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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2/15 23:49
小魔女法律解析:28年前的本票,雖早已過了法律的『追溯時效』,但當事者未在接到法院『支付命令』20天內,提出『聲明異議和抗辯』。法院就有權利,來強制執行查封(被告-即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或動產,以作為抵償債權之用。

28年前簽下的本票,現在還能生效嗎?台中一位民眾,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要他償還28年前,跟朋友合夥開酒店,所欠下的酒債1萬多元,但當時民國71年,他明明住在板橋,但本票的地址,卻在台中市,他以為這是詐騙集團的新手法,沒有理會,沒想到,法院強制執行,一度要查封他的房子,他覺得莫名奇妙,但為了自己的家,也只好付錢了事。


李先生:「別人喝花酒,我出冤大頭。」

他就是李聰明,一臉無奈,手裡拿著泛黃的3張本票,上面還簽著他的大名,金額總計1萬4600元,而這3張都是28年前所簽下的本票。

李先生:「支付命令來,我們沒有及時反映,提出異議,他認為就是我做的,就對了,我就是認為是詐騙集團。」

李先生表示,因為平常沒有出入酒店,而且民國71年,他還住在板橋,並不是本票上台中的地址,他以為收到詐騙信,沒有理會,沒想到過沒多久,就收到法院通知,將查封他的房子。李先生:「(本票)要簽名,也要寫身分證字號。」

李先生還當場簽名比對字跡,他認為法院不應該輕率的判決,不過,本票只有3年時效限制,28年前的本票,怎麼能夠追討債款?原來,接獲法院支付命令後,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法院有權利強制執行,後來雙方以2萬3000元在庭上和解,李先生表示,從頭到尾都不認識對方,為了避免房子被查封,還是得自認倒楣,賠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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