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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2/14 19:54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4日電)金管會表示,為避免業務或主管人員在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務有不當行為或影響客戶權益,若導致客戶重大損失且有事證,信託從業人員將被停止職務,累計2年即撤銷登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金融機構提供客戶金融商品投資服務,大多以信託方式辦理,而過去部分信託業受託投資人員行為曾引發爭議。


金管會研擬「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增訂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若因違反相關行為規範且有具體事證證明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而受信託業予以暫停執行職務或撤銷登錄處置者,在受處置期間,因不符資格,即不得以信託方式為客戶辦理金融商品投資服務。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目前銀行兼營信託且登錄者約 6萬餘人,如信託人員違反相關行為規範,導致客戶發生重大損失,且客戶有具體事證證明是信託人員行為與客戶損失有因果關係,可以向銀行申訴。


如確定,信託人員將被停止職務,輕微者可能是 3個月,嚴重者可能是 6個月,如累計滿 2年,「適格性有問題」,會被撤銷登錄,在被信託公會撤銷登錄日起3 年內,不得受理登錄,也就是這段期間不能從事信託行為。


不過,客戶發生的「重大損失」定義為何?官員表示,目前還沒有具體標準。


此外,金管會表示,考量信託公會須配合訂定相關授權規範,及電腦登錄系統待規劃、設計與修正等,修正草案自發布日後 6個月施行。9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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