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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生活情報
2010/06/21 12:59
【許淑惠、郭芷余╱連線報導】二十名陸客四年前搭遊覽車,途經阿里山新中橫信義路段撞山翻車釀六死十四傷,警方調查發現當時時速達一百公里,于永泰等八傷者跨海求償上千萬元,台中高分院日前判遊覽車駕駛戴見淵、僱主及車行要連帶賠償七百五十七萬餘元。
二○○六年十月的阿里山車禍,造成陸客于永泰腰椎爆裂性骨折。于等八傷者提告求償,指控當天戴男曾因煞車系統有焦味以水澆灌,致煞車鼓進水,又因車速過快煞車失靈,且戴男持職業大客車執照未滿三年,不得駕駛遊覽車,潘鴻田是僱主,靠行於九鳳公司營業,三方都要負責。
8傷者跨海求償
八傷者求償工作損失和慰撫金,其中于永泰依《消保法》加計求償零點五倍懲罰性賠償,八人共求償上千萬元。判決認定戴男下坡未減速是造成煞車失靈主因,又因不具駕駛資格,僱主、車行都有連帶責任。
法官判准于男要求的懲罰性賠償,于可獲賠兩百一十四萬餘元,八人共獲賠七百五十七萬元。記者聯繫不上戴男,不知回應。六死部分據了解和解收場,但金額判決未記載。刑事方面,戴二審被判刑一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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