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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5日 
 
 
力爭補助
高雄林榮里里民昨聚集填寫陳情書,抗議補助不公,苓雅區長藍美珍(右)到場聆聽。林聰勝攝

高雄爆炸30死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高市氣爆收到逾三十五億元捐款,市府除編近十億元墊付訴訟費惹議外,大雨淹水區編五千萬補助、連交通不便也補貼二億,昨又加碼!災區店家最多可月領四萬五千元及補助勞工每月一萬五千元薪資至通車為止。有市民看不下去痛批:「為選舉濫發善款!」市府強調:「發款從寬認定,但一定用在災民身上。」學者認為,齊頭式平等的發善款,有失外界及捐款人期待。

      高雄市府日前針對氣爆道路沿線近五百戶商家,提供每戶五萬元慰助金,昨再公布新方案,商家若是承租戶,可月領最高一萬五千元的租金補助,另因氣爆道路受損生意變差,可再月領最高三萬元的營業影響慰助金,追溯至八月一日,領到道路通車為止,市府預定災區十一月底通車。經濟發展局股長黃雅詩表示,估算商家租金補助需花約一千五百萬元,而營業影響慰助金則需約花六千五百萬元。 

 

氣爆鄰巷也討補助

      勞工局則公布「薪資慰助」方案,依僱主支付每名勞工薪資五成核發,最高每名勞工每月給付一萬五千元,也追溯至八月一日,這筆方案約需一億二千萬元。
      勞工局科長羅永新說,針對因氣爆停工的勞工,已先發一萬元緊急慰助金,每天再發四百六十元的停工生活慰助金。另有五百名災民到災區擔任零工,薪水由勞動部支付外,市府每月再加發五千元津貼,發到工作結束。
      《蘋果》昨日回到災區,由於重災區凱旋三路全毀,路旁店家根本沒有生意,只剩老闆顧店,且為了省錢,連店內的燈和電風扇都關掉。五金行老闆歐展佑說:「道路沒修好,沒有顧客,當務之急就是搶通道路,讓店家可以做生意!」
        災民也各有抱怨!凱旋三路六百三十一巷林榮里五、六十位里民昨認為補助款發放不公,提出「市府應拉大受災範圍,給我們和災區一樣補助」的訴求,廣告材料行蔣先生說,該處雖非第一受災區,但災後封路、人車不能通行、電話也不通,八月一日就停工,向市府申請補助,卻被回絕:「公司業績慘掉三分之二,就算原本非災民,現也被波及成災民!」 

居民:應核實發放

       陳姓婦人得知巷內民眾要求補助時,也抱怨市府的慰問金發放太浮濫,有些受災輕微的凱旋路後方住戶比她們還要早領慰問金,「氣爆時,我們擋在第一線;淹水時,我們第一個被淹;發放慰問金時,卻排在最後!」
      對於市府加碼補助,楠梓余先生說,市府應就實際受災狀況給災民適當補助,「而非討好選民,齊頭式發慰助金」。 

「不應齊頭式平等」

       高市府新聞局長丁允恭說,為照顧市民,市長指示「從寬認定,」但還是有界定合理標準,「善款一定會用在真正的災民身上」。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教授蕭宏金表示,善款來自各界捐輸,市府發放應注意外界的反應及災民實際需求,發錢動作快是好事,但若只是齊頭式的平等,未必加分,也有失各界對善款運用的期待。 

 

怎做生意
災區重建工程趕工中,整排店面像在工地營業,居民生活毫無品質。林聰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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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17:08

中央社更新日期:2011/03/10 14:01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違者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


 


       國父孫女孫穗芬去年12月底回台觀光,今年元旦清晨不幸發生車禍,經緊急送醫治療後,於1月29日不幸過世。孫穗芬車禍引發輿論籲修法強制後座乘客繫安全帶。


 


       鑒於國內屢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以致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


 


     草案同時也規定,若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提案修法的交通部表示,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強制駕駛人及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的措施,均先由規範小型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開始,再擴展至其後座乘客,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香港、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等諸多國家,均已立法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1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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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11/08 00:36
擠啊!逛花博 當心第三隻手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台北花博及「國際旅遊展」大活動帶來人潮,也吸引竊竊集團出沒做案。北市警察刑大肅竊組昨天下午查獲慣竊郭權毅扒竊日本觀光客的皮包財物,現正清查嫌犯所涉及竊盜案。

昨天是花博開幕首日,吸引數萬名國內外觀光客參觀,52歲的郭權毅混跡花博會場,伺機行竊,被刑大肅竊組員警盯上。由花博會場一路尾隨跟蹤至信義路5段「世貿1館國際旅遊展」內,目擊郭嫌以帶刀片割破一名日籍女遊客大背包,偷走皮夾,內有現金新台幣1萬餘元、信用卡2張、日本駕照1張、護照影本等財物,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警方調查,郭權毅是警方列管慣竊,經常游走北市觀光景點,專偷觀光客及民眾隨身財物。北市警呼籲,民眾在參觀花卉博覽會或其他擁擠處所避免推擠,只要感覺有人故意推擠,應即時查看自己隨身財物,發覺可疑之人立即撥打110報警,防止竊賊有機可乘。

【2010/11/0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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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18 21:13

欠債沒得混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的新聞報導,司法院主管廳官員透露,司法院目前正在著手研修主管的強制執行法,要引進國外用在強化執行程序的「開示制度」,修法通過後,那些欠債不還的狡滑之徒,如果被查出未據實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很有可能會因此負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司法院官員提及的「強制執行法」,是民眾發生私權紛爭,經過法院裁判確定私權存在後,為求私權的實現,由享有私權的債權人請求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強制債務人履行的程序法規。受民事裁判確定的私權紛爭,也不是每件判決都須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有些私權紛爭,一旦得到勝訴判決確定,不必經過強制執行,私權就得到滿足;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求法院為確定私法上的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是否存在的確認之訴,或要求法院確定私法上的形成權存在,同時因形成權的行使,依判決宣告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形成之訴,都是一經判決確定,原告就能享有判決所賦予的效果,不必聲請強制執行。所以法院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都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是交付特定物的民事給付判決,或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其他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文書,像依民事訴訟法作成的和解、調解筆錄等便是。

強制執行法對於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通常是對債務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用查封、拍賣的方法來執行,只是用這種方法的執行,要以債務人有動產或不動產存在為前提。在執行實務上,對於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後,怕刁惡的債務人事先脫產讓執行的行為撲空,都不會將實施執行的事由透露給債務人。通常是要求債權人先行查報債務人的財產,然後定期指派執行書記官、執達員會同債權人前往執行處所實施強制執行。因為事關債權人權益,債權人都願意配合,債權人如果查不出債務人的財產,依現行的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後段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來調查。調查的方法:包括向稅捐機關、與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的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運用這法條的調查方法,不但要查明債務人有沒有財產,還包括債權人所查報的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實際屬於債務人所有,避免查封、拍賣發生錯誤。

經過第十九條規定的方法調查,還是查不出債務人有什麼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者已發見的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以及遍查不著債務人有應交付特定的財產時,這時候讓債務人知道執行法院正在對他為強制執行,對債權的追償不致發生多大影響,執行法院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這法條在強制執行法於民國二十九年制定當時即已存在,只是當時的法條規定,必須要有債權人的聲請,執行法院才能進行,顯得有點被動。 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修法時又在第二十五條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其為合夥組織者,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三、公司之負責人。四、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債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將原只限債務人的範圍,擴大適用到其他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個人的法定代理人。這些具有一定身分的人縱非執行名義上的債務人,但與債務人的財產關係密切,因此法律也規定其有向執行法院陳報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義務。另外強制執行法在民國八十九年的 二月二日 ,又再對第二十條進行修法,加入執行法院不待債權人的聲請,也得依職權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讓執行的流程加速。

    以上關於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的修法經過,追根究底,都與官員口中要引進國外的「開示制度」有關,不過,我國目前所規定的不是完整的開示制度,只是這制度中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部分而已,債務人不聽從執行法院的命令,或者故意將應陳報的財產隱匿或為虛偽的報告,法律上尚無刑事處罰明文,充其量只能引用強制執行法上的拘提、管收的程序來迫使他償債或交付特定物的義務,這些手段對於頑固不化的債務人起不了作用,所以執行成效不佳,才有更進一步引進完整版開示制度的研議。

    強制執行的債務人財產開示制度,起源自德國,德國法對此種民事強制執行方法,有一套完整的「開示保證」程序,合於程序的債務人必須要向執行官提出自己的財產清冊,詳細記載所有積極財產或其他財產權,拒絕開示可以拘提、管收。清冊內容不實,還要受到德國刑法的處罰。另外法院還製作開示保證的債務人名冊,供關係人或相關單位的閱覽,一些想在社會上有經濟活動的債務人,最擔心的就是這種資訊被公開後難以立足社會,所以想盡辦法要將債務還清,以免成為黑名單上人物,這也是執行程序的邊際效應!

    全盤吸取開示制度,固有助強制執行程序的改善,但也要注意債務人個人資訊的維護。這就是未來修法者絞腦筋的焦點。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6月14日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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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10 00:27

 

消費新知 更新日期:2010/09/09 10:00  

現在新上市的吹風機,常會主打負離子、大風量、遠紅外線或恆溫等功能,但往往不會去標榜機身材質的耐熱度,或電磁波值的高低,而這兩點卻是影響人體健康的隱形殺手。

市面上傳統吹風機,採鎳絡絲發熱,如果吹風機設計與材質不良,一開機溫度就會開始飆高,甚至高到出風口熔化,看起來相當嚇人也會發生刺鼻臭味。而高達200毫高斯的電磁波值,不但與微波爐所散發出的電磁值不相上下,也遠超過瑞典國際安全標準的2.5毫高斯。參與上海世博展的「魔髮陶瓷吹風機」( http://magic.nusekai.com )機身材質耐熱可達120度,並採用蜂巢式陶瓷發熱技術,不但最高溫能保持恆溫在100度左右,符合CNS溫風溫度應介於50至110的規定度,電磁波值也控制在瑞典國家安全標準內,這些技術上的發展,都能降低甚至避免吹風機所導致出的健康危機。

消基會委員表示:「國內吹風機機身大多是塑膠材質,大多數產品皆含多溴聯苯 (PBB)、多溴二苯醚 (PBDE)和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經加熱後這些有毒物質不但味道刺鼻,長期揮發下來可能會影響人體健康,尤其是對肝、血管及淋巴組織等,並恐有致癌的可能。」。國外專家也發表多篇文章,表示人體長期接觸高電磁波值會對健康造成影響,尤其對抵抗力較差的嬰兒及孕婦會影響更大。

目前市面的產品上沒有一定的規格標準,所以會發生吹風機過熱起火、機身熔化,機身破裂爆炸的新聞,在政府沒訂立出嚴格產品標準之下,建議消費者要慎選吹風機,不要因為貪小便宜而賠上自己的健康,畢竟再多的錢也不能挽回已造成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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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9/10 00:23

 

公視 更新日期:2010/09/08 22:15  

目前,全台灣屋齡20年以上的房子,現在內政部打算推出鼓勵老公寓拉皮的政策,提供每戶2萬到3萬元的補貼,這個構想的出發點當然很好,但是執行上可能會碰到不少困難,像是老舊公寓的空間狹窄,想要加裝電梯,還真找不到地方.

 

這位82歲的老先生住在老舊公寓的頂樓,上下樓得靠爬樓梯,他說,如果能有電梯,就會方便許多.

 

這位老先生的心願有可能實現,內政部規畫都市更新產業計劃,將針對老舊公寓重建,包括外牆拉皮和加蓋電梯等等每戶補貼2萬到3萬;另外,也將補助老公寓綠美化45%的工程款。全台灣屋齡20年以上的住戶,估計有將近5百萬戶,這項利多計畫目前已經提報行政院會,如果順利通過,最快今年底明年初,就可以實施.但執行上問題可能不少,像這樣4層樓又連棟的公寓,要怎麼加蓋電梯呢,儘管營建署說,原則上不會影響建築結構就可蓋,但內部沒空間,就得要用"外掛"的方式,但這樣一來,又可能衍生違建的問題.

 

因為每棟老舊公寓的建築結構,都不一樣,如果內部沒有多餘空間可以蓋電梯,而外掛也不可行,營建署說,就只好找專家來想想辦法,另外,外牆拉皮和綠美化,也牽涉到所有住戶的意願,必須費心協調,不少老住戶擔心這項補助利多,會看得到吃不到.

 

記者陳曉卿蔣龍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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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26 12:34

 

中時 更新日期:2010/08/26 03:28 管婺媛、洪璧珍/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管婺媛、洪璧珍/綜合報導】

 

內政部與法務部昨天聯合表揚九十八年度全國調解績優人員,其中來自彰化縣員林鎮代表張淑靜,更蟬聯五年冠軍,光是去年就調解了一千五百八十九件案子,平均每天調解成立四案以上,最高紀錄一天處理十四件案子,被行政院長吳敦義譽為「調解天后」。

 

今年獲獎前三名,除張淑靜再度拔得頭籌外,來自彰化縣彰化市的陳大錡去年調解成立七百七十四件、台北縣淡水鎮的謝榮壽調解成立七百六十五件,也分別名列二、三名。

 

對於自己蟬聯五年的「喬事王」,更被吳揆譽為「調解天后」,張淑靜謙稱只是作服務,對於院長的誇獎「不敢當」;被問及是否有什麼「喬事」祕訣時,張淑靜笑說,其實就是要「勤快、有耐心」,「一通電話服務就到,也要有耐心和協調技巧;經驗多了就會知道遇到事情該怎麼處理。」她說,最常遇到需要「喬」的案件,以車禍或債務、賠償等案件為多。

 

至於,是否有令張淑靜難忘的「喬事」經驗?張淑靜說,曾經因為被調解的雙方太過固執、勸不聽,讓她「勸出火來」的經驗。此外,幾年前彰化縣因地震倒塌的「龍邦富貴大樓」賠償案,也是張淑靜領頭作調解的成功代表作。

 

當十六年調解委員,歷經各種光怪陸離案件,也看盡人生百態,張淑靜感嘆人心真的變了,她憂心家庭人倫關係淡薄,將使社會倫理價值崩解。

 

曾經有兄弟姊妹為了遺產爭論不休,怎麼分都有人有意見,還有人主張,既然遺產人人都要,那麼祖宗牌位也應輪流拜,讓端坐主席座上的張淑靜聽了為之傻眼,內心深感悲悽。

 

長達十六年的調解委員生涯背後,是家人長期無私的支持。「我經常半夜醒來,發現身旁老婆不見了!」陪伴張淑靜北上領獎的另一半邱和貴,服務於二林地政事務所,是張淑靜背後的重要支柱;半夜老婆失蹤,他從不擔心「走私」這種事,因為他篤定的知道,老婆又出門幫人調解去了。

 

現在張淑靜已轉換跑道,選上員林鎮民代表,依規定不能再繼續擔任調解委員;從此「張主席」成了歷史名詞。只是張淑靜名義上,雖已不再是調解委員,但仍有熟識的員警處理車禍或家庭糾紛,習慣打電話給她,她也都來者不拒到場協助處理,並通知其他委員前來製作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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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1:44
全球化 法律戰難避免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8.03 03:16 am
 

企業全球法律戰悄然開打,**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張勝傑表示,在全球分工體系中,台灣企業所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已引起外國政府及競爭對手高度關注,呼籲台灣企業不能再置身事外,應加強法務方面的準備。

美司法部日前大動作指控亞洲面板廠聯合操控價格,台灣面板廠包括華映、前奇美電、瀚宇彩晶先後認罪,不但須付出鉅額罰金,奇美電前總經理何昭陽甚至赴美服刑,付出相當慘痛代價。

張勝傑表示,在全球化下,台灣企業再也不是衛星工廠,經營者必須認知到,將來面臨全球法律戰的機率將提高,他說:「法務不是盲腸可有可無」,法務絕對是企業有必要的支出。

**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立普也指出,目前美國最高法院審判趨勢認為,只要產品符合「國際商業貿易潮流」,美國法院就應具管轄權。也就是說,即使台灣生產零件出口到中國組裝後再賣到美國,只要產品出問題,法院便可對台灣廠商起訴、判決。

李立普說,過去盛香珍絕對想不到,會因為果凍噎死人意外,遭美國法院判賠上億元天價賠償金。因此,國內企業不能再以「台灣本位」思考,應深入暸解貿易夥伴國的法令,並儘量充分揭露資訊,以盡到「善意抗辯」責任,減少潛在法律風險。

針對宏達電和蘋果、奇美電和索尼的專利侵權訴訟案,李立普表示,目前企業專利戰已成全球重要行銷策略,其主要目的並非禁止競爭對手使用專利,而是要在訴訟期間,透過禁制令或假處分,限制對手在特定區域銷售產品,尤其高科技產品的生命週期短,根本禁不起漫長訴訟程序。

【2010/08/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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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1:39
小心「資訊透明化」帶來的購屋陷阱
2010/08/02 13:17
【文/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 李同榮 總經理】

 

最近政府為了抑制房價消除民怨,在經建會匆促成軍的『健全房屋市場方案』決策下,各部門想盡各種方法要迎合達成上級要求的目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央行的打擊炒房政策與內政部的資訊透明化政策,央行的針對性信用緊縮(針對區域與短線炒作對象)在短期內顯然有點奏效,只要短線投資者銳減兩成,房價勢必會趨緩。但是市場是由供需決定價格,目前的房地產市場狀態,有如颱風來襲,避風港躲滿漁船,等待時機還是會重新出航,因此,政府若不從房價的供需面調整與加速交通建設、擴大都會板塊,調解人口集中、等治本措施著手,中長期大台北都會仍然有房價衝出的隱憂,這完全不是光靠政策打壓或資訊透明化所能掌控。

 

一般購屋大眾對房價資訊只有『閱讀能力』,卻缺乏『解讀能力』,只靠片面的資訊提供,可能造成購屋者錯誤的自行解讀與錯誤的投資決策

購屋資訊透明化,要從資訊來源、時間點、標的、、等呈現細項判斷其可信度,提供資訊的一方應該要有解讀與分析的能力與責任必要。

 

談到資訊透明化,我們必須認清一般購屋大眾對房價資訊只有閱讀能力,卻缺乏解讀能力,假如只靠片面的資訊提供,可能造成購屋者錯誤的自行解讀與錯誤的投資決策。例如,最近營建署公布的e點通網站,引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貸款作業的成交資訊,雖然立意良苦,但我們發現幾項缺點必須提醒購屋大眾,否則錯誤解讀資訊反而造成錯誤的購屋決策,屆時就不是官員們所說的『聊勝於無』,而是消費者所感受的『寧缺勿爛』。

首先,從資訊來源分析,聯徵中心所提供給營建署的資料乃前一季以前之銀行貸款作業交易雙方所提供的契約成交價,顯然這中間購屋者為了提高貸款額度,成交價一定有虛報的空間,更何況若其中有三成是短線投資,提供出來的成交價一定會更加偏高,加上超過一季的資訊對成交價的偏離幅度就會達5%~10%以上,這樣的資訊來源與時間點落差,就是現階段資訊透明化呈現可信度的盲點。

其次,我們從搜尋的區段與物件發現,e點通提供的搜尋區段是個模糊的範圍與模糊的十分位價格呈現概念,例如榮總特區附近就涵蓋天母西路、石牌路,一邊是天母、一邊是北投,沒有揭露路段,兩邊房價落差極大,實在讓一般購屋者無從判斷,更何況一般資訊揭露無法提供到土地持分等細項資料,也因此對於同一區段同樣是老公寓的價格,有一坪六十萬也有一坪一百萬的懸殊差距,這是一般購屋大眾無法從簡單片面資訊所能判斷的重要關鍵,因此提供資訊的一方實在有解讀與分析的能力與責任必要。其實,若能有各都會的房價指數定期揭露與各行政區的季線月線指數分析,就能大幅提高購屋大眾對房價走勢的解讀能力,政府何必一定要像美國一樣,非要詳細門牌的成交資訊呢?畢竟美國是建立在很完善的實價課稅之基礎上才能將一切成交資訊公開化。

 

預售屋分價制度雖然讓資訊透明了,但在分母不變下,分子就有互相排擠效應,到底最終的效應是『抑制房價』還是『助漲房價』?

 

再從預售屋方面分析,政府希望資訊透明化所做的分價政策,主附屬建物分價揭露甚至雨遮是否登錄問題,雖然用意在讓資訊更透明,但對抑制房價是一點效果也沒有,反而有助漲房價之弊端出現,因為建商針對要推出的標的會因當地需求狀態擬定總銷計畫金額,在總價不變的狀態下,主建物的單價就無形中被拉高,對市場行情就容易產生誤導效應,就算雨遮不登錄,但在分母不變下,分子就有互相排擠效應,原來單價一坪一百萬的房價就被拉高到一百三十萬以上(以主建物做計算標準),這樣雖然資訊透明了,但到底最終效應是『抑制房價』還是『助漲房價』?

 

多頭的政策馬車,不同部門重複投資且重複公布不同資訊,真真假假的資訊,購屋民眾如何分辦?誰該為錯誤政策負責?

 

另外,政府的多頭馬車也是讓民眾無所適從,資訊透明化營建署要做,地政司也要做,營建署有e點通,地政司有eHouse,各縣市地政處又有不同的e 網站,功能雷同重複投資但效果卻奇差。我們建議經建會應該重新檢討『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將『修改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四章明訂仲介業者要提報買賣交易成交價』之不當決策徹底刪除,政府不敢做的事要民間業者身先士卒,實在無法理解,何況,既然要業者提供的成交資訊是區段行情,其品質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勢必造成民眾質疑,政府不同部門重複公佈的不同的成交資訊,其真真假假更讓購屋民眾實在無所適從,也讓民眾質疑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更應全民監督政府的重複投資是否有人應負起不當決策的政治責任。

我們認同資訊透明化是民眾的期許,但絕對不能與抑制房價劃上等號,政府要做的是讓資訊呈現客觀性多元性,而不是聊勝於無的態度,要準確的資訊化必須從交易流程與稅賦制度從長計議的改革,在稅賦改革的配套措施需完備,還要顧及不增加增值稅的基準點出發,讓業者與交易大眾都能接受下逐步推動,而不是為了選舉以急就章的草率政策以為可以呼聾選民,那就低估選民的智慧。我們肯定央行的針對性打擊炒房政策,但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的無奈政策,類似北市都更獎勵提高的政策落實,以及北縣環線交通捷運或延伸線的加速建設,才是疏緩人口集中調解供需的治本政策。我們期待政府作的是抒解供需的長期有效政策,而不是為選舉所做的表面政策,英名的政府該重新檢討經建會的『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尤其是一無是處的『資訊透明化』政策,那將是一個誤導民眾做錯誤判斷的『資訊透明化』決策。

 

資訊透明固然重要,購屋者要依賴專家做好解讀功課,依賴自己智慧判斷市場價格真偽,才能避免資訊透明化所帶來的錯誤判斷與購屋陷阱

 

最後,我們要提醒購屋大眾,無論成交行情如何透明,資訊只供閱讀,最好是要經過專家協助解讀,在買屋的同時,要清楚的要求不動產經紀業提供更詳盡的物件細項資料與不動產說明書,例如前置移轉的時間、次數、屋主的身份、土地持分大小、附近成交的價格、、、都是經紀人應該如實告知的基本義務,因為在短期間內多次移轉,就可推斷該房屋是短線炒作的標的,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不動產經紀人本來就有義務提供銷售物件附近的最新成交行情,只是大都數購屋者不會主動要求,有些經紀人也不會主動提供,或提供的只是片段的或篩選過的片面資訊,因此,購屋者應多找幾家不動產經紀業,多比較幾個經紀人所提出的資訊可信度,就能選出可依賴的專家,成為你的購屋顧問,並能專門站在買方立場,協助你解讀與評估不同的區段與不同的物件之成交價落差的因素何在,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要勤做功課,多主動到各網站搜尋資訊,以自己的智慧與蒐集的資訊加以判斷,才能避免落入資訊透明化所帶來的錯誤判斷與購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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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01:29

 

2010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讀者問:
一九九二年友人公司向銀行借款,我擔任保證人,後因公司倒閉,無法還錢,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扣我每月三分之一薪水,我因此離職,名下也無任何財產。請問此追繳薪水或財產為期多久?公司倒閉,欠銀行借款,未擔任借款保證人及董監事的股東,是否會遭銀行催收借款?

律師朱逸群答:
依照《民法》第一二五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從其規定。」銀行對於借款人以及其保證人的求償時效,以十五年為限,這十五年不是從借款開始那一天起算,而是從清償日屆期起算。
此外,上述十五年時效是指銀行要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如果銀行有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只因為債務人財產不足而無法獲得足額受償,其時效並不會完成,而是重新起算十五年;且在十五年屆滿前,銀行可再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再度延長十五年。所以,理論上銀行的債權追溯期可以無限期延長,一直到債務人還清債務為止。

股東有配盈餘可催債

至於公司的股東或董監事,如果沒有在借款時簽名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在催討借款時,就不能對該等股東或董監事催討。
但如果公司結束營業進行清算時仍積欠銀行債務未還,卻將公司剩餘財產或盈餘分配給股東,此時銀行即可能出面主張該等分配侵害銀行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縱使未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也可能要在受分配盈餘的範圍內負清償貸款的責任。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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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1:29

 

2010年08月03日蘋果日報
 

讀者問:
一九九二年友人公司向銀行借款,我擔任保證人,後因公司倒閉,無法還錢,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扣我每月三分之一薪水,我因此離職,名下也無任何財產。請問此追繳薪水或財產為期多久?公司倒閉,欠銀行借款,未擔任借款保證人及董監事的股東,是否會遭銀行催收借款?

律師朱逸群答:
依照《民法》第一二五條的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從其規定。」銀行對於借款人以及其保證人的求償時效,以十五年為限,這十五年不是從借款開始那一天起算,而是從清償日屆期起算。
此外,上述十五年時效是指銀行要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如果銀行有在十五年內起訴要求清償,只因為債務人財產不足而無法獲得足額受償,其時效並不會完成,而是重新起算十五年;且在十五年屆滿前,銀行可再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再度延長十五年。所以,理論上銀行的債權追溯期可以無限期延長,一直到債務人還清債務為止。

股東有配盈餘可催債

至於公司的股東或董監事,如果沒有在借款時簽名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在催討借款時,就不能對該等股東或董監事催討。
但如果公司結束營業進行清算時仍積欠銀行債務未還,卻將公司剩餘財產或盈餘分配給股東,此時銀行即可能出面主張該等分配侵害銀行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縱使未擔任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也可能要在受分配盈餘的範圍內負清償貸款的責任。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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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1:15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8/03 09:05  

網購正夯,衍生出網路商城、商店街、拍賣等多種經營型態,網友關心平台不同,消費者權益是否跟著有差異,網購業者指出,以鑑賞期為例,依規定不管是B2B或是C2C都適用,不過像是經營規模小、提供特定商品,可能沒有提供鑑賞換貨的服務。(陳奕華報導)

 

動動手指輕鬆消費,網上購物成趨勢,眾多網路商城、網拍網站,在買賣之間建立起便利快速的銷售平台,搶食網購市場大餅,消費者選擇多,不過最關心仍是購物保障是否有所不同,以網購退換貨來說,業者指出,一般而言,網購平台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但部分規模較小、販賣內衣物、食品等特定商品的拍賣,可能沒有相關服務。

 

PChome行銷處公關主任楊璿說:「七天鑑賞期其實網拍也適用,只是有的賣家可能販售的商品比較特殊,這種售出都沒辦法退換的原因是,如果這個商品經過人家使用沒有辦法在賣,一般而言網購平台,基本上,雖然說B2C是我們平台與消費者直接溝通、直接做交易,B2B2C是商店街上面的店家與消費者做交易,基本上都是受到電子商務法,大概都有七天鑑賞期的保護內容。」

 

專家指出,成熟、具一定規模的平台店家,消費者權益較有保障,較為小型商家或個人賣家,在電子商務經驗、商品條件、消費者溝通與交易方面,可能不如大型購物網站完善,建議消費者購買前,先細讀平台購買須知,確認並同意內容規範後,再行決定是否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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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1:04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8/03 11:59 記者蘇湘雲/台北報導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2日指出,消費者使用正版軟體意識抬頭,最近檢警陸續接獲消費者主動檢舉案件,分別循線查緝光華數位新天地、台南北門商場、高雄建國商場等電子商圈,查獲十多家專門販售品牌筆電的店家,涉嫌在「空機型」的品牌筆電中安裝盜版軟體,讓消費者花錢慘當冤大頭。

 

BSA共同主席季建廷表示,過去大家以為買硬盜軟的問題,多發生在購買自行組裝的DIY電腦時,然而透過一連串的消費者檢舉個案中發現,近期店家衍生出新型態的販售盜版手法,就連知名品牌的筆電也慘遭不肖商家利用。

 

此次遭查緝的南、北十多家店家涉嫌在「空機型」的知名品牌筆電中安裝盜版作業系統及其他應用軟體,企圖混淆視聽,再跟消費者收取費用,以非法牟利。

 

BSA呼籲,店家及銷售人員別心存僥倖,若涉嫌重製、使用及販售盜版軟體遭查緝,須同時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民事包括損害賠償與公開道歉等,由法院依情節最高可以判「一種軟體一百萬元」(新著作權法已提高為五百萬元)的賠償;刑事方面,若是擅自重製,須負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消費者也要加強辨識正版軟體的相關知識,以降低被不肖店家欺瞞的機會、避免消費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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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4 00:34

 

民視 更新日期:2010/08/03 20:01  

台北縣三重最近出現一個詐騙集團,手法翻新,嫌犯佯稱是送貨員,專門挑租書店,還有女店員下手,騙櫃檯小姐說老闆有訂貨,然後假裝打電話給老闆,直接跟小姐收取數千元的貨款,有一家租書店連續被騙了3次,損失2萬多元。

 

畫面中的男子,就是詐騙的嫌犯,看他一進門就拿著一張送貨單,跟小姐說老闆訂的香精跟衛生紙,已經送到老闆住家,接著拿起手機假裝打給老闆,櫃檯小姐不疑有他,真的乖乖拿出5千5百元給嫌犯,還簽收這張假的送貨單。

 

另外一個小姐更誇張,嫌犯拿一條夜市賣的1百元鍍金手鍊,騙小姐說是老闆訂的貨,然後騙走8千元。

 

另外一次,是嫌犯拿著紙箱,說是送香精來,沒想到小姐付了5千元,打開紙箱,裡面都是報紙跟磚塊,老闆氣的裝監視器,拍下嫌犯的容貌。

 

連續被騙3次,老闆說,會整理所有資料,交給板橋地檢署的檢察官,避免再有更多的人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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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8/01 19:13
千萬訂單當誘餌 騙登陸狠剝皮
  • 2010-07-29
  • 中國時報
  • 【沈揮勝/南投報導】

 

     以「馬拉桑」和梅製品暴紅的信義鄉農會梅子夢工廠,近日連續接獲兩家大陸「官股」貿易公司傳真和電話,並以下巨額訂單為由,要求派人赴對岸談簽約事宜。鄉農透過網路搜查這些公司來歷,發現已有不少小型企業上當、被剝皮。

     梅子夢工廠廿日起,連續接獲重慶、雲南等地區貿易公司電話,指名將購買「青梅竹馬」、「有神酵」等青梅或梅精等製品共七大貨櫃。因數量大、總值達一千四百多萬元,讓夢工廠員工好興奮。

     因買方態度遠比賣方積極,每天密集電話催促農會派主管前往大陸簽約。夢工廠廠長張勝正,按這幾家公司名稱搜尋網路;發現有多名小型企業主或業務代表,為了類似的訂單赴大陸後,盤纏被對方剝光,還差點回不來。

     對方慣用手法,是先以巨額訂單,取得被害人高度期待,引誘到大陸談判後,再軟硬兼施要求買金錶、高檔禮品「打通關節」;被害人因擔心失掉訂單,多懷著「以小換大」心態和他們賭一把。

     夢工廠行銷組長陳俊宏說,兩家大陸公司的組織模式和連絡人,都自稱是國營事業改制,目前官股約六成上下,資金雄厚;巧合的是連絡人都姓趙,也各自為單一名字。

     被騙的家屬「小琪」在網路討論區PO文表示:「剛做生意的老公懷抱著希望,不惜代價,買頂級高山茶;兩隻最高級鑽石手機,及豐厚禮金送給領導,最後錢花完了,生意也沒談到。」

     另名網友史瑞克則稱,對方堪稱「專業」詐騙公司,除騙術高超,還會針對賣方產品,和他們需求作分析,說得頭頭是道。「我們有位親戚也有這樣切身之痛,那種情形下還是保命重要!」

     在大陸昆山投資精密金屬的台商陳煥輝,和在西雙版納經營營造公司的徐福明說,熟識的中小企業朋友,已知有六、七人被騙,金額雖在十萬元以下,但平白跑一趟大陸去受騙,真的會很嘔。

     張勝正表示,小公司最需要的是訂單,財務管理不如大型公司健全,騙徒一次鎖定數百人,只要每一波的「協商簽約」行程剝個三、五人,一個人三、五萬元「利潤」就很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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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25 15:38

 

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2010/07/24 00:07 【台北訊】

台灣在WTO控告歐盟違反ITA協定勝訴,輸往歐盟十九吋以上平面顯示器、機上盒與多功能事務機,輸歐可望免關稅;若歐盟上訴,WTO上訴機構最遲也會在明年三月完成判決。

 

這是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八年以來,第一次循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告訴,且取得全面勝利。奇美電、緯創、佳世達、宏碁、BenQ(明基)是最大受惠廠商,以二○○七年提告時的產值估算,一年可省下新台幣一九六億元的關稅成本,若以二○○九年估算,則可省下五十二億元關稅。

 

由於歐盟與韓國正洽談FTA(自由貿易協定),台灣爭取到在WTO訴訟的首勝,讓台灣科技廠商可以公平與三星等韓國廠商競爭,意義重大。

 

台灣於二○○八年聯合美國與日本,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控告歐盟違反ITA(資訊科技協定),對具有新功能的部分資訊產品課徵關稅,其中十九吋以上(搭載DVI或HDMI連接介面)平面顯示器課徵十四%關稅、機上盒課徵十三‧九%關稅,多功能事務機關稅稅率則為六%。

 

WTO昨天公布這起訴訟案的期末報告,基本上與六月十一日期中報告沒有太大差異,台灣、美國與日本這三個原告方獲得勝訴。

 

經濟部常務次長梁國新表示,非常樂意看到這樣的結果,可以保護國家產業利益,他強調這起WTO訴訟案不會影響台灣與歐盟的經貿關係。

 

梁國新表示,歐盟以稅則附註等法規課徵功能性強資訊產品關稅,是阻礙鼓勵新科技產品創新流通,台灣就是要維護ITA精神的完整,才會告上WTO。

 

出席經濟部記者會的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監事曾文鎔也說,控告歐盟違反ITA協定勝訴,是政府部門與民間合作互動好的例子,台灣目前要對外簽署FTA還有困難,在WTO架構下的首勝,對業界而言非常有利。

 

經濟部指出,因為這起訴訟案,歐盟不再對具備GPS、電視及PDA等功能的智慧型手機課稅。

 

依據WTO規定,期末報告出爐後,WTO秘書處會將翻譯成西班牙、英文以及法文三種官方語言,估計會在九月分送各會員國,歐盟必須在六十天內決定是否上訴;如果歐盟決定上訴,可望在今年耶誕節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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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健康樹窗
2010/07/04 22:38

皮膚曬傷 冷敷擦蘆薈改善

2010年07月04日蘋果日報
放大圖片

皮膚曬傷後,可先以濕毛巾持續冷敷,緩解不適。資料照片

 

健康版推出「健康Q&A」專欄,解答讀者對健康方面的疑問,歡迎來信至life@appledaily.com.tw

Q.皮膚曬傷馬上沖冷水有用嗎?如何能快點白回來?

A.沖冷水可降低皮膚溫度,但不實際,建議以濕毛巾持續冷敷,也可用蘆薈凝膠等舒緩產品,勿用酒精、凡士林或乳液,若有傷口、合併發燒,應就醫。曬傷後一周內會脫皮,此時應避免用果酸等去角質產品,並著重保濕、防曬。

陰天不忘防曬

讓人曬黑的紫外線A光會穿透玻璃、雲層,因此在室內或陰天都應防曬。選購防曬品,要預防曬紅、曬傷,應留意選預防紫外線B光的SPF值,15以上即足夠。預防曬黑,則是針對紫外線A光,PA值應至少選3個+,民眾選購時可注意產品標示。孩童比成人更易曬傷,且兒時曬傷,會增加成年時罹患皮膚癌風險,更應著重防曬。

諮詢專家:彰化基督教醫院皮膚科主治醫師邱足滿
採訪整理:記者甯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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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防寶典-【電腦及網路犯罪之預防與刑責】**本文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4 05:33
非傳統類型犯罪之預防 回選單

第三章 電腦與網路犯罪預防

【網路犯罪之定義】

網路犯罪的定義仍是以學者林山田之分類為主,而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與折衷說。採廣義說認為所謂「網路犯罪」係泛指所有與電腦科技或電腦系統有關的犯罪,意即「與電腦有關的犯罪」,此說顯然過於廣泛,並無任何實質意義;採狹義說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與電子資料處理有關的故意而違法破壞財產法益的「財產罪」,此說則又顯過於狹隘,僅將網路犯罪界定為財產罪,勢將無法涵蓋全部的網路犯罪。至折衷說則認為「網路犯罪」乃指行為人濫用或破壞電腦而違犯具有電腦特質(Computer Property)的犯罪行為,所謂「電腦特質」則以行為的違犯、追訴或審判是否需要電腦的專業知識為斷。目前我國學界通說係採折衷說,惟仍有爭論,國外亦然。

 

 

【網路犯罪之特質】

網路犯罪乃係因資訊發展後始新興的犯罪型態,其特質與傳統犯罪類型有所差異一般而言,網路犯罪應具有以下之特質:

  1. 係利用電腦之特性遂行其犯罪目的:網路犯罪並非專指刑法中之某些犯罪類型,絕大多數犯罪均可能透過電腦的特性予以實施,所謂電腦之特性包括: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
  2. 行為與結果間之時間與空間的區隔:網路犯罪的行為實施與結果發生,在時間與地點上通常均有所間隔,換言之,行為可能須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既遂其犯罪目的,或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有相當大之區隔。
  3. 高犯罪黑數:網路犯罪因係行為人利用電腦進行犯罪,在本質上即難以發現,且因多牽涉個人或企業之信譽與秘密,被害者多不願聲張報案,加之此類犯罪追訴成效偏低,因而導致網路犯罪具有相當高之犯罪黑數。

     

 

【網路犯罪類型】

  1.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場所:所謂以電腦作為犯罪場所,是指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進行的,亦即,犯罪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例如:在電子佈告欄(BBS)上,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又如藉著網路,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畫,該散布行為是在電腦上發生的。雖然,網路只是一個虛擬的場所,並非物理意義或實體意義的場所,但是,隨著網路時代來臨,有些在虛擬場所所作的行為,也可以達到如同在實體場所所作行為的效果,甚至,因為網路快速大量傳播的特性,在虛擬場所所作的犯罪行為,其殺傷力往往比在實體場所來得大。例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其毀損他人名譽的效果,不亞於在火車站前拿著麥克風辱罵別人。在網路上散布或猥褻圖畫的效果,也不亞於在台北街頭散發猥褻圖畫或在某書局裡販賣猥褻圖畫。

     

  2. 以電腦作為犯罪之客體:網路興起後,電腦系統容易成為犯罪客體,換句話說,電腦系統容易成為攻擊的目標,此種情形,例如: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網路系統並施放病毒,即屬之,此為新興的犯罪,因為網路就傳統的犯罪行為客體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新的犯罪客體。但是,以電腦作為犯罪客體之情形,也同時有可能是一種傳統犯罪。例如,電腦駭客在甲的網路系統中放入後門程式,並且威脅甲需交出一百萬元,否則該程式會在一小時內將甲電腦系統的重要檔案毀掉。這可構成傳統的恐嚇取財罪(刑法346條)。

 

【我國網路犯罪之歷史回顧】

回顧國內網路犯罪之歷史,較為人所熟知者,最早應可追溯到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發生之愛普生公司電腦系統遭侵入案,其亦屬國內首宗「網路駭客」案。該公司之林姓離職員工因對該公司不滿,遂使用過去所掌握之超級使用者(Supervisor)之帳號與密碼,透過網路侵入愛普生公司之電腦系統,竄改積體電路佈局資料,而導致進入製程中之樣本無法正常運作而延遲交貨時間。此案之犯罪方式與目前「網路駭客」相較,其手法固嫌拙劣,但亦已造成當時承辦檢警人員不知從何偵查之窘境,甚至對其無故入侵他人網路部分,發生無法可罰之現象。此案例促使政府部門加速優先審議有關規範「電腦犯罪」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並使企業界開始重視網路犯罪可能造成之危害與企業電腦系統之安全防護。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先後發生之由國內某大學資訊教室發出之E-mail恐嚇美國總統柯林頓,與中國國民黨之網站遭人竄改抹黃案件,兩案例雖並未造成社會經濟秩序之嚴重損失,但從事後執法機關之束手無策以及其可能對國家整體形象之潛在影響。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間之「軍火教父」案,使網路犯罪一躍成為社會之頭版新聞,受到社會整體輿論之密切注意,後雖證明嫌犯僅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並無任何實際之槍枝販售行為,但該案例卻凸顯網路上可能出現之販售槍枝、毒品等犯罪行為,以及企圖利用國外網站以規避台灣之司法管轄權與增加執法人員偵查上之困難,此案例促使政府部門開始重視各類網路犯罪如網路色情、網路詐欺案件之偵辦工作,並相繼成立各專責之偵查執法單位。

國內之網路犯罪類型仍以網路色情為最大宗,偵辦追訴之案件亦以此居首位,其可能的原因是,高技術層次之網路犯罪案件恐因被害者不願聲張或未被知悉察覺而形成「犯罪黑數」,而僅著重於技術層次與偵查難度均較低,而易於發現知悉之「網路色情」案件;另一方面,國內政府部門對於網路犯罪始終仍處於被動之角色,而未能對網路犯罪問題作深入之有計畫研究與瞭解。

 

 

 

【網路犯罪案例之分析】

  1. 網路色情類型
    •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33條「電腦網路散播色色情廣告」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圖畫影像」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等罪。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網路上販賣FM2
    曾經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此行為會觸犯毒品危害條例相關規定。

     

  3. 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 軍火教父案
      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網路上教製炸彈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即屬犯罪,對於該行為人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刺激慫恿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因其先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結果是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4. 網路詐欺
    •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第一封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第二封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第三封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第二封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第三封信。第三封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本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 燒錄機變烏龍茶
      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因為網路傳播快、散布廣的特性,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寄來的卻是烏龍茶。本案所觸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5. 網路恐嚇
    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炸掉該飯店。但是,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

     

  6. 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隨著網路的盛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比以前容易多了,原因是網路有:快速傳播 、大量傳播 、成本低 、匿名性高及討論的機會增多等特性,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網路使傷害擴大了。
    • 衛生棉長蟲
      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在網路上稱校長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 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

       

    • 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
      八十七年六月,一犯罪嫌疑人冒用某女之名義,在GOGO休閒版中的浮生豔影版面,徵求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份,可能構成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

       

    • 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案
      在不少網站上,可以看到電視或電影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7. 愛普生遭入侵案
    本案發生於民國八十三、八十四年間,被告原是香港商愛普生公司的林姓員工,因職務關係,熟知愛普生公司所有電腦網路結構、超級使用者帳號與密碼。被告因故離職後,轉任另一家新的公司,竟利用新公司的電腦設備及數據機,撥接至愛普生公司,以原所熟知之超級使用者帳號與密碼,侵入愛普生公司的電腦資料庫。該電腦資料庫中存有元件庫資料。所謂元件庫資料是指用來設計晶片之積體電路佈局的基礎程式。被告侵入後,擅自將元件庫資料中兩個電腦程式對調六行,使愛普生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根據被破壞後的元件庫資料製造出錯誤的晶片。

    香港商愛普生公司,根據當時的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提出告訴,主張被告破壞了著作內容的同一性。但是,同一性保持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而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僅著作人始得提出告訴。而該元件庫資料,乃日本愛普生公司的工程師設計完成取得著作權後,傳送到台灣供香港商愛普生公司使用。香港商愛普生公司並非著作人,其告訴不合法,因此,台北地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詳見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七O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 黃姓軍醫入侵案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刑事警察局破獲了首樁典型的網路駭客案,黃姓軍醫涉嫌以電腦駭客之手法入侵國內各ISP(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電腦網路,刪除系統資料,並竊取相關資料。

    電腦駭客的各式行為,應適用何法條,仍存在著若干爭議,以下依一般電腦駭客的行為類型,簡述可能觸犯的法條。

    •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
      目前尚無明顯的法條可以規範。

       

    • 偷窺檔案
      如果駭客所偷窺的是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則可構成刑法三百十五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但是是否只要放在電腦系統裡,就是「封緘」?抑或經密碼、防火牆、加密的保護才叫「封緘」?頗有爭議。再者,所謂「信函」是否以在「郵件伺服器或收信夾」的電子郵件為限?如果被害人將電子郵件存成檔案放在硬碟中其他資料夾之後,該檔案才遭駭客偷窺,則此檔案是否仍為「信函」?不無爭議。因此,修正後的刑法三百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在適用上仍有諸多疑義,宜修法加以明確化。

       

    • 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
      電腦駭客入侵系統,複製他人檔案,可能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但如前所述,駭客複製檔案的行為並未使持有人對於原檔案的持有喪失,因此,是否符合竊盜罪中「竊取」的要件,仍有疑問。另外,需注意的是,複製他人檔案也構成了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的重製罪。

       

    • 更改、刪除檔案
      如果所更改或刪改的檔案具有前述「表示其用意之證明」的功能,亦即其屬文書的話,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也可能構成刑法三五二條的毀損文書罪。

       

    • 將檔案加密
      國內曾發生過員工將公司的檔案加密以要脅勒索的例子,此種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之外,如前述,若該檔案屬於文書,則可能構成刑法三五二條的毀損文書罪。

       

    • 盜用他人密碼,對外通信
      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後,若利用他人電腦系統對外通信,也有可能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9. 存偽鈔,領真錢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蔡姓嫌犯以一比三的代價(例如一萬元真鈔可以購買三萬元偽鈔),向他人購買偽鈔。他順利將偽鈔存入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帳款入帳之後,迅速至其他櫃員機,以提款卡領出真鈔。該行為構成刑法新修正條文三三九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1.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2.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3.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為使對常見網路犯罪有更清楚整體概念瞭解,茲就前述網路犯罪類型、法律規定、犯罪流程及相關案例整理如下:

      犯罪類型一:網路色情
      • 法律規定
        •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

           

      • 犯罪流程
        •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 相關著名案例
        • 說說成人站;
        • 禁忌樂園;
        • 緯柏發發發;
        • 浮聲豔影

      犯罪類型二:販賣軍火、教授製作炸彈
      • 法律規定
        • 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犯罪流程
        • 申請成為ISP用戶
        • 連線進入特定網站
        • 於該網站註冊設立個人網頁
        • 網頁內容為販售槍枝廣告
        • 於網頁張貼如何製作炸彈內容

           

      • 相關著名案例
        • 軍火教父案
        • 無政府份子文件集


      犯罪類型三:網路毀謗、網路恐嚇
      • 法律規定
        •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 刑法§310:誹謗罪;
        • 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

           

      • 犯罪流程
        • 使用宿舍電腦進入校園網路
        • 連線進入BBS站
        • 在站內散佈不當言論,誹謗他人名譽

           

      • 相關著名案例
        • 台大、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 中信飯店遭恐嚇案

           

     

     

    【參考文獻】

    Brian Bawden,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Preven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omputer Crime”, 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port, May-June, 1992。

    James A. Conser, Louis P. Carsone, and Robert Snyder, “Investigating Computer-Related Crimes Involving Small Computer System”, Critical Issue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dited by Michael J. Palmiotto, Armstong State College, Second Edition, 1988, pp.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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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宜隆,”網路使用犯罪問題與防範對策之探討”,第三屆資訊管理學術暨警政資訊實務研討會論文集,警察大學,民國87年5月,第2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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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志弘,網路犯罪蒐證實務,第二期檢察官資訊法律研習會講義,主辦單位: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至十六日,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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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03 18:27
網頁釣魚 入侵帳號改密碼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屏東報導】
2010.07.03 02:52 am
 

屏東市張小姐前天登入msn,被線上好友傳來的網頁「釣魚」入侵,帳號密碼被詐騙集團的程式側錄,她和詐騙集團開始搶時間,未料詐騙集團率先竄改她的密碼,她的帳號被盜用,隨即報警;屏東縣警察局科技犯罪偵查組表示,這是「社交工程模式詐騙」,上網要保持警覺。

警方表示,民眾上網時,要注意來路不明的網址,不要被「釣魚」入侵,若在線上接到朋友宣稱要請求幫忙購買儲值卡,趕緊向當事人求證,不要輕易上當。

「我接朋友的求證電話,接到手機沒電!」張小姐無奈的說,前天她一如往常登入msn,線上好友傳來網址,她連結後,網頁出現類似msn帳號登入畫面,未發現不妥,隨即登入帳號密碼,結果從前天到昨天下午,線上好友都陸續被詐騙集團詢問。

張女的朋友劉女說,詐騙集團用張女的msn問她「在忙嗎?」然後又問「可不可以幫我個忙?」,直接問說「你離便利店近嗎?幫我買幾張麥卡」,劉女不懂麥卡意思,詐騙集團跟她解釋「麥卡=My card」,還強調要某科技公司的,並提說,「買好了在線上給我儲值」,還說「要買面額1000元的,買5張。」

當下劉女警覺這是詐騙集團,最後直接回「你是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隨即離線。

張女說,詐騙集團冒用她的msn帳號密碼,昨天早上她發現,詐騙集團竟又竄改她的Yahoo電子信箱密碼,電子信箱內有重要資料,她報警處理。

【2010/07/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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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健康樹窗
2010/06/24 00:24

 

中廣 更新日期:2010/06/23 14:35

麻疹疫情增溫,流行趨勢從境外轉為本土個案,疾病管制局憂心社區感染風險大增,疾管局指出,麻疹傳染力強,如果出現發燒、出疹、鼻炎、結膜炎等疑似麻疹症狀,應該戴上口罩就醫,家長務必讓屆滿一歲的小朋友,按時接種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至於要帶不到一歲、年滿六個月的嬰幼兒出國,最好先打單劑麻疹疫苗,增加保護力。(陳奕華報導)

 

麻疹屬於呼吸道疾病,可以藉由空氣、飛沫、密切接觸傳播,傳染力強過天花,一位個案平均可以傳給12到18人,其實麻疹一值是世界衛生組織急欲消除的疾病之一,不過最近一、兩年來,全球各地陸續發現,麻疹疫情又有增高的趨勢,包括鄰近的中國大陸、越南菲律賓日本等,根據疾病管制局統計,今年12例麻疹,本土與境外移入各占一半,特別是今年個案多屬成人,而且有四例找不到感染源頭,社區感染風險大增,疾病管制局目前正密切監測疫情發展。

 

疾管局指出,麻疹具有高傳染力,如果民眾有發燒、紅疹、鼻炎、結膜炎等疑似麻疹症狀,就要特別留意,尤其是抵抗力較弱、營養不好的小孩、服用免疫抑制劑的患者,如果染上麻疹,容易合併其他症狀,可能加重病況。

 

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林頂說:「尤其針對譬如說營養比較不好的、免疫受到抑制像是癌症病患或現在服用免疫抑制劑,或者環境比較不好、營養不佳的小孩,當他如果感染合併有一些包括中耳炎、肺炎或者腦炎就會比較麻煩。」

 

疾管局指出,麻疹不是專屬小朋友的疾病,有時候成人甚至是年紀較大的患者,染上麻疹後,病況比小孩子還嚴重,甚至需要住院,呼籲民眾如果出現可疑症狀,最好戴上口罩,就醫時不要搭乘大眾交通系統,醫護人員看診時也要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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