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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0.11.29 02:30 am
屏東市郭小姐問:營利事業如未辦理決、清算申報,是否應予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因其自始未申報,尚無從確認其短漏報所得額,爰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罰,嗣後經稽徵機關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始有該處罰之適用。財政部規定,就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比照結算申報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
【2010/11/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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