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偽鈔,領真錢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蔡姓嫌犯以一比三的代價(例如一萬元真鈔可以購買三萬元偽鈔),向他人購買偽鈔。他順利將偽鈔存入無人銀行自動櫃員機,帳款入帳之後,迅速至其他櫃員機,以提款卡領出真鈔。該行為構成刑法新修正條文三三九條之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為使對常見網路犯罪有更清楚整體概念瞭解,茲就前述網路犯罪類型、法律規定、犯罪流程及相關案例整理如下:
犯罪類型一:網路色情
- 法律規定
-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
- 犯罪流程
- 於ISP上設置個人網頁
- 網站設置內容提供猥褻圖片及色情光碟販賣廣告
- 設立電子郵件信箱以作為與顧客交易媒介
- 相關著名案例
犯罪類型二:販賣軍火、教授製作炸彈
- 法律規定
- 犯罪流程
- 申請成為ISP用戶
- 連線進入特定網站
- 於該網站註冊設立個人網頁
- 網頁內容為販售槍枝廣告
- 於網頁張貼如何製作炸彈內容
- 相關著名案例
犯罪類型三:網路毀謗、網路恐嚇
- 法律規定
- 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 刑法§310:誹謗罪;
- 刑法§305:恐嚇危害安全罪
- 犯罪流程
- 使用宿舍電腦進入校園網路
- 連線進入BBS站
- 在站內散佈不當言論,誹謗他人名譽
- 相關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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