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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更新日期:2010/06/23 04:1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公布電子票證最新修正辦法,包括:悠遊卡、悠遊聯名卡及各銀行發行的Gift Card,未來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必須有上限,例如:悠遊聯名卡的掛失手續費將不得超過二百元,若終止契約不得超過五十元。

 

金管會昨天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消保會決議,已研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近日內將公告。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指出,目前國內電子票證的使用範圍,有悠遊卡公司發行的「悠遊卡」,以及其和各家銀行合作的「悠遊聯名卡」外,玉山銀、永豐銀等發行「Gift Card」,台銀和合庫推出「Smart Pay卡」,上述都屬於電子票證種類。

 

銀行局表示,未來若是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掛失手續費」,將不得超過二百元,例如:民眾若遺失悠遊聯名卡,其掛失手續費必須在二百元以下。其次,記名式電子票證「退回儲值金額的贖回作業手續費」,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合計金額,且不得逾二百元。

 

此外,退回電子票證的「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將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的合計金額,且不得超過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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