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師事務所如果要『論每個月的業績奬金』,我可能每個月都拿奬,別人可能永遠都沒有機會得到『競賽奬金』。而我個人覺得我的薪水和奬金,都已有經過調升。所以,我希望將業績競賽的得奬機會,讓給其他新進人員。讓他們能夠有得到『實質激勵的機會』。因為在律師事務所裡面,論年資,我的年資慬次金主、老闆、法務和業務課長。所以,我在律師事務所的年資是排第五,底下當然有一堆人年資比我淺。最新公司召開『主管會報』,我打算向老闆和金主建議,多增加對於業務專員和法務主理的奬勵。其實,我的座位就坐在金主旁邊。所以,有時金主(也就是幕後大老闆)向我說的話,我還要幫忙轉述給其他同事聽。在全律師事務所,我是『眾星拱月』,清一色都是男生居多,因為全公司只有我一個人是女生。但我並不孤獨,因為我時常會自動分一些搜尋到的客戶名單,給業務專員去開發。甚至連『便利貼和文具』,也是免費奉送一些給需要的同事。畢竟,業務、電銷和法務是『相輔相成』的。我不給新同事或年資比我低的同事們一些甜頭,又怎麼能夠冀望,他們去幫我簽新客戶回來呢?以前剛進公司時,也許我會難免會開有一些『小心眼』,但現在我反過來會盡量給予同事們協助。因為我自認進來事務所工作,學到很多也成長許多,更對自己擁有『更多的自信』。昨天法務課長說:『他去板橋地院洽公時,遇到以前我曾帶過的『電銷員』。她在法院遞狀要控告『相對人』。我記得那位同事年紀比我大,剛進公司時,身上沒有什麼錢,甚至我還曽替她向金主請求給她『預支單』,預支公司薪資,好預先支領一些生活費。我記得當時我有勸告那位同事,既然同是『離鄉背井』來台北工作和打拼。就一定要『努力自我進修和力求上進』。但很無奈的是,那位同事將我的勸告,當成是『馬耳東風』。凡事都很『固執與堅持己見』,以致於最後不得不迫於,現實生活的壓力而離職。其實,一直到現在,我一直都覺得我當初幫助她是應該的。但是她因為無錢租屋,而居住在原姊夫上吊的房間,以致於因此長期失眠和『被害妄想症』都出現,而於白白斷送自己的大好發展機會。這是讓我覺得扼腕與嘆息的地方。我並不會迷信,但我相信老祖宗所說的『禁忌』,只要是『怪怪和不乾淨的地方』,即使在便宜真的都不要住,因為那會讓自己的好運,都會『平白無故的白白敗掉』。雖然,帶新人真的很辛苦,但我還是要『盡心盡力』的,將律師事務所的新人帶好與照顧好。才不枉『老闆與金主』對我的一番『賞識與知遇之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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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5 Fri 2010 00:38
『傳承與栽培新秀』
- Nov 04 Thu 2010 23:49
法律櫥窗:法拍屋產權買賣糾紛-『樓梯不給用! 法拍屋進不了』**本文摘摘錄自華視新聞網
這則新聞是我們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主管,今日前往該地洽公,親眼所見的真實法律案例。**更新日期:2010/11/04 21:27
板橋一位謝先生買了法拍屋,位處2樓,但住在1樓廖姓屋主堅持通往2樓的樓梯是私有的,不給通行。儘管纏訟1年半後,法官認定樓梯屬於共有共用,但廖家人還是不肯放行。謝先生昨天帶著2名鎖匠以及法院事務官打算強行闖關,不過對方也有備而來,雙方大鬥法,也吸引左鄰右舍圍觀。
穿著深灰色毛衣,他就是標到二樓法拍屋的謝先生,他用手抓住樓梯門的鐵門,用力上下扯動,怎麼就是開不了樓梯鐵門,這時候鎖匠上場,第一位蹲下來拿著手電筒仔細推敲,還是打不開,接著第二位鎖匠拿了工具敲敲打打,鐵門還是開不了,謝先生和廖姓屋主一言不和吵了起來。為了爭取樓梯使用權,得標這棟2樓法拍屋的謝先生偕同法院事務官和兩名鎖匠,3號上午9點15分到廖家強開鐵門,打算上二樓完成法拍屋點交手續,沒想到廖姓屋主也是有備而來,早一步將鐵門全拉上鎖住,還找來親朋好友拉著白布條抗議。廖姓屋主家人,還將這段過程全都錄。這場樓梯權益攻防戰,真實在板橋菜市場上演,吸引民眾圍觀。廖姓屋主這棟板橋四層樓的透天厝,已經住了三十多年,現在二樓和四樓都被法拍,二樓被謝先生標走。廖家擁有一樓和三樓產權,廖家堅持透天厝一樓直通四樓的單一樓梯不是公共財,現在被判定公用很不服,將再上訴。這場樓梯使用爭奪戰讓廖姓屋主和謝先生,鄰居沒當成,先對薄公堂。 (完整影音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011/201011040601668.html
- Nov 04 Thu 2010 23:43
金管會新聞稿:『卡費自動扣款失敗 明年不得逕計循環息』**本文摘錄自卡優新聞網
- Nov 04 Thu 2010 23:33
教育櫥窗:這個學生雖然書讀的好,但品德卻有瑕疵。上課睡覺本就不對,還控告老師。這控告根本絕對不可能會成立!**『上課睡覺被責 碩士生翻臉告老師』**本文摘錄自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4 10:06
記者楊德宜、陳秋雲、呂開瑞/連線報導
國立中央大學碩士班顏姓學生上英文課時睡覺,被簡姓女老師糾正「要睡覺可以不用修這門課」,他翻臉告老師妨害名譽。檢察官認為,老師是為了維護教室秩序,是盡本分,而且沒有粗口辱罵,昨天對老師不起訴。
多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私下表示「罵得好」、「上課睡覺被責怪,還告人」,「老師沒用粗話罵、夠客氣了」,檢方認為,老師對學生有一定程度的管教權,用中性語句責怪學生,屬於合理的管教,不構成犯罪。
中央大學副教務長楊鎮華說,兩名當事人都已離開學校,校方不方便評論。中大說,顏姓學生以二專同等學歷就讀物理所,上個月辦理自願退學;簡姓教師是語言中心兼職教師,上學期辦理離職,手機關機無法聯繫。
桃園地檢署調查,顏姓學生去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上碩一英文課時,在教室內睡覺,簡姓英文老師說了「如果做實驗很累、請你回家睡覺」、「學校還有其他英文課程,你不見得要選這堂」,「這個時段你似乎比較需要睡覺」等,顏姓學生認為受辱,下課後向中壢警分局控告簡姓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顏姓學生沒出庭。簡姓老師說,當時顏姓學生在睡覺,她無法容忍,且影響到其他學生上課情緒,她是站在老師立場,才說出這些話,沒有侮辱的意思。
顏姓學生老家在台中縣沙鹿鎮,昨天家中無人。鄰居表示,顏姓學生已重考考上成功大學研究所,很少回家,他遇見鄰居都會打招呼,頗有禮貌。
- Nov 04 Thu 2010 23:22
新聞眼: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消費警訊與消費糾紛。**『跨館健身多收錢?世界健身遭投訴』**本文摘錄自東森新聞
更新日期:2010/11/03 12:05
加州轉為世界健身俱樂部後,強調會保障所有加州會員權益,但最近有會員發現如果想到俱樂部其他分館運動,卻得付3888元,質疑世界俱樂部說話不算話。這是世界健身俱樂部寫給加州會員的文宣,上頭清楚寫著,假如我本身的合約是 全省會籍,在和世界合併後可以使用,其他的世界健身分館,但卻有消費者向東森新聞投訴,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加州會員想去世界健身的其他分店得多收錢。
投訴民眾林先生說:「世界健身沒有主動告知,在分館也沒有文宣標示做報備嘛,這就已經算明顯違法了嘛。」原本在加州有六家分店分別是台北大安、 統領、以及台中店。經營權轉為世界後,加上世界其他分店現在一共在台據點變成18家店。
會員認為文宣上明明寫著「全台18家據點為您服務」,沒想到現在想跨區到其他分館,卻得加收費用,痛批根本說話不算話。對此世界健身表示:「我們完全沒有提到是可以免費使用的,基本上我們概括承受加州會員的合約,我們可以保障他的合約內容不變,但他如果要增加他的會員權益的話,是需要另外付費。」世界健身俱樂部認為文宣上雖然這麼標示,但卻也沒註明是免費可以使用館 ,但這種回應消費者不能接受,消保官則認為業者必須履行合約,將介入調查。
- Nov 04 Thu 2010 23:16
法律櫥窗:民眾購買旅展旅遊券,一定要特別小心與注意的重要事項。根據統計觀光局,對遊展消費糾紛無約束力及裁罰力,旅展消費糾紛,大部份都轉為『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裁決居多。
『防糾紛 消保會促旅展審查資格』**本文摘錄自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日電)2010台北國際旅展5日開展,民眾可能熱中購買低價禮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說,因曾發生消費糾紛,未合法登記業者在售券後倒閉,促觀光局指導主辦單位審查參展資格。
消保會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說,民眾應該仍有記憶,今年曾發生過南部一家民宿業者覓靜田參與南部某旅展,售出低價住宿禮券後,卻惡性倒閉的消費糾紛案。
他說,該案累計多達300多件申訴案,但經屏東縣消保官協調賠償方案,業者仍無法履行後,全案轉由司法處理。
他進一步指出,調查發現,這業者竟是未合法登記的民宿業者,經營方式由業者自行租屋出租。
他補充,每年各地舉辦的旅展活動約有20、30場,但是大部分主辦單位多未規範參展業者的資格、履約保證等事項,容易引發消費糾紛。
他強調,這次台灣觀光協會舉辦2010台北國際旅展獲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消保會已協調交通部觀光局,要求主辦單位審查參展業者資格。
此外,即使未獲觀光局補助的旅展,消保會也請觀光局行政指導,要求主辦單位必須審查參展資格,不應有未合法登記的業者參展。
不過,目前觀光局對於旅展主辦單位若讓未合法登記業者參展,並無法可管,除非發生糾紛事件後,轉由民事訴訟處理,才能透過制度解決。991103
- Nov 04 Thu 2010 23:13
法律櫥窗:台北縣衛生局,違反『藥事法』最新裁罰案例。**『徒手裝醫療棉棒 黑心廠商遭起訴』**本文摘錄自東森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3 13:36
今年六月台北縣一家公司被踢暴,無照生產醫療級滅菌棉花棒,不是在無塵室,而是在民宅徒手工分裝,還把棉花棒賣給北市萬芳、國泰等醫院,而且業者無法解釋,為何所製造的棉墊裡有毛髮,檢方昨將業者依違反《藥事法》起訴。
衛生局人員打開一箱箱棉花棒、棉墊、棉球,還貼上查封封條,因為這家醫療用品公司六月時被暴料,棉花棒滅菌不完全,棉墊裡還有頭髮 。業者辯稱絕對有消毒,但是媒體照片很清楚,工作人員包裝棉花棒,沒有戴手套,直接用手觸碰棉花棒頭,而且包裝的環境髒亂不堪。
衛生局說李姓業者是合法醫療器材銷售商,因上游廠商突然無法供應棉花棒,老闆索性買原料自己做,還供給北市多家大醫院,但是衛生不合格,被檢察官依藥事法起訴。
- Nov 04 Thu 2010 22:57
新聞眼:民眾購買旅展旅遊券應特別注意的事。**『瘋旅展 購禮券確認履約保證』**本文摘錄自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11/03 11:53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日電)為期4天的2010台北國際旅展 5日將於台北世貿展覽一館展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統計,近2年旅展禮券糾紛高達302件,提醒消費者一定要確認有履約保證再買。
消保會消保官組長吳政學指出,消費者在各地旅展購買禮券,因而發生消費爭議不斷,統計顯示,自98至99 年2年間,各項糾紛類型以業者倒閉最多,高達302件,內容不實有59件居次,再次為退費糾紛40件,不願履行合約也有26件。
他說,每年各地舉辦的旅展活動約有20、30場,但是大部分主辦單位多未規範參展業者的資格、履約保證等事項,導致消費者購買這類預付型消費商品或服務後,問題層出不窮。
他指出,為避免發生消費糾紛,提醒民眾參觀旅展應注意,參展攤位是否揭示合法業者標章或證照,工作人員是否配戴工作證或職員證,以及消費者選購住宿、餐飲、旅遊及泡湯等禮券,應有履約保證機制。
他強調,購買住宿及餐飲等禮券,要注意券上一定要記載發行人名稱、履約保證事項及使用方式,例如住宿券是否限平日使用?餐飲券是否僅限平日午餐、午茶時段使用?如逾優惠期間才使用,是否須補足差價等資訊;同時,禮券上不得有「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的記載。
此外,若購買旅遊行程,更要注意業者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避免日後使用時發生爭議。倘有糾紛,可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或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投訴。991103
- Nov 04 Thu 2010 22:49
新聞眼:民眾參觀旅展須特別注意的事。**『旅展住宿券太便宜 當心掉進詐騙陷阱』**本文摘錄自卡優新聞網
- Nov 04 Thu 2010 01:04
『當幸福來敲門』時,我一定要預先準備好來迎接幸福。』
- Nov 04 Thu 2010 00:19
『與孩子的甜蜜約會』
- Nov 03 Wed 2010 23:53
法律櫥窗:此罰則嚴重違反『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得提起『行政訴願』,以維基本權益。**『離譜! 1筆土地登記費 14繼承人共罰280倍』**本文摘錄自自由新聞網
〔自由時報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共同繼承土地卻得個別繳納罰款。潮州地政事務所針對延遲繳納登記費的繼承人處以罰款,令人意外的是,二十倍的罰款不是由十四個繼承人共同負擔,而是分別向十四名繼承人處以同額罰款,十四名繼承人不服向縣府提出訴願,屏縣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此舉違反民眾權益,要求潮州地政所撤回原處分,另做適法處分。
罰20倍 14繼承人各罰1次
一位王姓民眾九十六年死亡,名下的竹田鄉美崙段的十筆持分土地,由十四名家人共同繼承,據土地法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日起的六個月內辦理,依規定每逾一個月就得處一倍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該項土地登記費是九百零六元,但這個家族卻在今年五月才辦理登記,因逾期二十個月,因此依土地法裁定處以二十倍罰款,需繳納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元。
潮州地政事務所指出,由於法令針對裁罰應採「分別處罰」或「共同負擔」並無明確規範,地政所認為應該施以個別處分,因此要求十四名繼承人個別繳納同額罰款,罰金總額高達二十五萬餘元,但繼承人認為應該共同負擔,向屏東縣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
提訴願成功 原處分應撤銷
委員會認為,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數人共同的違法行為,每人都應被處分,未登記的過失應該是共同處罰,且經內政部的解釋,認定最高罰鍰以二十倍為限,若每個繼承人都受罰,罰款會爆增為兩百八十倍,金額遠遠超過罰款總額,違背法令設定罰款最高上限的精神,認定潮州地政事務所只能開一張罰單,王姓家族訴願成功,潮州地政所需在一個月內另做適法處分。
- Nov 03 Wed 2010 23:47
法律櫥窗:賣場員工『監守自盜』,觸犯『竊盜罪』。**『賣場工讀生 搬貨搬回自己家』**本文摘錄自自由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1/02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童涵旎/高雄報導〕在家樂福當晚班工讀生的賴**,把家樂福當成自己家,所需物品全從公司拿走,因行竊次數與數量太大,被保全員發現報警活逮,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還在唸高中三年級的賴**(19歲),今年9月起在家樂福擔任晚班工讀生,負責整理貨物,也趁機行竊;前晚他故技重施,竊取襪子、雞精和染髮劑等價值共406元的物品,被公司監看店內監視器的員工發現,當場活逮,報警處理。
賣場調查,賴嫌已多次行竊,9月30日行竊潤脣膏、內褲、眼影、牙膏、隨身碟、讀卡機等物,總價2562元;上月28日又用同樣手法,偷走內褲、洗面乳和蟑螂屋等1226元5件物品。
賣場保全說,賴嫌將行竊物品放進自己的長褲口袋,再藏在彩妝部的倉庫,深夜下班時把贓物從倉庫拿出,藏在長褲口袋帶回家,因數量太多,賣場保全早已盯上他。
賴嫌坦承犯行,哭訴因為經濟不好,才會貪小便宜。他說,工作一陣子後,發現有漏洞可鑽,趁機把他和女友缺少的物品直接偷走帶回家。
- Nov 03 Wed 2010 23:40
法律櫥窗: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車禍糾紛調解成立卻又脫產,,小心觸犯『毀損債權』罪。
『肇事悔賠償 85歲發明師脫產』**板橋地檢署,有關於車禍『毀損債權』最新判例 。**本文摘錄自自由新聞網
54萬分36期 只付3期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發明教師變被告!擁有10多項發明專利的85歲退休教師楊**,去年在台北縣鶯歌與蔡女發生車禍,經調解允諾分36期賠償54萬元,付了3個月,撐過6個月告訴期限後,拒絕再付錢,還將名下房產過戶他人、帳戶提領一空,涉嫌脫產,板橋地檢署昨天依毀損債權罪起訴。
楊**曾說,「生活中有太多不好用或不方便的地方,只要肯動腦筋,就有機會成為發明家」,但他這次動腦筋,似乎用錯地方。
拖過6個月告訴期
被害人蔡女認為,楊德岑是假意和解,為了拖過車禍傷害的6個月告訴期,涉嫌詐欺;但檢方認為,楊**與蔡女的車禍傷害告訴案,鶯歌鎮調解委會員已調解成立,由楊**從98年8月到101年7月止,按月給付1萬5千元和解金,但楊只給付3期,還將名下鶯歌鎮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給韓姓友人,並向韓某借款30萬元,99年1月將19萬餘元退休俸提領一空,再將名下房子過戶給不知情陳女,犯行是為避免蔡女求償,觸犯的是毀損債權罪。
檢考量年紀 求刑6月
楊**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考量他年事已高,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求刑6月,並請求法院給予緩刑3年。
楊**是桃園大成國中退休老師,也是國內知名的資深發明家,擁有「無臭水溝蓋」、「乾燥製磚機」等10多項發明專利。
楊**發明的「海浪發電機」,1997年曾到日內瓦國際發明展參展,拿下銀牌獎,他還出版「沒有教不好的學生」一書,宣傳成功教學經驗。
- Nov 03 Wed 2010 23:31
法律櫥窗:金管會-『防內線交易新措施/公司遭檢調搜索 須發布消息』**本文摘錄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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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櫥窗:金管會-『防內線交易新措施/公司遭檢調搜索 須發布消息』**本文摘錄自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11/03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防杜股市內線交易,金管會昨日擴大與新增重大訊息適用範圍;其中,若公司企業遭到檢調人員搜索,無論案情大小與類別為何,應對外發布消息與說明,否則,公司內部人員就不能對該股票買賣交易。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指出,為使股市重大訊息規範更為周延明確,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增列多項新的規定。 首先,金管會將公司遭到檢調人員進行搜索,也納入重大訊息範圍之一,吳當傑表示,這已經涉及到該股票之市場供求,對該股票價格或投資人決定產生重大影響之消息;他表示,無論案情大小,就算與公司財務沒有直接關係,但往往被搜索當天、或隔天股價就會受到波及影響。 證期局主秘吳桂茂指出,未來若公司被檢調搜索而不願公開消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證交所等管道,公司內部人就會被禁止買賣交易;他表示,因為該公司高層或相關人員若知道公司已經被搜索而進場或出場,但是投資人仍不知情,這就有內線交易之問題。 金管會:進行澄清 可不論及偵查案情 至於要求公司說明檢調搜索情況,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吳當傑指出,金管會曾去函至法務部進行了解,所謂「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檢察官等相關人員,換言之,若公司認為被搜索可能衝擊到公司聲譽時,自可在不論及偵查案情之情況下,對外進行澄清。 其次,金管會也將增訂對公司若有重大影響,致其影響支付公司債本息能力的消息,應納入重大訊息發布範圍;如果屬於銀行保證的公司債,這部分則可排除適用。 第三、若企業的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與去年比較有重大變動時,或是公司當期淨值有重大變動時,金管會也納入這次擴大重大訊息範圍內。 |
- Nov 03 Wed 2010 23:19
法律櫥窗:不是任何商品,都可以放在網路上網拍。醫療商品放網路網拍,小心觸犯『藥事法』。**『醫學美容微針滾輪上網拍賣 桃衛生局取締』**本文摘錄自中廣新聞網
- Nov 03 Wed 2010 23:11
法律櫥窗:如非必要千萬不要亂罵人,妨害名譽及毀謗的代價不輕。**『罵人「老處女」、「死肥婆」 判賠70萬』**本文摘錄自東森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10/11/03 17:5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北市知名的五分埔商圈一名服飾店莊姓老闆的女兒,不斷辱罵對面商家「老處女」、「死肥婆」、「小偷」等字眼,就連進出的客人也遭罵,被罵的林姓女老闆蒐證後提告並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的確侵害女老闆的名譽,也造成營業損失,判賠70萬元。這也是商家因為商業競爭,長期隔街開罵,遭法院判准構成營業損失的罕見案例。
據了解,莊姓負責人經營的服飾店平常由女兒顧店,但莊姓老闆之女卻長期辱罵對面的林姓老闆娘,林女雇請的女店員也被她罵「小偷」,甚至連上門消費的客人都遭波及。林姓老闆娘認為此舉嚴重影響她的生意,蒐證後提告,求償營業和名譽的損失。
莊姓老闆女兒辯稱,林女明知她罹患躁鬱症,未能以同理心對待,反而在客戶面前指她「阿達阿達」、「龍發堂」等,她才會失控。法官審理認為,罵人的行為確實造成名譽侵害,因此,林姓女老闆和店員分別獲得40萬和10萬的精神賠償,同時認為罵人行為造成對方營業損失,這部份需賠償林女20萬元
- Nov 03 Wed 2010 02:10
『努力讓自己更有競爭力』
- Nov 03 Wed 2010 01:32
法律櫥窗:台北地院有關於『勞資爭議』最新判例。**『無故解僱員工 名店判賠43萬』**本文摘錄自蘋果新聞網
2010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蔣永佑╱台北報導】北縣知名老*涼麵店今年三月無預警解僱工作近十四年的老員工蔡**,蔡女不滿遭無故解僱,提告向店家求償資遣費等五十八萬餘元,店家辯稱蔡只是臨時工,解僱不須付資遣費,但台北地院認定蔡並非臨時工卻被違法解僱,判決老*涼麵要賠蔡女四十三萬餘元。
「我是爭一口氣」
在北縣新店市開店二十多年的老*涼麵,標榜外省口味頗有人氣,這次發生勞資糾紛還敗訴,老闆娘馬**哽咽說:「我很珍惜跟員工的緣分,但她(指蔡女)後來真的帶不動!」蔡則表示:「我是爭一口氣,老闆娘延長工時又不給加班費,經常一天要抖上千斤的麵,做到肩膀都出問題。」
開庭時,馬女主張蔡女是臨時工,老孫不必付資遣費,但法官調查發現蔡女每月固定領店家薪資,屬《勞動基準法》的「持續性」員工,並非臨時工,店家無故解僱違反《勞基法》,要賠蔡女資遣費等共四十三萬餘元。
- Nov 03 Wed 2010 01:27
法律櫥窗:板橋地院有關於『勞資爭議』最新判例。**『1天2警告 IKEA炒人敗訴』**本文摘錄自蘋果新聞網
2010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
判僱傭關係仍存在
判決除認定IKEA與黃男僱傭關係存在,IKEA還須從去年七月解僱黃起,每月補償黃薪水二萬三千多元到復職為止。截至本月,IKEA要補償黃三十七萬四千多元。黃**(二十九歲)昨說:「這是遲來正義。」IKEA總公司則強調,按公司規定、法令解僱黃,將上訴。
判決指出,二○○六年間,黃**與客人細故爭執,他對客人說:「去告壹週刊啊。」被記一次警告。後來又有兩名客戶同一天投訴黃態度不佳,IKEA再記黃兩次警告並解僱。但法官認為,IKEA一天記黃兩次警告,剝奪一次改善機會,判決IKEA須讓黃復職。
勞資糾紛 求助管道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02)2759-8889轉7016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
(04)2229-173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613轉407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02)6632-8282
●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
(02)2739-2582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