發佈日期: 2010.11.05附件**本文摘錄自消費者文基金會


為期4天的2010台北國際旅展, 今日(5日)於台北世貿一館展開。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統計,近兩年旅展禮券糾紛高達302件,顯見雖然自96年4月1日起,各行業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生效,但預付型消費憑證的爭議仍然層出不窮。
消基會近年來也針對禮券、儲值卡進行過多次的調查,如98年3月間,消基會調查13家業者後發現,有7家業者於儲值卡遺失時,無法返還餘額。時隔一年半,現況又是如何?
於是消基會於99年10月下旬,挑選12家發行儲值卡或商品禮券的業者,以其官方網站上的資訊,或電話洽詢的結果為憑再次進行調查。樣本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3號「丹堤咖啡e卡」、4號「台北捷運悠遊卡普通卡」、5號「台鐵自動售票機儲值卡」、6號「星巴克隨行卡」、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8號「統一超商i-Cash卡」、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


調查結果
一、5家業者收取工本費且不可折抵消費金額,占55.6%!
本次調查的樣本中,1至9號屬儲值卡性質,根據調查結果,有5家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工本費且不可折抵消費金額,包括3號「丹堤咖啡e卡」、6號「星巴克隨行卡」、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8號「統一超商i-Cash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
消基會認為,業者發行儲值卡屬於生財工具,是因應其企業方針所定出的經營策略,故儲值卡的成本應由業者自行吸收,或至少應可折抵消費金額才合理。
此外,4號「台北捷運悠遊卡普通卡」則是向消費者收取100元的押金,若消費者於退卡時卡片未有毀損將可返還,但悠遊卡自2002年發行至今已突破2,000萬張,每張內含100元押金總額即已超過20億元,實在可觀!雖然台北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依交通部「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將悠遊卡所收取之金額,全數存入銀行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但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消費大眾並無法看到這高達20億的款項用在哪裡!
二、5家業者規定的每次最低儲值(購買)金額,超過1,000元!
在12家業者中,本次調查發現有5家業者限定的每次最低儲值(購買)金額需達1,000元以上,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3號「丹堤咖啡e卡」、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與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其中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還規定第一次購買時,至少就必須儲值5,000元於卡片內。
除了上述5家業者之外,其他業者則規定每次可儲值或購買100元或500元(僅6號「星巴克隨行卡」規定儲值1元亦可)。由於持有禮券或儲值卡可能會遺失,因此消基會一再呼籲消費者,不要一次購買或儲值太高的金額,否則將損失慘重,但業者卻限定高額的儲值(購買)底線,等於是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
三、1家業者使用預付型憑證完全無折扣!
消費者購買預付型憑證,對本身來說好處並不多,頂多只是可以享有小小的折扣而己,但對業者來說卻是好處多多,不但可以遲延給付商品或服務,還可以把預收來的錢拿去轉投資,其利益相對於消費者得到的小小折扣,可說是天壤之別。在此情況下,本次的12個調查樣本中,竟有1件2號的「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沒有任何折扣或紅利,還限制消費者第一次最少要購買5,000元,實在無法理解使用該電子禮券的優勢何在?
此外,6號「星巴克隨行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則是僅可累積紅利,用於兌換商品;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11號「京站時尚廣場現金禮券」、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三家百貨公司若大宗購買,將贈送額外的禮券或購買的價金打折,不過門檻都很高,動輒要10萬、50萬元以上,並非一般消費者負擔得起的!
因此,除非是使用預付型憑證消費時,即可獲得實際價金折扣,才算對消費者稍微有利,否則購買儲值卡或禮券,實在談不上是比較划算的。
四、卡片若毀損1家業者稱目前無詳細處理辦法;3家業者有模糊空間。
消費者持有的預付型憑證,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受到污損或毀壞,此時若業者拒絕協助轉出餘額或更換新卡,則消費者將蒙受損失,相反的,利益即歸於業者,因為業者錢已經收進口袋、又不需要給付商品或履行服務。
在本次調查的12家業者中,有1家業者5號「台鐵自動售票機儲值卡」,當消基會工作人員詢問服務中心若卡片損壞將如何處理時,對方回應「請小心使用,好像沒有遇過此案例,目前尚無具體的處理方法」。
而於網站上或服務人員有明確表示:「若卡號已不能辨識即無法退還餘額」的業者有6號「星巴克隨行卡」與9號「摩斯漢堡摩斯卡」;也有業者表示,若屬人為損壞致卡號不完整,即無法辦理退費的有7號「高雄捷運一卡通」,以上3家業者的處理機制存有模糊空間,因為如何判斷屬於「人為損壞」呢?都是業者說了算,且卡號是否足已供業者辨別餘額,消費者也無從得知。
根據《民法》第724條:「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因此,消費者若遇到業者的刁難,可據理力爭。
五、僅2家業者提供對消費者有利的遺失處理辦法;8家業者不受理掛失補發!
消費者遺失預付型憑證的事件時有所聞,由於消費者認為已付費購買,若無法補救往往無法接受,但業者也有一套說詞,不外乎是「票券無記名,持有即可使用」或「等同現金,因此錢丟了本來就無法追回」等等。
但也有業者提供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處理辦法: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的服務人員表示,於發售時均有留下消費者的資料,消費者若遺失電子禮券可至警局報案,取得報案憑證後會將餘額轉入新卡,酌收100元處理費用;3號「丹堤咖啡e卡」則回應,若可提供卡號核對無誤後,可將餘額轉入新卡,唯消費者需支付購買新卡的80元費用。
另外處理機制較不明朗的為10號「SOGO百貨公司商品禮券」與12號「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商品禮券」,該2家百貨公司的龍頭業者僅表示,若遺失禮券可以到警局報案,前者說會幫消費者辦理「止付」(即其他人無法再持之前往消費),但未再說明如何處理消費者的餘額損失;後者則無法再說明消費者報案後,如何處理後續問題。
其餘的8家業者,則規定不受理補發、掛失等作業。
六、消費者不欲再使用時,3家儲值卡業者不受理餘額退回!
有時候消費者可能會因為種種因素,不想再繼續使用儲值卡或禮券,譬如某店家分店關閉、前往其他分店消費路途遙遠,或店家服務品質變差讓消費者不再感興趣等,要是此時儲值卡內尚有餘額或禮券還有剩,實在非常困擾。
在本次調查的9家儲值卡業者中,有3家業者表示「購買後無法辦理餘額退費」,包括1號「KOHIKAN珈琲館生活品味卡」、2號「大葉高島屋電子禮券」與3號「丹堤咖啡e卡」。
消基會認為,業者不提供儲值卡餘額退還實在沒道理,因為業者並無實質上損失。至少可採取酌收部分手續費的方式(或追回紅利點數等),將餘額退回給消費者才對。

消基會呼籲
一、應修訂「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餘額救濟(損毀、遺失)等處理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透過以上的調查可以發現,消費者使用預付型憑證在「餘額救濟」這一塊,權益仍相當不完善,業者為了達到吸引顧客回流的目的,大力促銷儲值卡與禮券,但後端的管理卻相對薄弱,導致消費者若損毀或遺失憑證時求救無門。從調查結果得知,目前市場上的處理辦法是業者各行其事,因此消基會建議應修訂「商品(服務)禮券」與「電子票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毀損、遺失等補償機制與處理原則納入,才能避免爭議。
二、失(壞)卡呆帳誰在管?只是進了業者口袋太不應該!應立法管理!
由於各行各業的業者,不斷推出預付型的消費憑證,消費者一時受到優惠的吸引,自己買的加上別人送的,手邊的儲值卡或禮券愈來愈多,「不記得放到哪裡去」、「搞丟了」、「到底用完沒也不確定」、「剩下50、100元的儲金值就算了」等等狀況,想必一定曾在你我周圍發生過,甚至是「業者歇業也沒辦法再用了」這種事,也不是新聞,結果這些「明明存在卻沒在用的餘額」,恐怕已經成為相當龐大的「黑數」,業者卻樂得白白享受預收款項的好處、坐收利息,卻沒有任何的管理法規!
雖然消費者也有保管的義務,但因此而產生的呆帳,並不應歸業者所得,因為消費者也確實付了錢購買這些憑證。消基會曾於92年7月間,召開「公車儲值卡呆卡餘額何去何從?記者會」,指出自84年起發行的公車儲值卡於92年10月會退出市場,改以悠遊卡取代,但遺失與未辦理退費的金額估計達20億元,這筆費用應回饋給消費者才對,但其下落卻是借給聯營公車業者,對消費者的回饋何在?難道未來還要重蹈覆轍嗎?
因此消基會認為,針對預付型消費的呆帳黑數,應立法予以管理,根據《民法》第125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因此,未有法律特別約束者,至少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預付型憑證不可設定使用期限,但假設某消費者於購買後,歷經15年尚未使用完畢,也不合乎常理,很可能就是發生了以上種種造成「黑數」的情形,業者難道沒有提醒的義務嗎?
故消基會建議,業者應推出「提醒消費」的服務(如一年以上都沒有消費記錄時,可發簡訊或郵件提醒消費者尚有餘額);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則應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擬訂呆帳黑數的管理法規,研討若經過15年以上都沒有使用記錄的餘額,即應納入公益用途回饋給全體消費者之可行性,譬如用以成立「消費者補償基金」,而不是進了業者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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