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警衛開啟電柵門時讓背靠在電柵門的學童被捲入柵門、成為植物人,學校給付940萬餘元的國家賠償金後,認為劉姓警衛有重大過失,向警衛求償十分之一,台灣高等法院昨天認定警衛要付給學校94萬元,全案定讞,成為公家機構罕見為國家賠償向公務員求償成功案例。
劉姓男子原本是三重市重陽國小的警衛,負責維護校園安全及車輛進出管制,2007年4月1日傍晚,劉未注意到當時有一名15歲學生坐在校門前的花圃,背部靠在柵門上,劉一開啟電動鐵柵門,學童反應不及,上半身被鐵捲門捲入致受到重傷,送醫後成為植物人。
刑事部分,劉姓警衛被法院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1年,緩刑3年定讞。
民事部分,學校被法院判決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後,與家屬達成協議、賠償940萬2533元。學校再依據台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結論,以劉姓警衛有重大過失為由,要求劉須付十分之一、即94萬元的賠償責任。
高院合議庭認為劉姓警衛在開啟電動柵門前,未先查看柵門前是否有學童,直接在警衛室內開啟柵門,造成學童遭捲入後受傷成為植物人,有重大過失,判准學校勝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