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未丟謊報失竊 犯誣告罪

2010年07月14日蘋果日報

 

讀者阿茹問:
朋友用我名字貸款買了一台車,我只是人頭,常要一直催他,他才去繳車貸。家人擔心他會開車去做壞事,叫我去警察局報失竊,被警察發現,說我偽造文書,請問是真的嗎?我朋友之前簽一張本票,給我當擔保,請問我可以告他嗎?我可以要回車子嗎?我日前收到傳票,但是我沒去,會怎樣嗎?

律師林家慶答:
關於謊報失竊部分,因轎車確實並未失竊而妳卻向警方謊報,已涉嫌《刑法》中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最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你已報案並完成筆錄,可說犯罪行為已經完成。
妳持有友人本票部分,妳可在本票到期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友人財產,抵償朋友欠妳的錢。

被告未到將被通緝

因妳只是人頭,汽車所有權目前被實際上合法占有人所有,所以妳不能提出請求返還轎車的訴訟,或告對方侵占,但妳如因使用轎車的人未繳車貸被銀行催款,妳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或用本票取得賠償。.
有關妳被檢方以被告身分傳喚未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逕行拘提;若持續不到庭,有逃亡或藏匿的情況,可發布通緝。建議妳應如期出庭,最好能在開庭時自白犯罪,法官就可依《刑法》相關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只要妳五年之內沒犯過罪,就算被判有罪,也可能獲得緩刑。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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