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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楊先生問:因其父親死亡前一年贈與一筆土地給他,遺產稅申報是否要申報該筆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當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若受贈人與被繼承人間,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過世前二年 贈與併入遺產額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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