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0/28 01:26
強制車險 時效學問大
聯合理財網 2010/10/27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

小朱(化名)的哥哥四、五年前,開車出門時發生車禍身故,哥哥沒有結婚,在台灣只有小朱一個親人,去年12 月小朱才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兩年前小朱曾向台灣地方法院陳報繼承,根據法院回覆的核准日起算,到小朱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理賠金日止,已經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時效,無法受理小朱的理賠申請。

小朱則主張,他是在去年12月才知道哥哥是因車禍身故,所以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應該是去年,不是兩年前法院回覆核准繼承日。保險公司沒有道理不理賠,小朱不服氣,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認為,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本法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的權利,自受益人知有請求權日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申請強制險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原則是兩年,但如果當受益人不知有請求權時,消滅時效則是從交通事故發生日起十年。

兩年前法院回覆核准繼承日,只是就小朱是否具有繼承人地位加以判斷,並未就車禍事故及保險理賠問題加以判斷,因此小朱向法院陳報繼承,並無法以此認定小朱已經知道有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的請求權存在,不能以法院回覆日做為兩年請求權的起算日。

小朱去年12月才收到退輔會回覆的書函,載有「小朱哥哥死亡原因係車禍引起顱內出血亡故」等內容,因此小朱表示這個時候才知道有請求權的主張,應可採信。

除非保險公司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小朱是何時知道有請求權的證據,且已逾兩年,否則不得主張小朱的保險金請求權已逾時效而消滅。

提醒保戶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理賠金有請求權時效問題,受益人必須在知道受有損害兩年內申請理賠,如果不知有請求權(例如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是因車禍致死),時效則是從交通事故發生日起算十年。

保戶萬一碰到類似的理賠狀況時,最好掌握請求權時效,以免拖過時效,喪失申請保險金理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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