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生活情報
2010/12/02 02:20
新莊讀者勞工問:我進公司有一段時間,公司都一直有正常營運,直到領薪日時,公司突然告知需要簽署本票才能領薪,我到勞工局申訴,但因勞資協調不成立所以沒下文。公司到現在還正常營運,我想請問,如何拿到該給我的薪水?要怎麼尋求法律幫助呢?

律師林峻義回答:在不違反勞工相關法令的前提下,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以勞動契約內容為主要依據,只要你有依約提供勞務,公司就有義務依約發工資給你,你並不需要簽署本票才能領薪。所以,如果公司未依約定時間發給工資,你即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公司給付薪水。且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若公司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時,你於向公司請求支付積欠工資而未獲清償時,就可轉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須於5年內請求給付
而且你也能選擇以公司未依約給付工資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後除向公司請求先前積欠之工資外,還可請求資遣費。最後提醒你,因工資屬一年以內的定期給付債權,因此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時效規定,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一定要在五年內,主張權利請求公司給付欠你的月薪。另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不按期給付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給付,公司如違反命令,主管機關可在接獲勞工申訴調查屬實後,對公司處以罰鍰。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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