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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7/22 01:53
2010年07月21日蘋果日報
讀者TING問:
我剛買新屋,已付頭期款但仍未交屋,房子去年七月完工,營造公司有一年保固期。最近發現有一個房間牆壁因外牆滲水造成剝落,我馬上請仲介通知賣方與營造公司,仲介不經意說出之前就已處理過一次,但是未在買賣契約未載明,也未告知。請教,若滲水問題無法解決,買賣程序還要依合約繼續嗎?若想解約,頭期款是否會不保?
盧天成律師答:
你們向第一手屋主購買新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就是屋主與你,依照《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賣方應擔保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責任。
也就是說,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換言之,屋主必須將符合一般房屋買賣交易品質的房屋交付給你,才算履行契約。
現在,因為房子還未交屋就發生滲水的問題,如果你們雙方契約有相關處理滲水的約定,就依照契約處理。若簽約後才發現滲水,你可要求賣方處理好瑕疵才辦理交屋手續。
解約有理可保頭期款
若賣方遲不處理,你可以請抓漏水公司來確認滲水情況,寄存證信函催告賣方修繕或請求減少價金,在賣方無法提供你無瑕疵的房屋之前,你有權利拒絕受領瑕疵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買方超過六個月不行使,或房屋交付經過五年後就會消滅。提告後,如果法官認為解約有理,則可保住頭期款;若認為解約無理敗訴,就要不回頭期款。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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